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骷顱 wrote:如果你覺得你是好勞工的話先把你個資公布出來讓大家知道有優良員工優先錄取...(恕刪) 小朋友,前面講的得義正嚴詞的說你的前員工如何如何你的公司不惜跟他對簿公堂怎麼,現在要你公佈公司寶號,扯一堆543的今天,是你斷人家的後路,跟我是不是優秀員工有啥關係?人敬我三分,我敬人一呎對了,恰巧我今天剛把離職單遞出去所以,我也不知道老闆是要我交接3天、5天、一個星期還是一個月所以,看者辦了
monkeymichel wrote:小妺開一間連鎖飲料店...(恕刪) 勞基法是保障離職的員工,只要員工離職去社會局隨便申訴一下公司就麻煩了,即時再惡質的員工如果他還要工作就敢怒不敢言...個人經驗...
水晶骷顱 wrote:還好(聽說)對於未完成離職手續而勞跑的勞方以後可能會修法讓資方有求償的辦法(聽說只是聽說)..(恕刪) 有立委提案修法了嗎???已1讀還是???如果都沒有...慢慢等吧!民事就可以告了還要修不知什麼法來告勞工嗎?
水晶骷顱 wrote:只是要求要離職手續辦...(恕刪) 光是「未完成離職手續」這句話,就夠讓各方人馬吵很久了.模糊一番,對勞資雙方其實都有利.否則一旦員工離職不易,雇主要請員工走人可能更不易.不給離職,上班就摸摸魚,反正還有薪水領.雇主一定也不希望看到這種結局.
水晶骷顱 wrote:說說一大堆543我很...(恕刪) 說實話 就我的觀點來看你跟樓主不是很熟 就是 可能有認識明明是樓主在罵員工你也可以插的剛剛好的發言然後"義正嚴辭" 好像在說員工不對一樣這樣的說法很怪另外... 好的員工 不需要公佈個資出來因為你這樣要人個資你不知道算犯法?但要你公佈公司資料那種壓根就沒法條可犯怎麼說呢?你不敢提供公司資料是為什麼呢?還反問人要個資?不知道這叫犯法嗎?難聽點如果你在公司是管理職那我會對你所在的公司 感到疑惑...連基本的待人處事跟評判都沒有...任管理職 似乎欠妥另外 就勞基法規定 離職要預報多數員工都很遵守 甚至提早超早就報了但很多顧主都是繼續壓榨 等到了時間就是你要交接 還要你一兩天內交接好沒交接好 又在那罵...但怎麼不是對方在提離職時就開始交接呢?另外 當勞工扯上勞基法時 那就是一切照規定了...好聚好散 變成 很難收場我想雙方都不會願意
好吧, 小弟貢獻故事一則, 純參考...多年前, 小弟公司也有類似案例簡單說就是離職的員工與其主管互看不順眼離職時弄得相當不愉快,其中當然有"小小"的辮子被其主管抓到所以堅持要告小弟跟那位主管私交還算不錯,整個過程大概都清楚,我只能說"孰是孰非"已經不重要了員工絕非"無故意或過失",但主管很"貓"也是事實...就我認知的正義, 是沒有要"告"的必要但套句周星星的名言"得罪了方丈還想走"現在還原故事已經沒必要重要的是訴訟過程及其結果...告到法院沒多久就被書記官告知轉送簡易法庭因為告的理由是因為未依工作規範造成公司之損害賠償且其求償金額很低, 就只有幾萬元而已書記官建議不用找律師了, 只要陳述過程及原告要求即可原則上是會速審速決, 所以小弟的公司就是法務與該主管兩個人上場處理大概兩個月開了3次庭, 被告(就是那個員工)就受不了了主動要求和解, 代價是回到公司當著該部門主管及其部門同仁的面公開道歉公司撤銷告訴, 也不求償...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勞基法雖然是保障勞工, 但法院是保障懂法律的人公司如果要玩你, 他有錢有閑, 可以請人慢慢陪你玩反正公司法務室本來就是閑閑的單位但員工通常都有老婆小孩要養, 都有一些經濟壓力...以上案例, 純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