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的工作遇到機車主管想離職卻離不成

taichung kan wrote:
只要有人將此篇文章通...(恕刪)


其實真的有人這樣做
那也跟你沒有什麼關係
反倒是你
到底是代課老師 還是主管
我有點亂了 你告訴我一下 好不好 謝謝
維士比+維大力=台灣最屌的調酒
taichung kan wrote:
只要有人將此篇文章通知所有幼教業同業,
並將此人知姓名公佈,
你認為會有一家幼教業者敢用此員工嗎?
上班兩個多月即要離職,
我只希望此員工不要隱瞞此工作經歷,
以免另一個雇主受害.
你以為幼教業者都是白癡嗎
誰對誰錯分不出來?


幫腔之人請你們捫心自問,
你如是雇主,
經面試雙方了解後始達成雇傭契約之合意,
上班兩個多月即以須照顧妹妹要求離職,
且不願事先預告,(依法未滿三個月是不需預告)
但這種作法會讓雇主及其他雇主認為其無責任心,且工作初期多為熟悉環境,且僱主大多需訓練讓其上手,
雇主投入心力但無法回收尚需付薪資,你們認為合理嗎?
1.試用期不也是在保障雇主,你怎麼不去開一間免試用期的公司看看
2.此案例主角已經預告多次了,看不見嗎?
3.合理?請問案例主角家裡有事是假的嗎?還是你家都不會有事?

雇傭關係如無相互體諒之心,我相信社會會給他合理之教育.
如不相信請此員工將此經歷告知,
看看有沒有雇主願意給他機會.
1.好笑,我倒想問雇主敢老實說出事件經過嗎?
2.互相啦,對這種主管,沒公佈錄音順便告翻算客氣了
3.還合理之教育耶,跟那位主管說的口氣還真像,是巧合嗎?


台灣人喜歡貼標籤,
以醜化與其不同意見之人,
並將自己言行正當化,
多看不同之意見,
將使自己更加成長
以上述的論點,個人感覺是退化
不要以為資方就可以自訂法律,無法無天
還自以為全部雇主都如此白爛,出言恐嚇
要玩資方的方法多的是,看要不要用而已
勞方了不起換個工作,雇主賠的可多了

另外,你以為問問資料佯裝要告人
就可以嚇退大家嗎
敢告的話試看看
到時候錄音在媒體上放出來
貴幼稚園不倒才怪
hlibe wrote:
...(恕刪)

我記得勞基法裡面好像沒有試用期這項

強迫試用期應該是違法的

一錄取就是正式員工了
請勿購買韓國品牌,買伊索比亞的產品人家還會和您說謝謝,買韓國產品他們只會笑你笨再桶你一刀
天阿
那我當時報到
公司說試用期不給業務津貼
少很多錢
這樣我可以去要回來嗎?
沒記錯的話,試用期規定在民國86年修法時就修掉囉
hlibe wrote:
...(恕刪)


我支持你耶~~讚讚讚
taichung kan wrote:
只要有人將此篇文章通...(恕刪)


潛了好多年的水
看到這句
剛剛浮了上來

不小心去財政部國稅局網站檢舉了~~~
話說線上檢舉還設計的很方便~~
還有自動回覆單號耶~~
不知道查帳會查多久呢?


神戶齊 wrote:
我記得勞基法裡面好像沒有試用期這項...(恕刪)

感謝大大指正
剛查了一下勞基法已有修正
實際內容:
---------------------------------------------------------------------------
一 依據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八六勞二字第二一○九四號函辦理。
二 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本 (八十六) 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
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
「試用不合格」為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
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
三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
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
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勞工如於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前受僱,是時有關試用期
間之約定仍應依當時法令之規定,不得超過四十日。
---------------------------------------------------------------------------
...........好像洩漏出年紀了
yes100 wrote:
不小心去財政部國稅局網站檢舉了~~~
話說線上檢舉還設計的很方便~~
還有自動回覆單號耶~~
不知道查帳會查多久呢?

要看來的人刁不刁............
不過因檢舉而來的..........可能會玩很久吧
要挺一下這位超善良的朋友


苛刻壞心的機車主管做錯事說錯話
就要受逞罰啦
這種壞人不能隨便放過
要堅持對方公開道歉
否則根本不會檢討悔改
下次還是會有善良的人被她欺壓
可惡透頂了
(小聲問一下這位主管有沒有禿頭啊)
法號"見惑"! 誰曰殺生不慈悲,菩薩捨身渡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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