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傳言說 : 校方在追查誰洩密? 站在保護學校立場,我們希望這件事情能盡快落幕,好讓校園恢復平靜。因此,目前最迫切該做的事,應該是讓師生心情恢復平靜,使老師安心教書ˋ學生專心讀書。
至於,查誰洩密不是我能力所及,也不是目前最迫切的事。個人和孩子安全是一回事,但是誠心懇求不要讓有心人士把這件事污名化,影響到瑞穗國中的聲譽。
瑞穗國中 的聲譽因該是校長自己玩爛的吧,不要藉機扯到我們頭上
>>好讓校園恢復平靜。因此,目前最迫切該做的事,應該是讓師生心情恢復平靜,使老師安心教書ˋ學生專心讀書。
這個校園可能自己本身老早就不平靜了 關我們甚麼事啊
況且引起軒然大波的是 你們瑞穗國中自己的12敗類啊是你們自己的學生 不要藉機扯到我們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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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以為涉案學生記過就沒事? 在此向鄉親報告,我們懲戒委員會是依據校規來處理懲誠事宜。接著持續追蹤輔導,
>>包括有小團體輔導和個別諮商輔導。而且,打人的學生警方已介入調查。
輔導到 學生上網 嗆聲 毫不認錯 真行啊
還說 我們到花蓮要見一個打一個
看來 瑞穗國中的輔導老師因該都只是混水摸魚 等發薪吧
以暴制暴才是王道 人本吃屎 鄉民暴行萬歲
就是有這麼一堆 像 蔡惠銘 校長這種人 才 會有 今天鄉民的行為吧
不要只單方面 說我們鄉民錯 要是一開始 處理的宜 誰還會吵這話題
>>獲知此事的第一時間就已經通報相關單位
怪了 那 洪委員 在質詢時 教育部長 毫不知情 顯然是有說謊成分在
反正只要沒有 公開的正式聲明
我們就一直灌爆他們的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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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能走回頭路以軍事化的管理方式,那麼就應該改善學校的環境、師生之間的關係,有良性的循環。
我是反對的 就是有人 看準這點 將你吃死死的 ,我贊成 軍事化的管理方式,但只針對 特定不良學生。
>>而非以最省事的軍事化方式,也不是用體罰的教育
哪好 以後開辦一個 人本教育學院 全台灣所有打人的學生都送過去給他們管 ,給他們自己管看看。
>>台灣的孩童相較於國外來說,算是溫和也平靜多了,近幾年來,國外的校園頻傳學生開槍射殺的駭人事件,台灣的孩童相較是可愛許多。
人本=智障
要是台灣也可以購買的到槍枝,我就不相信會跟她說的一樣,兩邊環境根本不同 這甚麼比喻啊。
>>但史英很擔心,長期以來我們要求教官全面退出校園,是否教育部會在強大的壓力下而便宜行事,不僅讓教官繼續留在校園,甚至還有人提出要向下到國中校園,這樣是開教育的倒車,不是根本解決的方法。
贊成 教官下放國中,打死那群敗類。
各位 小弟弟我因為越看越氣憤




已經回不下去了 請各位自己看吧
讓霸凌歸零/擔心政府便宜行事 史英:別讓教育開倒車
(2009/04/26 08:59)
http://www.nownews.com/2009/04/26/327-2441691.htm
http://www.wretch.cc/blog/parentsradio/148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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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0470 wrote:
就是有這麼一堆 像 蔡惠銘 校長這種人 才 會有 今天鄉民的行為吧
不要只單方面 說我們鄉民錯 要是一開始 處理的宜 誰還會吵這話題
>>獲知此事的第一時間就已經通報相關單位
怪了 那 洪委員 在質詢時 教育部長 毫不知情 顯然是有說謊成分在
...(恕刪)
請多讀法律條文,
就是有人不懂法律程序,
還說有人隱匿不報,
當教育人員即校方知悉校園暴力事件發生後,
即依法通知該縣市之教育局,
該縣市教育局亦承認已受理通報,
依法通報機關為縣市教育局,
不須立即通報教育部,
且部長不需知悉個案,
也許會有年度會報之統計數字,
如每件事情皆需部長親自處理及知悉,
那就廢掉所有下級機關,
你工作不懂何謂分層負責嗎?
只有不理性之人會不知規定即亂指控,
會出糗你不知道嗎,
雖然我在衝動當下亦會犯此毛病,
但當冷靜下來我會聽對方說明,
並查詢相關依據是否為真,
如為真我亦會負責任予以道歉,
這才是成熟理性之人應有之擔當.
我已告訴你們正確之程序及規定,
你們還要硬坳,
那就看台灣人之理性是否容易被煽動吧.
我來告訴你條文好了,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34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
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