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3/31 不起訴處分 及應變方式~)終於輪到我了....著作權到案通知~不過.....這部我沒下啊!!!


洪小齊 wrote:
8月1號,今天我們...(恕刪)


壹、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燒錄光碟、拷貝軟體或印書,如果著作權人不追究,也不告,有沒有犯罪? 會不會被處罰?


(一) 著作權法從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五條,一共有二十二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在這些法定情況下利用他人的著作,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不會造成違法的問題。所以,雖然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而燒錄光碟、拷貝軟體或印書,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都是法律所許可的。


(二) 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況,事先又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而燒錄光碟、拷貝軟體或印書,就是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必須要負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三) 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刑事責任,原則上是告訴乃論,只有在意圖銷售或出租目的之下,製造盜版「光碟」,或者散布盜版「光碟」,這二種情形下,不待著作權人主張權利,檢察官就可以提起公訴。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公訴罪。換句話說,除了上面所說的這二種情形以外的侵害行為,都是不告不理,只要著作權人不追究,也不告,雖然行為違反了著作權法的規定,不致發生犯罪被處罰的問題。


貳、公開展示複印的書或拷貝的軟體,如果著作權人不追究,也不告,有沒有犯罪?會不會被處罰?


(一) 公開展示是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又著作權法規定,只有未發行的攝影著作和美術著作才享有公開展示權,其他類別的著作,例如語文著作、音樂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等等,並沒有公開展示權。


(二) 公開展示尚未發行的攝影集或美術集等複印書,除了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該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就是侵害公開展示權的行為。而公開展示權的侵害,是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著作權人不追究,也不告,就不會發生犯罪被處罰的問題。


(三)公開展示複印的書,如果是已經發行的攝影集、美術集,或者其他類別的著作,因為著作權法並沒有讓這些著作享有公開展示權,所以不會侵害著作權。


(四)電腦軟體一般包含電腦程式、程式說明書或使用手冊,把拷貝的軟體拿給別人看,軟體可能是拷貝在光碟、磁片或紙上,不論是哪一種情況,因為軟體沒有公開展示權,所以不會發生侵害公開展示權的問題。不過要強調的是,如果非法重製別人的各種著作,再進一步將這些侵害物展示給別人看,本身已經有一個「重製罪」發生。


(五)如果行為人明知是盜版品而意圖散布而將盜版的書和盜版的軟體,陳列在貨架上,讓不特定的人來購買,這種公開陳列的行為,是侵害散布權。例如商店買了一批盜版的書或盜版的軟體,公開放在貨架上,要賣給顧客,此時,雖然還沒有人來買,也是法律所不許可的。此種行為,除了光碟產品是屬於非告訴乃論(即一般所稱的「公訴罪」)外,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如果著作權人不追究,也不告,就不會發生犯罪被處罰的問題。


參、公開展示拷貝的光碟,如果著作權人不追究,也不告,有沒有犯罪?會不會被處罰?


(一) 著作權法所說的公開展示,是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當我們把一張拷貝的光碟,出示給別人看的時候,因為沒有辦法從這張光碟的外觀上看到著作內容,所以這個行為不能稱做公開展示。


(二) 拷貝的光碟,如果是盜版的,為了銷售或出租的營利目的,把他拿給別人看,是侵害散布權或出租權的行為。


(三) 侵害著作財產權的犯罪行為,原則上是告訴乃論,只有在意圖銷售或出租「製造盜版光碟」,或者「散布盜版光碟」,這二種情形下,不待著作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可以提起公訴。因此知道是盜版光碟,為了要達到散布的目的,把這些盜版光碟陳列在貨架上,讓別人來買,這種公開陳列的行為,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範圍,例如夜市的攤販,買了一批盜版光碟,放在攤位的貨架上,要賣給顧客,此時,雖然還沒有人來買,檢察官或警察不必等到著作財產權人來告,都可以直接查緝取締,逕行偵辦起訴。一旦法院判決,認定確實有犯罪行為,就會被處罰(例如被關坐牢、拘役、罰金等)。

文章來源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03061&ctNode=6982&mp=1
今天又打去問了書記官
說這幾天就收的到判決書了
不知道是什麼樣的判決
說沒有後續了就結束了
這樣昨天打去問跟我說後面還有要開庭是在?
我今天也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achsinzk wrote:
壹、未取得著作財產...(恕刪)
換我啦...

