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指責那些霸凌弱智同學的國中生同時,不也做著跟那些國中生一樣的事情

一群只會欺負弱勢,毛都還沒長齊的小朋友,學校無法管,法律也制裁不了,大家用言論譴責他們也只是剛剛好.....
大家已經很文明了,真的要以暴制暴,這些小朋友走在路上被認出就要被見一次打一次了.
辛辛苦苦的打一堆字,你還是難逃被刪被鎖的命運,大家不如長話短說吧!【01文字獄的時代,正式來臨】

依法行政辦理

不包庇不關說不企圖掩蓋事實

台灣法令其實是很健全的

問題正出在執行面上

背後有強硬的黑白靠山

再加上一堆沽名釣譽之徒

本來該罰的該抓的

結果卻被息事寧人

像搓湯圓一樣被搓掉

犧牲的正是社會上的弱勢團體、個人

我的立意很簡單

一切依法行政

台灣已經是個法治國家不再是人治的威權國家

全部按照法制化制度來走

不要隨便企圖把案件壓下來、吃掉

有這麼難?



momochi wrote:
後來全校最關心照顧這個班級的一位輔導老師知道後
把這些欺負人的學生叫到全班面前
每人賞一個大巴掌,那一巴漲我還記憶深刻
沒想到一直都和藹可親的老師竟然這麼狠的甩了這些人一巴掌
力氣之大實在無法用形容
只能說甩下去每個人都由講台跌到門口去
最後這兩個弱智女才得以太平


打的好!
這老師該得師鐸獎!!
就是有一些用講的講不聽
現在國小學生就很難管教!!
可惜在自以為孩子的救星人本出現後
這種老師應該沒了吧
budding1989 wrote:
德文(原文)Als ...(恕刪)

推!
雖然是老梗,可是真的有道理。
台中小康 wrote:
我一直很好奇大家要的...(恕刪)

其實我更好奇你想怎麼處理

好吧 第一手狀況也許已遲 你也許來不及出力
條文po那麼多
麻煩你用你自豪的法律知識去協助真正的受害者
讓這些受害者得到應有機關的重視
可以有效降低網友的行動幅度

閣下一直老調重談要法律 要法制
要協助弱勢用法律途徑解決
但是看來看去好像你都是講講罷了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我從小至今都乖的不得了.考試拿獎學金.愛看卡通.喜歡閱讀.標準乖小孩兼女傭.

這次是我第一次做這樣的事.也是第一次用無名.因為很生氣.

誰像猴子了???

樓下的.你說呢?

說什麼
lilith wrote:
麻煩你用你自豪的法律知識去協助真正的受害者
讓這些受害者得到應有機關的重視
可以有效降低網友的行動幅度
...(恕刪)




第四次貼本件校園霸凌就加害人觸犯之法律責任說明,
少年犯罪責不重,
故相關問題多待教育機關多加注意輔導,
期待校方多正面處理相關事件,
以避免傷害學生之學習環境.
大家如認為無法報復或達懲戒之目的,
請建議修法,
但請勿動私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須告訴乃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9 條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
,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
害人之同意,命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
強制執行之名義。

第 42 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
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
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
定情形準用之。

台中小康 wrote:
[第四次]貼本件校園霸凌就加害人觸犯之法律責任說明,
少年犯罪責不重,故相關問題多待教育機關多加注意輔導,
期待校方多正面處理相關事件,以避免傷害學生之學習環境.....(恕刪)

又是一個貼條文打嘴砲
還第四次呢 有任何影響力嗎?

你已經貼到第四次了

請問這些人悔改了嗎? 沒有

請教相關單位因為這樣就動起來了嗎? 沒有

請問被害者有受到補償嗎? 沒有

你貼上100次也比不上灌暴教育部信箱的人
因為你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只會一味打嘴砲

抱歉違反了規章
不過對於嘴砲這種事實 只有嘴砲能夠形容而已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其實樓主說的很對
不要當個別人作什麼說什麼就跟著作的蠢鄉民
要不然真的跟現實生活那些鄉愿的鄉民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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