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_lee wrote:
我們只希望拿到應得的部份:
產假(應得)+產假薪資(應得-其實就是產假) + 生育補助(勞保局付) + 年終獎金 (沒意見-要給也不反對)+ 資遣費 (應得)+ 謀職假(應得) ?
很過分嗎?
另外資遣的理由是說我老婆長期工作進度落後,影響公司運作,這樣我們能簽嗎?
站在資方跟勞方來看這件事
先拿掉生產因素來看
年終獎金 (公司沒必要給)+ 資遣費 (勞退新制依年資計算)+ 謀職假(應得)
這是比較沒有問題
但是把生產考慮進來的話就很麻煩
就只有單一項--產假薪資
站在資方--沒有哪條規定寫不能資遣孕婦
站在勞方--明明有56天給薪產假,資遣相當不合理
若以勞委會介入協調的一些個案來看,資方是完全站不住腳
因為勞委會不是像前面大大所說做業績,而是他成立的目的就是幫勞工說話
資方想資遣裁員瘦身但是又不肯花錢了事,最後就是賠上自己公司的名聲
若資方給56天薪水及資遣應花費用,那不就什麼問題都沒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