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網友幾個問題:1.中華電信或ISP業者,可以沒明顯的證據下提供個人IP跟姓名給提告人跟警方嗎?這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嗎?2.業者跟檢察官怎麼證明該影片(比如寒戰2),下載方是下載到他家的片子?是因為業者丟出來的種子嗎?這種釣魚方式不違法嗎?他可以丟種子(沒上傳有種子也下載不到)不就表示他同意讓人下載嗎?
8月1號,今天我們家案件因為之前已經在法院調解成立調解完了我媽今天又去法院開準備程序不知道已經調解完畢了還要再開準備程序?庭上法官最後又問我媽承認有下載電影嗎?我媽回不承認後來我自己打去給書記官問,已經之前調解完了後續還要再繼續出庭嗎?還是就等判決書?我有疑問的是調解已經成立了對方也撤銷民事刑事的告訴了還要再去開準備程序?調解已經成立了準備程序開完了問書記官跟我說後續可能還要再出庭釐清案子?還跟我說著作權不是告訴乃論?調解成立歸調解成立?因為不是告訴乃論所以後續還要繼續?那我當時跟對方調解是有什麼用意,我就跟他上法院就好啦板上有懂法律的大大知道現在是怎麼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