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便宜買權利車半夜被銀行拖走 (轉錄)

wolf3wolf3 wrote:
我當然了解協尋!
但我是有點懷疑閣下 是真的從事相關行業嗎?現在還在做嗎?...(恕刪)

我不是協尋人員或業者,數年前曾任職某銀行車貸管理科,和抓車公司有業務往來,
現在仍在銀行任職,只是不在車貸部門,但與那邊同事和廠商(抓車公司)仍然很熟,
基本上車抓回來從來沒有沒交鑰匙要扣錢這回事,也不會強制抓車公司要交鑰匙,
事實上幾乎都根本無鑰匙可交,而且是連拍賣時都沒有鑰匙,必需要買家要自己處理,

是不是大多數的抓車公司都採攔車強迫駕駛交鑰匙的做法我不知道,也許我們孤陋寡聞,
只是抓車公司不具執法人員身分有何權利攔停他人車輛,有無強制罪及公共危險問題?
駕駛根本不下車又直接開走怎麼辦,要強制破壞玻璃或鎖頭抓人下車?有無搶奪強盜、毀損、及傷害問題?
不過您也不用回答,我只是路人,不想知道也不想參與討論,您還是專心和另外兩位先進討論法律問題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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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大大教訓的是,拍賣端小弟比較沒參與,的確失言,應該是有些車拍賣時無晶片鑰匙,買家需自行處理。
但是拍賣時的確也有車連車門鑰匙都沒有喔,看車時門也不能開,得標的人得叫拖車把車拖回去。

chiato wrote:
基本上車抓回來從來沒有沒交鑰匙要扣錢這回事,也不會強制抓車公司要交鑰匙,
事實上幾乎都根本無鑰匙可交,而且是連拍賣時都沒有鑰匙,必需要買家要自己處理,...(恕刪)

果然是坐辦公室的.

拍賣時沒鑰匙,車上物怎麼辦? 隨車附贈喔? 客訴怎麼辦? 還不是下令尋車公司解決?

本來車抓回來從來沒有沒交鑰匙要扣錢這回事啊.因為鑰匙錢是算在協尋獎金裡面啊!

不是很懂得非本身業務的話,不要亂講.
IBIZA0408大和一些大大的說明,並非鼓勵大家購買權利車,
而是針對程序的合法性做討論。
簡單的說,如果您欠銀行錢,在法院沒有查封與執行前,
銀行是不能趁您不在時,偷偷潛入家中搬東西。

討論法律時,不少人常會忽略程序的合法性(這也是不良律師鑽漏洞的地方),
但如果法律忽略程序的合法性,那很可能會發生:
1.您欠我錢,我偷偷到您家中搬東西(被告偷竊)。
2.您欠我錢,我把您綁起來,等您親人把錢還清(被告限制自由)。
更甚者,如果連國家也不重視程序的合法性,
那警察也可以深信您有犯罪,所以刑求或栽贓您。

維持這樣的程序正義,勢必會放縱掉一些【壞人】,
但法律為了考量優先保護人民的權益,還是必須這樣作為。
正確認識法律才能保護自己(不是自以為正義,法律就不會罰您),
我想這也是IBIZA0408和其他大大貼文的原因吧~

Lawu wrote:
既然你誠心誠意的問了
我就大發慈悲的告訴你好了
意思就是,侵入住宅的法益,和侵入車庫的法益,是不一樣的
雖然可能都該當刑法306
但是如果最終法院認定有罪
刑度也會不一樣

這樣你懂了嗎...(恕刪)


大家都是交流知識的,但Lawe大您後面的口氣真的不太好,
好像故意要激怒對方來板回一成。

自古以來,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
但中間的過程必須符合法律規範,
好比一些人常常以為對方欠我錢(或偷我東西),所以我就可以直接進入對方家中搬東西,
結果最後卻吃上官司(不管刑度輕重,總是人生的一個污點)。

bluesystem wrote:
如果是我的車, 停在別人車庫, 我要進去(沒有破壞任何東西的情況)
把車開走, 這看不出哪裏有問題~

如果我的車停在別人車庫, 還需要車庫主人同意我才能開走, 那要是
萬一車庫主人都不同意, 我的車是要在裏面放到爛掉嗎?...(恕刪)


版上有位網友的某篇文章,他前女友和某名男子偷走他住所的東西(腳踏車、電玩...),
該網友找到住處後,連絡警方前來處理和取回,這才是正確和保護自己的做法。
麥克順 wrote:
大家都是交流知識的,但Lawe大您後面的口氣真的不太好,
好像故意要激怒對方來板回一成。

當你面對一個心中有法條,只會查資料,連資料都沒消化就見獵心喜貼上來的法匠
然後指著你的鼻子說:你還有甚麼話說
你作何感想?
如果我今天所說都沒有法理基礎,被罵說在誤人子弟就算了
可惜的是,我發現我所講的法益衡平,他似乎聽不懂

我只想問,他心中有沒有一把尺?
他有沒有自己的思考?
懂不懂什麼叫法益?會不會衡量法益輕重?
而不是囫圇吞棗的把找到的資料一股腦的貼上來

我再舉個例子好了
如果某同事趁我離開座位,沒有經過我同意就抽了我桌上的衛生紙去使用
有沒有竊盜罪的問題?
法匠大概就是把案件事實套進法條,然後得出結果
但是法律為了避免太多法匠,所以自己先把法益衡平了一下
因此有微罪不舉這個制度存在

