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yoomi wrote:
你也真夠閒的 這樣就要告人 實在是浪費法律資源
何況這種手法很難不讓人聯想到網路訟棍
恩恩,是阿,我真的是夠閒~算他倒霉遇到我~說到法律資源浪費,我看那些政治人物也沒浪費的比我少。
我已經盡量狀紙自己寫,也沒直直告到底,能調解到雙方滿意就好。
之前他也罵過別人幾次,都沒被人怎樣,所以覺得網路上罵人沒甚麼吧~
我告他的最重要原因就是"他的態度"
1.第一次無端罵我"賤人",我馬上檢舉,被管理員刪除,他馬上再補兩次其他污辱性字眼
2.給他三天反省時間,他不道歉,藉口一堆,反反覆覆~
第一次罵人可以當作沒看到,接下來的就不值得原諒~
若要說我是訟棍,還真高估了我~
我是第一次告人,但是訴訟前後跟過程中,我做了不少功課~
我這個人就是做事情都認真過了頭(有時候連回文都太認真),算他倒霉吧~~
在公共場所,若有一個陌生人忽然暴衝出來說你是"賤人",請他道歉還不願意,繼續罵,難道要就這樣算了嗎?
在這個社會上,原本就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若有人硬是要欺負我,我也會跟他認真下去的~

Anneta wrote:
在這個站收到過幾個私...(恕刪)
具我了解,私訓方式公然侮辱應該不會成立,其他罪名我就不清楚了,如果內容有恐嚇意味,也許恐嚇罪可成立。
國家會印錢的 wrote:
請教樓主...被告有...(恕刪)
被告沒有到台中,因為案子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所以案子在高雄~
至於被告跑幾次法院,我就不太清楚了~要問被告比較清楚~
我去了兩次高雄,一次是地檢署的開庭,
一次是被告已經被起訴,我又提了附帶民事賠賞,所以在法院開庭之前,先有個調解庭~
因為調解達成共識,所以我撤回告訴,他不會被判刑~
調解官告訴我,這個案子被判刑的機率相當高,但是罰金約在兩萬左右。
至於法官會判多少民事賠償金~就不一定了。
具我查的資料,一般來說法官會視被告的犯後態度及雙方的社經地位條件來定。
雖然賠償金我不甚滿意,但是我提過了,我要的是一個誠意公開道歉~
錢的部分就夠我跟同行夥伴來兩趟高雄的吃喝玩樂交通費加薪資賠償。
如果繼續告下去,對被告當然是比較不利,因為他要繳罰金約兩萬,還有賠我的銀兩,還有刑事前科。
我要告就埋頭認真準備,不想玩了就隨興算了~
我自己高興就好,最主要是,兩萬拿了不想再去高雄繼續玩下去了~
我比較自私,只在乎自己的感受,不管被告覺得他是賺到還是賠到,Who cares?
提告之前我就知道會花很長的時間才會有結果,也有不起訴的心理準備,但是不去做就不知道結果呀~
我提告以後,還是正常過我的日子,幾乎忘了自己去告了別人,直到收到傳票,才想起來這件事。
然後把這件事情排到我的行事曆,當做工作行程之一,只要有萬全準備,就算有官司,也可以睡得很香甜。
要告人的就是要讓被告擔心得睡不著,心煩意亂~所以若你是一個容易被影響心情的人,
就盡量不要找這種事情來煩自己,只會害到自己。
當然調解庭面對被告,還是得讓肝火上升一下,讓調解庭有高漲的氣氛,免得太平淡無奇,不太過癮。
同樣一件事情,有人覺得我小題大做,有人覺得我伸張正義,大家高興就好~~
開心過日子是人生要追求的最大目的,但是不要讓別人不開心喔!
關閉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