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的藍 wrote:
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恕刪)
不用說大家知道可合法騎乘機的中學生是極少數
故禁止騎乘絕不是維護了學生群體內多數的安全,而是減損了小眾的權益
談到公眾利益就必須說到"功利主義"的概念
功利主義旨在將群體內"淨利益"最大化
可試想情況如此:
對此極少數符合國家規定的學生來說騎車帶來的"利"(時間寬裕等)超過"不利"(在此的不利當然包括發生事故的機率等)
所以他們選擇騎車通學
而校方必須要證明(至少立論) 其少數學生獲利的行為(騎車)減損了其他大多數學生的利益 進而使學生群體內"淨利益"減少了 才有禁止的正當性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