敬告FTJB,請在三天之內公開道歉,否則將採取 法律途徑


小樊 wrote:
  個人不否定您提出...(恕刪)


好像兩個小學生吵架.......
警察和法官會跟你說
別鬧了 我還要去審阿輝伯的案子勒.........


angela000217 wrote:
如果她真的去死呢您認...(恕刪)


你怎麼不去死一死?

你去死一死!

是不一樣的。


要告就快告
不要浪費時間
反正社會資源很多不差你一個來浪費

另外這麼容易因為網路一句話受驚害怕的話
你在家乖乖看電視就好不要上網了拜託
I have a bunch of Apple products. Am I cool now?

j46g629h wrote:
要告就快告
不要浪費...(恕刪)

我常在老頭子那說的話
到底告了沒阿 告了沒阿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j46g629h wrote:
要告就快告
不要浪費時間
反正社會資源很多不差你一個來浪費...(恕刪)

常言道:『會提告的人不會先發文,會先發文的人不會提告』
辛苦的打字,只是為了充實資源回收桶的容量~~

香酥雞 巴比Q wrote:
常言道:『會提告的人...(恕刪)


沒錯
以發文道歉就沒事來讓他害怕道歉
不過遇到不怕的....反而自己丟臉了!!

香酥雞 巴比Q wrote:
常言道:『會提告的人...(恕刪)



所以....那誰成熟~ 誰不成熟.....

搞的我好亂呀~
我很好奇- 如果說你威脅要告人家造成他心裡上的恐懼, 那他是不是可反告你恐嚇?

真的,我認為你們兩個可互告,然後請大法官來釋憲。

Gadget Freak wrote:
我很好奇- 如果說你...(恕刪)


來人多的地方湊一下熱鬧 ~

簽到一下 ~~~~


ul486251 wrote:
阿老了眼殘了
我會錯意了
算了刪掉免得誤人子弟
不過類似這種夫妻間"簡單的吵架糾紛"要處以275條我認為機會不大

01唉..
算了還是少發文好了
發文除了要冒被鞭的風險
還有被告的風險


不是機會不大,是完全不可能成立

教唆要雙重故意,簡單說,要希望對方真的去死才會成立加工自殺,就算對方真的負氣去自殺,還是不會成立275

離題了...啊...回到主題

建議樓主不要學網路上那些靠告人領和解金吃飯當月薪的,人家可是專業的不得了。不爽罵回去就好,私信隨你罵,309要公然310要意圖散播於眾,他詛咒你你就詛咒回去就好了,誰怕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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