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ith wrote:
麻煩你用你自豪的法律知識去協助真正的受害者
讓這些受害者得到應有機關的重視
可以有效降低網友的行動幅度
...(恕刪)
第四次貼本件校園霸凌就加害人觸犯之法律責任說明,
少年犯罪責不重,
故相關問題多待教育機關多加注意輔導,
期待校方多正面處理相關事件,
以避免傷害學生之學習環境.
大家如認為無法報復或達懲戒之目的,
請建議修法,
但請勿動私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須告訴乃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9 條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
,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
害人之同意,命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
強制執行之名義。
第 42 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
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
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
定情形準用之。
台中小康 wrote:
[第四次]貼本件校園霸凌就加害人觸犯之法律責任說明,
少年犯罪責不重,故相關問題多待教育機關多加注意輔導,
期待校方多正面處理相關事件,以避免傷害學生之學習環境.....(恕刪)
又是一個貼條文打嘴砲
還第四次呢 有任何影響力嗎?
你已經貼到第四次了
請問這些人悔改了嗎? 沒有
請教相關單位因為這樣就動起來了嗎? 沒有
請問被害者有受到補償嗎? 沒有
你貼上100次也比不上灌暴教育部信箱的人
因為你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只會一味打嘴砲
抱歉違反了規章
不過對於嘴砲這種事實 只有嘴砲能夠形容而已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