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閣下這種「舉證」方式,所有案子都別辦了lilith wrote:joshwang wrote:
脫下褲襠 跟樓主拿鏡子 拿到鏡子卻說擦不到 麻煩樓主代擦 本身就有相當矛盾的行為
a.都能扛完瓦斯了 一定要在現場脫 而不是在廁所脫? 就算是知識不高也不會這樣吧
b.拿著鏡子自己真的擦不到? 你想想就算是體型略胖者抓不到自己生殖器嗎? 那他上廁所不就要別人代勞?
c.一個人痛哪裡自己最清楚,叫別人擦就比較好?...(恕刪)
當你要告別人時,原告要舉證。對於上述abc的說法,辯方一句「你又不是我,請你證明我當時的感受」就可以把你駁倒了。
到現在也沒有任何人能「舉證」陳進興犯案時的感受吧?
lilith大大舉的abc三點之中,
有些是「具體事實」:例如自己能不能抓到自己的生殖器…
有些是「常理」:例如自己擦應該比較清楚痛處…
何需原告舉證?
★ 替身能力:~無~歸零~ ★
黃金體驗.鎮魂曲 wrote:
很顯然閣下的法律常識幾近於0
「性騷擾」的重點在於「被騷擾者」的感受,而不是「騷擾者」的感受
又再說回來,如果照閣下的邏輯,那「性騷擾」這條法也可以直接廢了
不必舉樓主的案例,任何性騷擾的案例中,哪個人能去證明別人的感受?
今天你去法院控告某個人對你性騷擾,若「騷擾者」不承認犯行,請問你怎麼證明對你性騷擾?
法律講究證據,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像樓主這案例,請問有人證和物證嗎?有錄音或影像嗎?都沒有證據且贏不了官司的話,對方甚至可反控你誣告。這和「性騷擾這條法也可以直接廢了」有何關係?
法律不能無限上綱,再強調一次,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如果感受也可當全部證據的話,閣下那句「很顯然閣下的法律常識幾近於0」也令我很不舒服,我也可以告你妨害名譽。我有你的網上發言當證據,我只要請法官下令叫 01 提供你的 IP 與真實姓名,你的妨害名譽罪就會成立,信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