每個案件都不可能100%一樣的
當然相似的案件本來就應該做相似的處理,這也是追求法安定性的一環
不過即使是相同的案件,遇到不同的法官,也有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
連大法官解釋,都常有不同意見書了
更何況是地院法官
法官也是人,他也會有自己的意見
而原告、被告開庭的時候,不是只有聽法官說
自己的權益自己要爭取,要去說服法官認同你的意見

以新聞這個案件來說
銀行面對的是敢買權利車的人(據說是當鋪業者)
他一定有相當的研究並知道如何隱匿車輛來防止所有權人(或抵押權人)的追償
這些都是考量是不是符合民法151自助行為的態樣來阻卻違法
而銀行所保護的是價值三百萬的財產,他取回的地方是在非該當鋪業者所管領的停車場
因此當然不會有刑法306的問題

不過他們愛抬槓,我就陪抬槓一下
順便說即使是車庫也不見得有問題
畢竟我所要保護的是價值三百萬且很會跑的財產,而侵害的法益是車庫安寧
當然,這是一個灰色地帶
為了避免遇到法匠,我們還是保守一點比較好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Lawu wrote:
當你面對一個心中有法條,只會查資料,連資料都沒消化就見獵心喜貼上來的法匠
然後指著你的鼻子說:你還有甚麼話說
你作何感想?
如果我今天所說都沒有法理基礎,被罵說在誤人子弟就算了
可惜的是,我發現我所講的法益衡平,他似乎聽不懂



法條我是不懂啦
但基本上你的說法的確前後兜不攏 何必死鴨仔嘴硬呢

至於法益平衡的問題
幾本上這邊大家從既往的判例以及法條來討論沒甚麼不對壓
等你當法官 再來告訴大家法益平衡好嗎
連法條的解釋都是半生不熟
就要大家接受你的觀點
車庫不是私人地方? 欠款侵入拖車天經地義
真有你的 大家都受教了

這些獨特的觀點還是建議你自己留著用吧
大家還是希望聽到些專業 正確的建議
雖然我很厭惡使用這些所權利車的人
但不代表銀行很了不起 有無限上綱的權利 請加油 好嗎
mini790724 wrote:
至於法益平衡的問題
幾本上這邊大家從既往的判例以及法條來討論沒甚麼不對壓
等你當法官 再來告訴大家法益平衡好嗎
連法條的解釋都是半生不熟
就要大家接受你的觀點
車庫不是私人地方? 欠款侵入拖車天經地義
真有你的 大家都受教了

這些獨特的觀點還是建議你自己留著用吧

你看不懂是正常的
連很多法官也不見得懂
所以有很多法匠在法院幫我們執法,就是你們所謂的恐龍法官

這幾個字不是我發明的,我沒這麼偉大也沒這麼厲害
但法律人應該知道我在說啥
真有興趣,去GOOGLE一下再來砲也不遲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Lawu wrote:
你還是不懂法益衡平嘛
我認為不是無故,所以不會有罪
...(恕刪)


所謂無故或有故的"故",
在此應採限縮解釋,
以有正當性、急迫性或其他阻卻違法事由等為限。

否則我半夜侵入你家,
然後說是為了「欣賞你家的裝潢」,
這算不算「有故」?

就算你的私人車庫停著我的車,
在沒有犯罪進行中等急迫情形下,
我未得你同意私自闖入開走我的車,
仍構成犯罪行為。

如果你有辦法證明自己的車被關在別人車庫,
連絡警方到場不消30分鐘吧?


rexjian wrote:
如果你有辦法證明自己的車被關在別人車庫,
連絡警方到場不消30分鐘吧?...(恕刪)

30分鐘後警察來了,然後呢?

破門而入嗎?

不知需不需要搜索票這東西? 申請搜索票的時間不知會不會超過一小時?

臨檢時,警方要求你打開後車箱,你可以拒絕,不然就請警方持搜索票責令打開.


有些事並不是講的那麼容易.

上面不知為什麼一直在討論"侵入"這議題.

以本案例來說,真的無法構成侵入之要件啊?

rexjian wrote:
就算你的私人車庫停著我的車,
在沒有犯罪進行中等急迫情形下,
我未得你同意私自闖入開走我的車,
仍構成犯罪行為。

如果你有辦法證明自己的車被關在別人車庫,
連絡警方到場不消30分鐘吧?

...(恕刪)


突然想到一個真實案例,順便請教一下各位大師...

幾年前突然有一位白目車主莫名其妙把車停到我們倉庫前面,然後就很瀟灑的走了...
瀟灑的就像在自家一樣... 而且非常迅速...
等同事由倉庫走出來的時候已經來不及問他了.

先說明一下,這個倉庫門前的"空地"是有圍牆圍起來的,而且有大門,就是類似一般倉庫的碼頭..
後來同事就把大門關上,燈關掉... 當作是下班了!
過了大約30min(事發久遠已經忘了!),車主回來一看就傻眼了! 在門外大呼小叫...

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 沒有常識就去演新聞

快停權了 wrote:






突然想到...(恕刪)

沒有違法 還可以收停車費 保管費 開門鎖費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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