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chung kan wrote:
只要有人將此篇文章通...(恕刪)
其實真的有人這樣做
那也跟你沒有什麼關係
反倒是你
到底是代課老師 還是主管
我有點亂了 你告訴我一下 好不好 謝謝
taichung kan wrote:
只要有人將此篇文章通知所有幼教業同業,
並將此人知姓名公佈,
你認為會有一家幼教業者敢用此員工嗎?
上班兩個多月即要離職,
我只希望此員工不要隱瞞此工作經歷,
以免另一個雇主受害.
你以為幼教業者都是白癡嗎
誰對誰錯分不出來?
幫腔之人請你們捫心自問,
你如是雇主,
經面試雙方了解後始達成雇傭契約之合意,
上班兩個多月即以須照顧妹妹要求離職,
且不願事先預告,(依法未滿三個月是不需預告)
但這種作法會讓雇主及其他雇主認為其無責任心,且工作初期多為熟悉環境,且僱主大多需訓練讓其上手,
雇主投入心力但無法回收尚需付薪資,你們認為合理嗎?
1.試用期不也是在保障雇主,你怎麼不去開一間免試用期的公司看看
2.此案例主角已經預告多次了,看不見嗎?
3.合理?請問案例主角家裡有事是假的嗎?還是你家都不會有事?
雇傭關係如無相互體諒之心,我相信社會會給他合理之教育.
如不相信請此員工將此經歷告知,
看看有沒有雇主願意給他機會.
1.好笑,我倒想問雇主敢老實說出事件經過嗎?
2.互相啦,對這種主管,沒公佈錄音順便告翻算客氣了
3.還合理之教育耶,跟那位主管說的口氣還真像,是巧合嗎?
台灣人喜歡貼標籤,
以醜化與其不同意見之人,
並將自己言行正當化,
多看不同之意見,
將使自己更加成長
以上述的論點,個人感覺是退化
不要以為資方就可以自訂法律,無法無天
還自以為全部雇主都如此白爛,出言恐嚇
要玩資方的方法多的是,看要不要用而已
勞方了不起換個工作,雇主賠的可多了
另外,你以為問問資料佯裝要告人
就可以嚇退大家嗎
敢告的話試看看
到時候錄音在媒體上放出來
貴幼稚園不倒才怪
神戶齊 wrote:
我記得勞基法裡面好像沒有試用期這項...(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