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認定遭槍決的江國慶遭錯殺 : 沒天理 9軍官全不起訴 (進來蓋樓表達抗議)

刑法第一百廿五條「濫權追訴致死罪」

第一百二十五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判例】院字第1687號、#院字第1922號、30年上511、54年臺上1785、22年上字1930、28年非字第61號、#22年上472、#30年上2084、#32年上2051
、#28年上3652、#32年上2403、#29年上31
第一百二十六條(淩虐人犯罪)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淩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判例】31年上2204【相關法規】陸海空軍刑法、#管收條例



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解釋/判例】釋字第138號、25年上1679、69年臺上4917、70年臺上4232
【相關法規】刑訴§425【參考裁判】94,易緝,105、95,易更(一),12
第八十一條(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
(刪除)
第八十二條(本刑應加減時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第八十三條(追訴權時效之停止)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相關法規】刑訴§253-1【解釋/判例】院字第1795號、院字第1963號(一)、釋字第123號
【參考裁判】95,易更(一),12、95,易緝,63

sp0609 wrote:
NO!濫權追溯期是1...(恕刪)


恩,了解...

但濫權的範圍實在太大,應該訂得更嚴謹才是...

因濫權導致有人死亡已經算間接殺人了吧,難道沒相關法條了嗎?

ajian wrote:
恩,了解...但濫權...(恕刪)


等立法院吧!看看能不能追回退休金之類的,不過目前好像沒有立即可用的,要看有沒有懂法律的來找一找了.

TimSmith wrote:
這些隊上的直屬長官,
一來是為了平息社會公憤,公眾語論的壓力..

二來,是為了情報連隊的顏面,所以,必須將此案快快了結...


因為,要快快結此案,才會造成冤案....,這些連隊長官並非要刻意殺人,

這一點,還是要分清楚才行...
(恕刪)





交通警察為達到上級交待的業績,天天守在你家門口,送你一張罰單,為國為民的,你應該也會欣然接受吧?


講啥小朋友?

sp0609 wrote:
所以他任內刑求的案件...(恕刪)


您時空錯亂了喔,江案是1996年

沒事的時候沒事
出事了都還能沒事的大腿才是好大腿
退役後抱對了^_____^
陳肇敏不是軍事檢察官八

刑求的警察可以用濫權追訴起訴媽?

sp0609 wrote:
所以就只有這九位鳥官有加3%?還是全台灣的公務員都刑求江國慶?你扯得有點...(恕刪)
麻煩樓主看清楚內容後再來發言~~
broken310 wrote:
您時空錯亂了喔,江案...(恕刪)


NO!1996江國慶案陳肇敏時任空軍作戰司令,反情報組即是由他指派,2000年陳肇敏獲升為國防部副部長,2004年陳肇敏退役,江國慶案在2010年平反.所以陳肇敏這個鳥官在當時三任總統的任內12年都平安無事,甚至還一度高升.而江國慶卻無人聞問.

2010年監委馬以工為江國慶平反,監察院公佈調查報告,指出當時的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違反軍事審判法並提案糾正國防,但是按現行法律早已過追溯期,所以出事了都還能沒事是因為拖太久.而不是參加了什麼狗屁真調會.
陸海空軍刑法

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第四十四條(凌虐部屬罪)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五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六條(阻撓部屬陳情罪)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陸、海、空軍現役人員,召集中之在鄉軍人,及非依召集而在部隊服軍人勤務或履行服役義務之在鄉軍人,均為陸、海、空軍軍人。
第六條
  左列各款之人視同陸、海、空軍軍人:   一、陸、海、空軍所屬之學員、學生。   二、陸、海、空軍軍佐、軍屬。   三、地方警備隊之官長、士兵。
第七條
  稱在鄉軍人者,謂在現役以外之兵役者及退役之准尉以上之官長。
第八條
  稱陸、海、空軍軍屬者,謂現服勤務之陸、海、空軍文官。
第九條
  稱上官或長官者,謂有命令權之軍官或無命令關係而官階在上者。
第十條

陸海空軍刑法查沒追溯期 ????????



獅王動力 wrote:
麻煩樓主看清楚內容後...(恕刪)


Sorry!看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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