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性侵女童...到今天宣辦無罪..但受害女童卻得不到正義過世了~這樣的法律令人失望

jiunnyih1 wrote:
經女童指認後,謝嫌承...確定是他.法官沒辦法判...
很好.家人可以自己來執行徹底的正義..........(恕刪)


很好..我很認同...
只能說台灣警察的蒐證能力太差了

眼錚錚看著兇手爽爽的出去

當初辦案的

真該好好的跪在小女孩墳前
不要再提機車還有女童指認了。

1.
目擊證人說有看到機車。女童也說有看到黑色機車。但是那台機車到現在還是沒找到,屌吧!
目擊證人說有個男生渾身是血逃跑,那個嫌犯抓到之後,有找到一件血衣,但是上面的血鑑定之後根本不是女童的。


2.
女童指認這個最好笑。地點是在醫院,警察到醫院跟女童談。女童母親也在場。
女童媽媽親自到法庭上作證:

女童當時帶著面罩,根本無法說話,只能點頭搖頭。警察只有拿出一張相片,第一次問的時候,女童沒反應。問了很多次之後,女童才點頭。



結論就是警察是智障。事實上法官非常不爽,在判決書大罵那些警察。
女童有沒有得到正義和他有沒有判刑到底有啥關聯阿
如果他死刑女童就有正義 那他媽被槍斃不行嗎?
台灣人喜歡這種要死也要牽拖厝邊的心態

這篇文章水準真是低到可以

今天實事求是 沒證據而判無罪 和他有沒有犯罪一點關係都沒有
就算他有做 只要沒證據 就是無罪
這是法治社會最珍貴的精神 不然人云亦云 天下大亂還得瞭
就是因為司法制度有盲點跟漏洞
所以才需要地下秩序維護正義
古時候有俠客
卡通裡有蝙蝠俠

自由民主國家則是什麼都沒有
只能盼望自己不要倒楣遇上
Vincent Chen4028 wrote:
台灣人喜歡這種要死也要牽拖厝邊的心態

這篇文章水準真是低到可以

今天實事求是 沒證據而判無罪 和他有沒有犯罪一點關係都沒有
就算他有做 只要沒證據 就是無罪
這是法治社會最珍貴的精神 不然人云亦云 天下大亂還得瞭


大大不用氣憤.........請想想『台灣人濫情又理盲』.....
今天如果你被誣陷入罪投告無門時......一堆人嗆你『該死』的時候
再來想想,是否該在『證據論罪,科學辦案』跟『無罪推定』上多要求一點,
而非一面倒的在媒體的推波助瀾下或是僅知道少少的資訊下,就大喊『嫌犯』該死.....


上面我舉了神犬辦案例子,
另外我又想到前幾年台灣也有個被誣陷為強姦犯.....關了10多年被放出來,
當時的罪證幾乎都指向他是犯案人,後來也是因為 DNA 解圍,找到另一個真正的罪犯....
但是出來.....人事已非,家破人亡.....
妻子早跟他離婚了~然後家人因為受不了左鄰右舍的壓力而搬家.........
鵬摶九萬,腰纏十萬,揚州鶴背騎來慣。事間關,景闌珊,黃金不富英雄漢。一片世情天地間。元。喬吉
nhobkimo wrote:
那請問 醫學生唸的教科書都是SHXT嗎??
裡面沒有講到什麼疾病 會出現什麼徵狀
什麼樣的腫瘤是好的 什麼樣的細胞是不好的??...(恕刪)

這些話表示你根本不懂醫學 .......

〔編譯羅彥傑/綜合報導〕現年46歲的比利時男子胡班,1983年因為車禍而全身癱瘓。雖然他始終清醒,23年卻持續被醫師誤診為完全失去意識的植物人;胡班也沒有辦法讓專家、家人或朋友知道,他其實聽得到他們說的每一個字。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24/78/1vjjx.html

醫學可以用教科書作完全攻略 ?
除非那本教科書是上帝寫的 ........

greg6143 wrote:
另外我又想到好像前幾年台灣也有個被誣陷為強姦犯.....關了10多年被放出來
才被發現是無罪(也是因為 DNA 解圍,找到另一個真正的罪犯)....
但是出來.....人事已非,家破人亡.....
妻子早跟他離婚了~然後家人因為受不了左鄰右舍的壓力而搬家.........


然後當初這些害人家破人亡的法官依然好官我自為之,沒有人能拿他們怎麼樣.

人在公門好修行,相對來說,要生兒子沒屁眼也挺容易的.
王阿寰 wrote:
就是因為司法制度有盲...(恕刪)

古時候才更慘吧
很多無罪的嫌疑人都是被用刑逼供成招
就連主持正義的俠客,往往只聽從單方面的說詞,去把所謂的犯人給制裁,後來才發現真凶另有其人,他是被陷害的

假設你在失業沒有工作只能在外流浪的時候,剛好經過一個命案現場,被害者死狀悽慘,警察辦案能力不夠,只找到你一個嫌疑人,為了趕快破案,所以要讓你這個沒錢沒勢的流浪漢頂罪對你逼供,再引導證人把證據導向對你不利的一方,就在證據不足而可以還你清白的時候,因為死者死狀慘烈,社會輿論壓力下,無知的民眾只會從片面的消息認定你是犯人,而堅持要處你死刑,或是找個俠客來暗中把你幹掉。請問你做何感想?

這個案件跟摸胸十秒無罪,或是情侶駕車撞死人無罪的案件不一樣。
這兩起都是確定這個人有這個犯行
情侶撞死人之後互相都說是自己駕駛的,讓法官因為無法確定肇事者而判他們無罪
但這個案件連是不是這個人犯的案都不確定了,他只是被警察當嫌疑人,但不是犯人,如果只靠媒體的訊息就這樣判他死罪,那司法才是退步吧

danny0814 wrote:
這讓我想到即刻救援中的老爸…是我當天就去買把槍了…
...(恕刪)


根本不用用槍
一雙手
一樣讓它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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