一樣是查IP,影片:驗師官

因為我是網路申登人,營業場所wifi沒設密碼供顧客使用

106/7/14 從台中 到 台北中正第二分局偵查隊 做筆錄

106/9/14 負責做筆錄的偵查佐直接到我店面拍照,身著便服,害我一開始認不出來

今天 106/9/15

收到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有後續在分享給大家...


PS.做筆錄當天負責的偵查佐一直告訴大家快去跟對方和解

因為我根本沒做槓麻和解呢...


只是偵查佐這樣做OK嗎= =?
其實我比較想知道的是

一定要跨縣市去做筆錄嗎?

其次...警察真的很誇張

沒有證據的東西硬要

莫名其妙被約談的被害人去和解?

WIFI有開基本上都有可能被破解

更不用說網路IP無法直接斷定是誰犯罪

這樣不是擾民嗎


看樓上 驗屍官 代理商是海樂影業

再去GOOGLE一下海樂影業

就會知道這一間公司.....常常在告人


smallmoon329 wrote:
換我啦...一樣是...(恕刪)


你的情況還蠻特別的~
這一樓這麼多案例~
你是第一個有偵查佐主動調查的~
大部分都是筆錄做一做直接送地檢署~

可能是因為你是店面吧~
不過既然他去拍照了~
基本上可以說百分之99不起訴了~
剩下的百分之一就是遇到腦袋打結的檢察官了.........

smallmoon329 wrote:
換我啦...
一樣是查IP,影片:驗師官
因為我是網路申登人,營業場所wifi沒設密碼供顧客使用
106/7/14 從台中 到 台北中正第二分局偵查隊 做筆錄
106/9/14 負責做筆錄的偵查佐直接到我店面拍照,身著便服,害我一開始認不出來
今天 106/9/15
收到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有後續在分享給大家...
PS.做筆錄當天負責的偵查佐一直告訴大家快去跟對方和解
因為我根本沒做槓麻和解呢...
只是偵查佐這樣做OK嗎= =?




以我碰到的狀況
偵查佐也直接的表明說,因為有人提告
他就一定要偵辦,約被告人去做筆錄
做完筆錄後就直接送地檢署了
當時偵查佐私底下有跟我閒聊.
感覺是站在被告這一方就是了
之後開庭時檢察官的態度
能感覺也是站在被告這邊
可能他們也碰多這種案件,

總之沒做就是沒做
千萬別傻傻就和解
a24976440
和解就代表認罪.我朋友其他著作權打了幾年官司.後來決定小額和解。然後對方開始以此在發動刑事案....千萬不要隨便和解

achsinzk wrote:
其實我比較想知道的...(恕刪)


對哦,無法轉到當地轄區派出所

像我就從台中跑到台北作筆錄啦

雖然筆錄的問題真心覺得是引導式問答

一直糾結(網路使用管理責任)

一直說我是網路申登人那我是不是應該要負責管理網路

或是網路相關的管理責任...

誰連我WIFI真心不甘我的事..

反正客人不要哀說沒吃到飽一直要網路就好啦= =

開給他們想用就用..


PS.我也有查海X、X樂、真的案例頗多,而且負責處理的律師都是同一位哦

偵查佐給的聯絡方式也是聯絡那一位!!

我非我 wrote:
你的情況還蠻特別的...(恕刪)



希望承你吉言^^

明天下午就要去了..

已備妥相關資料&周邊距離我WIFI測試速度的佐證

(搞得好像在做報告)


星期一是賺錢的好時間啊QQ


又要損失不少了..

pcdos wrote:
以我碰到的狀況偵查...(恕刪)


原來筆錄作完會直接送地檢署

所以好像有作筆錄都要開庭...

感覺很浪費社會資源(這就是濫訟嗎)



偵查佐當天是只有問說檢查官有沒有寄信來了

我當天是沒有收到所以回沒有..不過照這樣問我就知道要準備去了QQ

只是偵查佐當天來 "沒穿制服" "進門也沒告知是偵查佐"

我一時之間認不出來以為是某廠商的業務來拍照呢= =


後來回想他要拍照按照正常程序應該是要先詢問我的意願才行吧...

這樣感覺好差= =


你說得沒錯,沒做千萬不要傻傻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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