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4825 wrote:那應該要檢討自己為什...(恕刪) 我目前聽到最扯的原因就是因為『長得醜』。女生提告的理由是『他一直偷喵我的大腿』。見鬼了。穿了短褲短裙不就是要人家看。然後某仁兄因為長的不夠帥,還有點猥瑣。就被告了。還好我這輩子都不用擔心有這種鳥事發生在我身上(照鏡子)
JessieC wrote:如果健保卡上註記病例成立的話....那可不可以把性侵犯的資料秀在身分證跟駕照上?? 邏輯不通耶! 兩種不同類型無法這樣類比...一個是隱私權與人身安全的利益衝突!另一個是侵犯隱私權!舉個誇張的例子 (同你舉的例子)ex:如果健保卡上註記病例成立的話....那可不可以把有性交過的男女朋友的資料秀在身分證跟駕照上??
herc wrote:當然,如果你有性病,去看泌尿科或是其他相關時,應主動告知!!.... 咦,照您的說法,只要去相關科就醫,主動告知就好了嘛。為什麼愛滋病要註記;其他有傳染可能的性病,就僅需要告知即可??
蛙鳴之地 wrote:然後哩?被爆料的人會死?兩權相其害,取其輕也。怎麼看都覺得加註才能預防再產生下一個無辜的受害者。...(恕刪) 被報料的人當然不會死但是全國 有愛滋的人知道 去看病會被人發現有愛滋後天曉得 這些人會做出什麼事而一般人知道只要被政府在健保卡上註記是愛滋後 去看病就會被別人知道是愛滋我想以後全國因該沒有人會再去做愛滋篩檢了而且一般人就算覺得自己好像是愛滋病並且已經愛滋病發快死了 也一定會千方百計的躲在人群中死也不去看醫生 就怕被檢查出來愛滋是可以殺人的但是不理性的歧視可以殺更多人請問台灣的社會大眾何時可以做到理性的對待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