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lipse mint wrote:發文版友說的不錯但恐怕無解
由於本人目前身體仍不...(恕刪)
有幾點疑惑請教:
1.樓主只是單純想做刑事傷害告訴與附帶民事的賠償部分?
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test/2009-04/28/content_1297857.htm
以目前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其實這官司到大陸去打也可以,不是光做境管就是終點站。
2.完整確實的事發經過?
筆錄是雙方的,事實也是兩造拼湊出來的,目前只有看見版大透過媒體平台(mobile01)的一方之詞,但是樓主又不願意媒體去渲染,讓人有正面也有反面的兩種沉思!?
3.台灣導遊、大陸領隊、大陸遊客的角色立場?
一般情況領隊、導遊會基於工作職業保護客人,但是發生"重大"意外時,如果台灣導遊還是抱持"樵"事情的態度在處理,已經可以用非常不專業來形容。版大有人證或是物證可以做導遊情緒字眼形容的補充嗎?
個人認為導遊、領隊如果都不是菜鳥的情況下,接應大陸團應該有發生過類似情況,也會有比較專業的SOP,但是今日卻發生版大所形容的最糟糕情況,讓人充滿疑問,為何領隊、導遊都沒有善盡他的工作專業來阻止損害擴大。
至於大陸遊客的素質,經過這幾年在下的旅途奔波與實際接觸,感覺似有所進步。
中國社會特有的社群壓力以及社會反思,在很多地方已經讓內地有越來越多人注重文化的涵養。
按照社會演進論,保暖溫食後需求的就是精神食糧,實在沒有理由說明大陸沒水準的人會有增加的趨勢。
希望國內的旅行社不要壓價競爭,只會讓社會與論都不認同的遊客群體來到台灣持續降低大眾觀感。
希望樓主身體健康、早日康復,要有健康的身體才是革命的本錢!!
eclipse mint wrote:
先謝謝大家的關心,幾點回應.
1.沒透過媒體發聲,是考量到避免輿論被引導向兩岸對立的民怨與民憤.
而讓事件本質失焦,時間急迫,首要之事還是尋求法律將對方限制出境.
2.理性回應,是避免讓輿論導向兩岸人民的對立而模糊了焦點.
反而更容易讓中國的朋友有所誤解,而產生更多對立.
事後,我與中國友人談論此事,對方也感受到台灣人民的純樸與善良.
在事發當時,受鎮宮旁的攤商主動關心,並提供當地派出所電話,
在警方騎著摩托車來,我要上車前往停車場與餐廳指認施暴陸客.
攤商激動地怒罵著那些攻擊我的中國遊客,也知道與我同行的友人是中國籍.
並未讓衝動凌駕理智,見中國人就群情激憤.
我在上機車前向攤商交代了一句我朋友聽不懂台語,只懂國語.
攤商立即熱心用國語熱心地邀請我朋友進入攤商棚子內休息,並詢問傷勢.
從小巴轉運站,旅行團用餐區到門口的大型遊覽車停車場一路搜尋施暴陸客.
最後也是一位中國籍領隊根據對方口音判斷可能是哪省的旅客,並告知約略停車位子.
才能在員警的協助下將施暴者帶回派出所.
3.事發當時,在海基會與其律師的協助,會將本事件資料轉達對岸窗口海協會.
海基會律師並協助聯絡境管單位諮詢,同時建議在事後通知觀光局業務組此事.
並提醒本人應要求阿里山派出所員警抄錄該旅行團資料與至離境前行程.
(阿里山派出所員警在我提出要求前已完成抄錄)
本人於台北松山分局呈交驗傷診斷書並提出告訴後,
去電向台北市議員與立法委員諮詢是否有相關經驗.
並親自前往某立法委員服務處請求協助.
在多次電話往返後得知,此類事件在處理程序與流程上的確存在著時效性的問題.
且本案件已由阿里山派出所移交分案處理,屬發生地管轄,台北市這邊只能接受提告.
4.反觀在停車場協助將施暴陸客找出的中國籍領隊,台灣籍旅行社導遊的言行可由在場員警證實.
阿里山派出所盧所長除向台灣籍旅行社導遊喝斥"沒有人在以告換告談和解的啦!"
並表示誣告的刑期需"翻一下六法全書."
最後我與友人保留法律追訴權,要下山就醫時,該台灣籍旅行社導遊向員警表示要我放棄告訴,
或當場和解否則會讓施暴的陸客對我與友人提出告訴.讓我與友人無法下山.
盧所長向我傳達對方提議,我表示不可能放棄告訴,也不可能和解.
盧所長表示"你也可以現在和解,事後提告",我表示"這會造成日後有提告上的問題."
於是就程序上的問題盧所長打電話向分局請示,分局再向檢察官請示.
這些都有紀錄可查詢.
在此也再次感謝阿里山派出所盧所長及所有員警的協助.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