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願不要有一天我們的救護車上也貼這麼一張"告示"

這負責監理單位該處理一下吧...

這種東西看也知道是救護車吧...

是救人的話查證後就銷單應該不是問題...
其實真的是要看情況!都無冕!某些人開車真的太瘋狂了~
攪不好習慣了!救人也把右座的和自己的命都玩掉也有可能!
既然車上也有救護設備,就是快但是還是有安全駕駛的技巧吧!
法律有保障不保證就可以亂開阿!
半夜還有遇過沒幾台車開警燈聲超大聲的!
可以閃燈加喇叭吧!需要整條空路這樣鳴聲嘛?
開車是看情況才開的順吧!
用路人一定有人開(騎)快車,但是幾個燈號下來車卻還是停在差不多的地方~
真的沒差到那去~
快本來就是用風險換來的!各車都不變阿~
快+安全送到醫院才是救護車的使命!當然包括車上全部人阿~
monmon wrote:
台北市南港警分局交通分隊一名高姓警員,連續五年「榮登」員警開罰單件前百大排行榜的「榜首」,他在去年裡,共開出2萬4879件交通違規罰單,平均一個月開出2073張罰單,共領到5萬5449元獎勵金。 ...(恕刪)



以上跟消防隊無關吧.....

被照相.消防隊的錯
被不守交通規則的駕駛撞救護車.也是消防隊的錯
來不及送醫路上往生.也是消防隊的錯.
沒有幫畜牲人工呼吸.也是消防隊的錯.
消防車開太慢.是消防隊的錯.
消防車開太快被照相.也是消防隊的錯.....

在台灣消防隊真難幹......
看了諸多鄉民的留言回復...有一些觀念需要釐清...
1.救護車一定要超速...逆向...闖紅燈?非得開閃光燈...警報器?
根據統計資料,救護案件中,只有大概5%是危急個案(ALS),所謂的危急個案,簡單來說,就是短時間內可能會喪失生命的情形,所以,有大概95%的案件是沒有立即生命危險的...有鑑於此,並不是每個案件都危急到需要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換言之...有多救護案件在送醫途中有危險駕駛的狀況,是不必要的!

閃光燈,警報器,是救護車要提醒其他用路人...目前有救護車接近,是保護自己與其他用路人的方法之一,尤其是遇到ALS個案的時候...也有人問:明明路上沒什麼車,幹嘛警報器開這麼大聲擾人清夢?很抱歉!我們不知道在哪個路口,會有不長眼的車子衝出來,造成救護車上人員與病患的危害....因此,必須使用這種方法作為提醒...請務必包涵!

2.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救護車...消防車...具有"道路優先權"...但是...沒有"免責權"...請各位一定要注意!超速了..就是超速...闖紅燈就是闖紅燈...有照片,就是有證據...警方可以依此開單!但小弟還沒有看到有哪一條法條說:因狀況危急...或是趕著救災,可因此免罰(如果真的有,麻煩告知一下,謝謝!),所以,警方真的不銷單的話,以法有據,我們只能摸摸鼻子...

3.小弟之前發的文,起因是認為:只要接到罰單,不問原由就先記行政處分...這一點極不合理!同時,沒有配套措施的情形之下,讓第一線的人員直接遭受民眾責難與誤解...對跑現場的同仁是很不公平的!至於要不要公開哪個縣市,小弟想請問:這有用嗎?除非與論的壓力夠大,否則,還是苦了爆料者而已...而且,小弟心想,這或許會變成全國消防機關的共識(因為不只一個縣市這樣規定了...所以...有可能大家一起來?!)

所以做消防隊是很無奈的 哈.....
小弟也做過一年的消防役,知道學長們都很辛苦的~
如果在上廁所阿~如果是救護班就記得要趕緊夾斷趕快跑救護啦
洗澡洗到一半出火警~也是先幹幾聲然後就趕快出動啦~~
相信沒有人會反對消防是個偉大的工作

超速被照,總要有人去認定及處理,是否為公務車,是否為公務中
而這要誰去認定,依開板大描述目前是消防單位要自己舉證銷案
但到底應是誰去認定的才是合適呢?
消防隊的人會說交警不會自己去查嗎?
交警也許會說消防隊自己舉證銷案很困難嗎?(有人說20分鐘,有人說要二星期)
所以這要二單位大頭自己去橋吧,or 法令規定

