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1845 wrote:
大家是否有做過悔不當...(恕刪)
這跟有一篇很像...台灣人要有慈悲心!
狗屁.相較之下司機大哥整整會有幾個月無法出外賺錢.你能不能救助一下
MA所做的所說的會付出代價.總之快進入司法程序結果可想而知...
今天氣的是MA的事後態度.如果事實都無法看清楚盲目支持是很愚笨
可愛小熊 wrote:
要看病例
刑法傷害罪按行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或健康法益的傷害程度,可分為重傷害罪及普通傷害罪。
所謂重傷害罪,依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係採取列舉方式〈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一肢以上機能及生殖機能〉以及概括方式〈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並列之規 定,由此可知刑法對於重傷害之認定標準可分為二,即身體外形之完整性與身體部位機能之正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