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maminimalist wrote:
你先看完這個規定再來...(恕刪)
你這個打臉真響亮
他只看我部分內容,不看重點
我的重點是,誠實申報所得 看依稅制該退稅還是補稅
而不是報無收入去保第六類健保
隱匿收入,報無收入 從而享受社會福利,在國外罰則可是很重的
台灣罰則也應上修
還是那句老話 每個月賺N萬 好意思報無收入的第六類健保,月繳749元?
不就是覺得划算才這樣亂搞,不划算早退保了
天空胖胖 wrote:
你別在那炸騙好嗎?
能退健保早退了,我一年只回來兩次,每次一個星期.
健保局說了每次回來入境和上次出境要超過六個月才能退保. 不懂不要在那叫.
明明是強迫華橋繳費,在台灣的一個星期剛好有生病用到健保就是不公不義.
有你這種人.
國外有工作保險做照大腸鏡還要付200美金很多嗎? 你知道一張北美到台灣機票一兩千美金嗎?
為了省200美金用台灣免費健保,花更多錢買機票?邏輯在那?
還有,什麼叫做趕快入籍?沒國外公民的身份能叫華橋嗎?
要辦台胞證要有身份證,所以我説我在台灣用的福利就只有身份證可以辦台胞證,而這唯一的福利是大陸讓利,你的稅金沒幫助一毛錢.
Yiaaaaaa wrote:
感覺現在嚴重歪樓了但...(恕刪)
iamaminimalist wrote:
去了別的國家還想著要用台灣的福利,是什麼心態?
台灣人不管有沒有用到健保都被強迫繳費,而且不是付最低費用,
不認同台灣的人有比較高級嗎?有權利讓認同台灣的人幫他們付健保費嗎?
125475368 wrote:
你這個打臉真響亮...(恕刪)
MacJK wrote:
1103 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下面兩種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1)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B.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2)前述(1)B.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A.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B.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C.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D.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的人。不屬於前面兩種所稱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第3項)
(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