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當公務人員的可以參考一下(公務人員薪資)

以前年代
因為公務人員不是那麼多人想做
所以給他們終身職和很多福利
但那是以前的時空環境


一代過一代,公務人員的效率是越來越差
但他們還是享有很多的福利


現在的時空環境,公務人員不可以是終身職了
只有在以前那個年代,才可以這麼做


看到回文,有認識的公務員是認真上班,也有認識的公務員是爽到一個不行
認真上班的,當然我們甘願付他錢
而擺爛的,你甘心萬稅萬萬稅的台灣,每年花那麼多錢去養那麼多廢物嗎?
你知道台灣和世界各國比,公務人員佔人口比例有多高嗎?公務癡呆的流程體系又有多爛嗎?


大家在私人公司上班,敢擺爛的,不是有特權,就是皇親國戚
而台灣那麼多公務人員呢?有多少,是待久了就都在擺爛;有多少,是大家都在擺爛,我也不想認真


為什麼上禮拜有國考前幾名的女考生,出來自己說自己很可悲,居然念的那麼好的學歷,得去考公務人員,而且好像是還沒畢業就去考,考上再休學以後再進修


當你看到原本那麼多應該投入社會做貢獻的人,都跑去考國考,就知道台灣已經差不多了
I trust everyone,but I don't trust the devil inside of them!
檢察官專業加給6萬多,因為每天都要當說謊比賽的裁判。
>>公務人員的效率是越來越差

是嗎?
就我自己去公家機關辦事的經驗
我覺得這幾年效率和服務態度都比以前好多了

>>但他們還是享有很多的福利

這幾年政府沒錢,公務員的福利也砍了不少

anday2001 wrote:
回覆樓上一堆大大的文...(恕刪)

如果真的如你所言裁決的結果肇責不是在你朋友這方(我是很懷疑啦!)
責任判定是裁決所,不是法院,請你搞清楚!法院沒有在做責任判定的!
那麼對方的保險公司就必須賠償你朋友
保險公司唯一能告的只有撞你朋友的那位當事人
不能告你朋友,因為保險公司和你朋友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也就是說這案件中保險公司根本就不是當事人!
民事案件只有(雙方當事人)才能告!

保險公司不爽賠錢那麼他要告的應該是他的被保人,和你朋友一點關係都沒有!
如果真的有保險公司這樣告
那請你快點公佈是哪一間,大家以後都別去保!
車禍案件中保險公司都只有賠錢的份
要告人那是雙方當事人的事情
保險公司在車禍案件中唯一有機會可以告人的案件就是酒駕(公共危險)和假車禍
車禍案件搞到會被保險公司告
自己先想想你朋友是哪一個吧?

(保險公司不爽賠錢,他愛告誰就告誰)
你當法院是保險公司開的嗎?

我一天處理的車禍案件你可能一輩子都遇不到這麼多件
該搞清楚的是你才對!
anday2001 wrote:
你即然付錢了,當然有資格批評產品不好,服務態度不好,這家公司爛
但你沒資格說員工是你在養的
(恕刪)


沒錯,我也覺得那種說法很好笑
我也遇過某些讓我想問候他劣祖劣宗的自爛公務員
但我從來也不會覺得他們是我養的


anday2001 wrote:
你繳稅給政府,政府付薪水給公務員,所以是你在養公務員
用這來延伸,就是我講的
公務員買你公司的產品,你的公司付薪水給你,所以是公務員在養你
說穿了就只是一種金錢流的循環而己


這例子舉得好
不過我相信還是很多人聽不懂
不適任的公務員的確該罵該檢討
但是自以為在養公務員的想法,對事實一點幫助也沒有

(以前這種說法只在電影裡的大老闆口中這聽得到,
這兩年一大堆人這麼說,感覺很好笑)
kn4624 wrote:
>>公務人員的效率是越來越差
是嗎?
就我自己去公家機關辦事的經驗
我覺得這幾年效率和服務態度都比以前好多了
>>但他們還是享有很多的福利
這幾年公務員的福利一直在縮減...(恕刪)

我也覺得公務員這幾年服務有進步
有其他網友,說到公務員被投訴,我是沒投訴過,我親人也沒有

這幾年公務員的福利在縮減?
但是卻也給了額外的? 給的與縮的,到底哪邊多?
旅遊卡就是啊! 還有什麼民眾不知道的?

至於冗員, 要看機關單位
有些機關很忙, 有些人手太多了
裁員不可能, 調單位倒可以
A Pink, Hello Venus
公務員未來30年還是會很搶手

以台灣現在薪水COST DOWN的情形來說

賣吃得不好賺

土地越來越貴

人口越來越少

產業外移

結論:公務員是目前最好的選擇


建議政府收購一些私人企業

讓私人變國營

這樣全民當公務員就有機會了

至少不會像私人企業逼員工降薪

又暴肝

結果創造的利益 還是在資方








FLY224 wrote:
那麼對方的保險公司就必須賠償你朋友
保險公司唯一能告的只有撞你朋友的那位當事人

FLY224 wrote:
保險公司在車禍案件中唯一有機會可以告人的案件就是酒駕(公共危險)和假車禍


不才小弟也在產險業服務,更不巧經常以保險公司名義去告車禍當事人求償。所處理案件好像不僅限於酒駕(公共危險)和假車禍案件而已。
除非大大的說法,是限於第三人責任保險賠償後,才以酒償險條款求償,那是向被保險人求償,不會向受害人求償;如果假車禍,那會是民刑事案件方式一併處理。
所以對方保險公司,依第三人責任保險之規定,是必須依過失比例賠償受害人,另依車體險規定,代位被保險人向對造求償。如果依大大所言「保險公司不爽賠錢那麼他要告的應該是他的被保人」及「保險公司唯一能告的只有撞你朋友的那位當事人」的話,豈不是要保險公司告自己的被保險人,不符合產險業實務,亦非產險從業人員會有的想法,通常產險公司會直接拒賠,等保戶來告公司,很少會主動告保戶。
比較好奇的是,大大應該是理賠人員,難道貴公司沒有追償案件?那法務人員不就只處理保戶被訴案件。
主要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好朋友在內政部 部長辦公室附近
每天要到8點才可以下班
那請問1589大大

以下的這種情形,我朋友到底站不站得住腳啊????

我朋友是在出公回程路上,要左轉時,後方的車跑到對向車道要超車

一個要左轉,一個在對向車道逆向行駛

對方撞到我朋友車頭,飛出去又擦撞了好幾台車

後來對方保險公司是賠了他們的客戶錢

卻來告我朋友的公司,賠償十分之一的賠償金

重點是公司的總務處,一收到通知後,直接就打電話叫我朋友要付這筆錢

問題是都還沒訴訟吔,而且是因為公事,公司竟然也沒要幫助的意思

直接就叫我朋友先把這筆錢掏出來

我的重點是在這裡

至於到底保險公司告我朋友的公司,這件事合不合理,合不合法

我不清楚,反正就是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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