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藍光 wrote:
我直接說吧!
紙本證...(恕刪)
你的孩子長大了,你會怎麼教育孩子這次的事件,
在學校罵人後若被糾正記過處罰,
難道要用這種方式反擊,

當然你不認為自己有錯,只是網路說個遜咖,
那你為什麼還會需要跑法院,就是傷到人得罪人,這麼簡單爾已。
對方帳號10多年,也不是訟棍,就是要爭口氣,
怎麼罵人的卻又不斷提一些媒體公開和黑道尋仇,
這種用在妨礙名譽的官司真的有點很難接上,
這的混的好作黑的,都是很低調,相信我,他們一定是會馬上道歉,
不會逞口舌之快的,真正精明的人會權衡得失才是,
而認為提這些就能讓原告撤告的方法嗎,
我看,對方若看到,若是鐵板一塊那種,
不告你告到底還真的這口氣吞不下去。
看你的反應,可能是第一次被告,患得患失的內心煎熬,
是相當痛苦的,個性使然,越在意越難受。
送你一句
興訟,重要的不是結果,而是過程....
祝 一路順風
這個問題當初我也做了很多"功課",提出來給大家參考!
先談刑法309.310所保障的主體是以"自然人"為主,
"自然人"相對的就是"法人",無論是財團或是社團法人都無法以這兩條提告,
否則現實或是網路上一堆人在罵國.民兩黨的人,豈不要天天吃官司?
所以"虛擬ID"是否具備"自然人"受護的要件,這就有很大的爭議了!
關鍵不在於這個"虛擬ID"用了多久?或是發表過多少文章.....等,
在於這個"ID"是否能跟現實的"自然人"做"主觀"的"連結"!
"Jolin"不用說,大家就知道是"蔡依林","周董"不用說,大家就知道是"周杰倫",
你在網路或現實裡大罵"Jolin"或是"周董"一定有事,
因為大家都知道你是在罵蔡依林或是周杰倫!
但是"tsaichan"算哪顆蔥啊?除非我的至親好友,誰能連結到我的現實真實身分?
所以這個"ID"很難具備"自然人"被保護的身分!
以上的觀念是目前"法界"或是大部分檢察官或是法官都認可的主流認知,
當然,不能排除有極少部分的檢察官或是法官有不同的看法,
所以才會有一些"零星"的"案例"出現!但這也只是"案例",對其他即使狀況一模一樣的案件,
也不會有絲毫的約束力或影響.
再者,所以說是"零星"案例,各位可以去各地的地檢署網站查詢一下,
這類的案件每天各單一地檢署起碼有上千件以上,到最後會起訴的不過寥寥數件!
寥寥數件起訴以後經法院法官判決勝訴判刑或罰款的就更少了,
所以才有上新聞版面的價值,大家也才看的到囉!
看不到的是那後面成千上萬,堆積如山的"不起訴"或是"無罪"的判決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