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帶回的正版DVD,不可以販售.

geo3425 wrote:
沙鷗很可惡,我人在台北,貨DVD寄台中,卻要到高雄做筆錄...(恕刪)
豈有此理。高雄應該沒有管轄權啊?警局也亂來。
Dave5136 wrote:
我只是要提醒你,不要太樂觀。代理商告輸了沒有損失,被告輸了卻要揹一條犯罪前科。
...(恕刪)


謝謝您

我只是將相關判決文做過普查,看許多法官的論述,才樂觀。(許多事實,法律知識不足的人沒有能力舉證,法官明察秋毫看出來)。反而跟許多法律人討論會心情沈重。(經常要求法律知識不足的被告舉證自己沒犯罪的證據)

倒是前科的陰影,讓許多年輕人一看到傳票就趕快投降交和解金,更讓控方食髓知味,樂此不疲。

將來如果我拿到判決,我會PO上來,大家一起檢討。

我衝給你們看,如果無罪,大家就一起勇敢的對抗,不要讓他們以刑法訴訟為勒索的手段
沙鷗的法庭代表人見我不肯交和解金,竟然在偵查庭要求檢察官擴大偵察是否有共犯?

賣一份二手海外正版DVD還需什麼共犯?

所以我給他露天的評價再加一條:「法庭伎倆真惡毒!」
Dave5136 wrote:
行政機關的解釋,法院不一定要認同,...(恕刪)

智慧財產局是著作權法的草擬機關,立法院是審查確立機關,司法是執行機關

所以智慧財產局的解釋令能更清楚說明為何著作權法條這樣訂立的最權威機關,司法當予以尊重執行。如其他行政機關如學校用盜版,當然要受司法制裁。

我認為智慧財產局對著作權法的解釋令,法院不致隨意反駁。

智慧財產局對其他刑法的解釋令,法院才會不認同
geo3425 wrote:
沙鷗很可惡,我人在台北,貨DVD寄台中,卻要到高雄做筆錄。做筆錄要錄影,沒有拿牌子拍照,該警員基本上算客氣。
...(恕刪)


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管轄權的判定是以原就被
另外,大家可以上網搜尋一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裏頭也有規範警察犯罪偵查的管轄規定
之前我也被一位老兄提告(告的內容我覺得很可笑,他人在北部警局提告,我在南部)
北部的警察打電話要我去接受偵訊,原本我在電話中答應了,可是後來我又查了一下相關規定,才發現原來警察系統也有移轉管轄的規定,我又打去給那個警察,並告訴他我知道這個規定,那個警察頓時無言。
後來案子又移送到北部的地檢署,檢事官又發通知來叫我去接受詢問,我一樣附上戶籍謄本,郵寄遞狀聲請移轉管轄,目前高檢署已函文同意聲請。
遇到這種要找麻煩的,請好好保障自己的權益。移轉管轄成功了,代表你更有利可以周旋到底。如果他告的事實不實,不起訴後再反告他誣告,管轄權就有可能在你所在地的法院,那時,嘿嘿...
UNPHARISEE wrote:
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管轄權的判定是以原就被
...(恕刪)

謝謝提供新知,受教了!
Gerden wrote:
我借朋友是我行使我的物權,這不犯法吧~
但是朋友有看才有侵犯使用權問題,對嗎?

如果上述成立,延伸以下問題:
1.東西雖然在我這,如何判斷我曾看過?
2.如何證明東西不是我的?

就算我是轉手買賣,我有進貨10片,代理商來查僅剩3片,只要我沒有帳務資料證明我賣出
是不是可以說我借別人了?至於對方有看沒看就不關我的事?..(恕刪)
小弟在此的第一篇文章末尾便指出:「...小弟素養不夠, 以上所述可能頗多漏誤, 歡迎不吝指正....」(請回頭到第一頁複習一下), 現在既然已經有許多網友出來指正, 而且小弟本身即是數千件作品的「著作權人」(不是代理人喔, 我是原創, 網友 sunland 或許可以證明), 為免引發更多不必要的爭議, 小弟不便再對此多做論述.
geo3425 wrote:
raytracy 不再出來論述清楚,就當放屁!
我放個屁不會上法院, 您不喜歡我的屁, 卻苦於奔波法院....誰吃虧?.....就算屁是臭的, 至少聞到的人會心生警惕....
論述不清楚又如何? 有罪嗎?....更何況, 我一開頭就請別人指正我, 人家也真的指正了, 您又何必單戀我的屁呢?....

對了, 順便提醒一下, 就算您目前的案子無罪過關, 也不代表以後不能用其他案子再對您提起訴訟....一案歸一案....
再進一步講, 就算您的案子無罪, 也不代表其他類似網友從此就不必上法院, 每個案子都得走完訴訟程序才知道....
geo3425 wrote:
與其浪費很大心力去摸索法律問題
現在我看連續劇,都先養驢子,就沒有轉售的問題。
這個一點問題都沒有, 您手上的案子或有爭議, 但「養驢子」可是罪證確鑿......或許您該準備再多跑幾次法院?
~~ 新願資本-臺醫壹號創投基金-普通合夥人 ~~
raytracy wrote:
小弟在此的第一篇文章...(恕刪)

「八風吹不動」,竟然「一屁現身影
本討論串幾位主要演員身份

raytracy:千件作品的「著作權人」,偏向著作人的利益發聲(充滿私利、情緒與一廂情願發言,不適於談法)

Dave5136:應是法律人,偏向學理論述,甚為熱心,但很少引用判決文佐證,(純學理論述很容易流於望文生義、咬文嚼字而各說各話,堅持己見。)

geo3425:訴訟當事人,因訟案才發現此串討論,才加入,擅長引用判決文反推法條的真正含意。

其餘待有空再慢慢補充。
raytracy wrote:
「養驢子」可是罪證確鑿...(恕刪)


網友沒有養過驢子(或類似下載軟體、拿歌曲行為)的清純先生小姐,仁人君子,請出聲,讓大家景仰膜拜。

請教raytracy先生:「養驢子」沒有出租、出售,怎樣開始司法控告侵權?

提供驢子及各種著作物的網站,公然大規模散佈,為何不清理控告?沒有了散佈的網站,自然無處可傳,無罪可犯。

難不成明察秋毫,不見輿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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