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加一條:犯罪者若未成年,則留待法律成年之年紀時執行
若想易科罰款也行,每鞭=(兩百萬+服其勞動六個月"掃街清大便")
想一想,還有多少個死小孩敢亂來
光給他們看到鞭刑的照片應該就會嚇到了惡魔
想想~大家討厭的貪污,濫用職權,強姦,虐待虐殺,強劫殺人放火...........
光是用個鞭刑就可嚇阻多少案件拯救多少不辜的生命,省多少不該被貪的錢(那都我們納稅人的錢,憑啥給他們A)
人權團體要反對,請問:若人人不犯法,人人都守法!
此法何來違害人權?
況且,像新加坡的鞭刑也很人道不是嗎?
每鞭一下都要給醫生檢查是否可繼續?每次最多三鞭,多餘的留待三個月後傷好了再執行
我想連這都還會反對的,可能是他們怕自己或自己的什麼人可能就會受到鞭刑才會反對吧?
今天看到新聞報說,未來新法務部長主張廢掉死刑
記得好像有記者問她說為何同意廢掉死刑的立場
她竟回說這是世界潮流~哇咧~當妳買包包趕流行喔?
還說專家學者及民調也超過70%同意廢掉
奇怪?為何我就沒被問到?
唉~抱歉,小弟可能有點失控了
乾脆~~~成年時,每人寫一種對付這種人的相關懲罰
然候受刑人用電腦抽籤
若幸運,土豆一顆+一劑麻藥
運氣壞的,凌遲腰斬慢慢痛死
對變態的人小弟一向愛用變態方法
我會寫上.......給最低限度的麻藥,讓他能感到稍為痛,但不能動活生生看著醫學院學生玩弄他的身體
如:嘿~~先生,拿起死刑犯的肺給他看,你看你的肺太黑了,煙抽很兇厚......
讓他在痛與極度驚嚇中受刑,再把影片給監獄裡的受刑人看
所以說,若不想抽到自己訂的死刑方法,最好的方式就是別犯法
保證沒人敢犯
刑責不就是為了要讓人民犯了錯之後,去償還自己所犯的錯誤才存在的嗎...
可是現在的社會卻會用種種理由去"體諒"那些犯罪者...
犯罪者所受到的懲罰不痛不癢,在下一次犯罪之前,他就會抱著僥倖心態...
反正犯罪又沒有受到什麼懲罰,被判了刑,進去吃個幾年或幾月的免費牢飯...
又能多認識一些好朋友...何樂而不為...?
在外面犯案享樂...被抓到以後也只是被關在一棟大房子裡...裡面該有的生活基本條件都有...
甚至比他們自己的生活還要好...對他們根本一點影響都沒有...
反而是受害者,卻要活在永無止盡的擔心與害怕之中...
人權團體只顧著自以為在拯救生命...卻逼著受害者去遺忘曾經受過的傷痛...
把一個人逼死有很多種方法...這些人權團體不也算是加害者嗎?
嘴上說說的悔改誰都會說,但是出來之後再度犯案的人有多少?
可能有人真的不怕死,反正碰碰兩聲,人就去了,說不定他早就不想活了
給他死刑還省去他自己找死的麻煩勒..- -
不過這種人給他個幾鞭...痛到想死又死不了...昏死過去也沒效...醒了照打...
這樣還不會害怕的人...還真想見識...
每天看的不外乎是判決、裁定、辯護意旨狀、起訴狀、被羈押的犯人、檢察官、法官等等。
當大家七嘴八舌,幾乎一面倒的支持鞭刑、死刑之際,
我只能覺得很無奈,也很無助。
你們可否知道,那些執行,實現你們所支持的死刑、鞭刑制度的國家機關,
是怎麼樣來執行、來認定你們熱烈支持的死刑、鞭刑制度的嗎?
你們當中有幾個人,真正看過判決,真正接觸過被告,被害人,真正了解全部犯罪事實的所有爭點?當警察不當取供,無連續錄音,以強暴、脅迫或詐術取得自白,然後法院以「案重初供」判決有罪,上訴二審駁回,最高發回更審、更一審開庭並未調查任何鷹調查之證據,或者調查了卻未置一詞論斷,而判決只把審判長跟法官名字改一下,內容改幾個字,繼續判被告有罪,這個時候,你是被告,你會作何感想?
你們是否有人被栽贓過,被冤獄過?你們是否被羈押過,被執行刑罰過,真正在看守所渡過,真正體驗過罪犯於監獄中的感受?
你以為冤獄只是少數?警察刑求、違法取供祇是少數?檢察官訊問犯人都很客氣,彬彬有禮?法院誤判只是例外?
我只能說,台灣的法治教育實在太成功了,高等知識份子的法律素養都被教成跟歐洲中古世紀那些吊死女巫的執政官一樣的「先進」,舉例來說,人權的定義,是存在所有人的身上,包括一切自然人,當然包括罪犯,這個定義可不是我發明的,是歐美國家累積數百年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之下發展而來的定義,偏偏有人卻要定義為「人權不屬於犯罪的人」,真是令人瞠目結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