也有網友說,看到相片不知是救護車嗎?
那請問各位,
你們認得出來路上跑的警車那台是公務中嗎?
救護車是否一定是要救人才會開出來嗎?
還有,不知各位有沒有見過村里自治會的村里巡邏車長得很像警車的

至於有網友說$%@#$%@#%就知救護車超速的重要, 我想做人還是要留一些口德吧


奇怪怎麼沒有人看第三張相片,覺得單位大頭怕舉證銷案麻煩(or 其他事由)就不超速、逆向...
這........心態不是很公務嗎?
救護車救人通過紅燈路口的時候請稍微放慢速度通行....
救人第一..安全也很重要..
P.S. 既然有銷單程序,照著程序做就OK拉,雖然麻煩點.....公家機關不都是這樣嗎
而且這也是一道把關程序,不是嗎??(防止沒在執勤中的救護車不守規則..)
gifeefee wrote:
看了諸多鄉民的留言回...(恕刪)

2.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救護車...消防車...具有"道路優先權"...但是...沒有"免責權"...請各位一定要注意!超速了..就是超速...闖紅燈就是闖紅燈...有照片,就是有證據...警方可以依此開單!但小弟還沒有看到有哪一條法條說:因狀況危急...或是趕著救災,可因此免罰 (如果真的有,麻煩告知一下,謝謝!),所以,警方真的不銷單的話,以法有據,我們只能摸摸鼻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
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
號誌指示之限制。


相關新聞:

讓路消防車 越停止線挨罰
【聯合報╱桃園報導】 2008.07.15 03:30 am

有理就要爭到底。桃園縣張姓男子為了讓消防車先行,超越紅燈停止線被照相舉發罰3000元,他向法院聲明異議,桃園地院查出有消防車出勤紀錄,昨裁定不罰。

讓消防車先行被罰撤銷外,桃園地院調查,張姓男子於2月21日晚間,開車行經中壢市新生路與觀音鄉交界處時,被拍到紅燈啟亮後超越停止線9秒,警方逕行告發罰3000元。

張姓男子不服,向法院異議指出,當天等紅燈時,聽到後方有消防車鳴笛急駛,他趕忙往前開,讓路給消防車救災才越線,並非故意在紅燈時超越停止線,屬於受迫性違規。

桃園地院審理時,調閱消防局出勤紀錄,查出當天的時段,觀音鄉發生火災,消防局派遣中壢分隊、復旦分隊等消防車馳援救災,消防隊員也承認確實經過這個路口,時間與告發時吻合,法官因此認定張姓駕駛人是讓消防車先行才超越停止線,裁定原處分撤銷,3000元不必罰。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NARUTO wrote:
如果我是警察,這種case,直接銷案就好了
消防,救護行為本來就可歸責於緊急避難行為,可以不罰不是嗎

像總統高官公務車在省道行駛,我就不相信,固定式測速會選擇性不拍
那拍出來的照片怎麼辦,一定是直接就丟了
我就不信會寄去總統府,行政院

台灣警察只會欺善怕惡的形象,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恕刪)


說的太貼切了
kkmobil01 wrote:
相信沒有人會反對消防...(恕刪)


我想只有少數人完全理解到我文章中的隱喻,知道我真正想要表達的!

警方並沒有違法,銷單也並不困難,不需要再討論這個旁枝末節的程序問題吧?
我在意的是,一定會有人因此慢慢地開,因為已經有消防局貼那張告示了呀!

可以快也不想快,因為怕被拍,明明是車少路寬的濱海公路,雖是速限七十,但
其實在車少又沒路口的情況下,他就是不肯開到九十或一百,因為不想被拍,
不是每個消防隊員都有一顆熱心的! 所以危急個案他也會慢慢開,他們的心態就將是:
患者不幸死亡又怎麼樣呢? 我只要不違法就好了呀!告不到我就好了呀
!

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到視病猶親憐的!

這樣真的很悲哀,真的是患者之福嗎?

若不是為了患者擔心,我何苦來這裡討罵?

反正這張單也不是我負責要去銷單打陳報單的呀!

我的文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42196&last=230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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