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被告了 請大家為蔣大聲援一下


小旋風999 wrote:
花了我10分鐘看完判...(恕刪)


145樓的文章好像不能加分耶,真想幫他加五分。

仔細看完判決書,猜測如下:

1.兩次訴訟,訴訟代理人律師都不一樣,第一次還是知名大律師謝oo,應該是告不贏換人試試看,以為換律師就能告贏官司,看來這原告頭腦....這樣含蓄寫不知道會不會被告

2.該網站與設計師,應該是夫妻關係

3.兩次訴訟的主張,猜測這兩位夫妻應該是愛上台灣的法庭了,喜歡找人去見見面(一樣含蓄點寫,小弟也怕被他們告啊),奉勸站上網友們要理性回覆,不然怕這對夫妻爆走,只要有回文的通通一起找去面對面



公堂之上、公開場合、網路平台做了一件猜測,應該沒有違反大清律例吧
店家的話聽聽就好,不要當真!
哈拉伯 wrote:
蔣大最近真的很倒楣頭...(恕刪)


我也有同感...
魚骨頭要01踹共事件
SONY事件
到現在的幸福告告事件(我自己取的名子)

蔣大,你真該考慮去安太歲了,
台南天壇還是台北行天宮,恩~我看還是去松山慈惠堂和郭董當鄰居好了


nono990 wrote:
去法院當支持者支援,而且要在法院門口拿“我愛蔣大”的超大海報。(要寫開箱文)
(高鐵跟便當錢我出)


那我也要報名...
只是高鐵我習慣坐商務艙台南台北來回算3500就好了(零頭我自付)

四葉酢漿草 wrote:
真是讓我太意外了,叫告人的那家公司眼睛放亮點,在internet 上犯眾怒是很可怕的


他們大概沒看過什麼是"鄉民的力量"
之前有不少都被鄉民搞死的,真是太不自量力啊!!!
我是蔣大的話...真的是心理想躺著也中槍.....

那如果01用的伺服器是華碩的..那要不要華碩一起告進去啊....
嫌屎臭卻又愛吃屎的人真怪....
世界和平......和平世界世界和平......和平世界



原來已經落幕了...那就沒啥好期待的了...
免責聲明:以上言論為玩笑話,亦不代表本人真實意圖。 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假如真的不幸01輸的話!!
我發誓…我一定贊助01VIP三年以上!!
我也想知道如果在奇摩智障+被網友唬了!

然後有造成損失....

那也可以向奇摩求償嗎?
握りしめた手 開けば そこに力が宿る さあ始めよう 新しい世界が呼んでいる!!
EasOn0616 wrote:
天天白日夢 wrote:

為什麼網站會來告網站?
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點進裁判書本查詢
選擇台北地院、民事
檢索詞語輸入幸福空間........................這裡打林鎮業會更清楚事件始末
看到2個案件-大概是互告

(恕不直接引用)...(恕刪)

991119 及 991209兩筆判決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幸福空間告那位鄭先生,都是敗訴收場
原來這樣可以查的到,那我就不用把正本PO上來了

感謝

明明就是跟該幸福XX林XX負責人的糾紛竟然拿判決書影射為根業主有糾紛,真是不入流..

獎的是事實就不怕跟你依起上法院..就是看不慣你這種


看不太懂勒? 幸福空間到底有幾個訴訟啊?
Eason0616大大給的連結是民事庭的, 看起來原告(幸福)之訴是駁回, 另外

在民事庭說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將原告提
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而刑事庭則說:
【裁判字號】 99,聲判,224
【裁判日期】 991213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林鎮業
即 告訴人
代 理 人 謝震武律師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鄭祚宇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99年10月19日99年度上聲議字第7478號駁回再議之處分(
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續
一字第122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所以看起來刑事跟民事都敗訴, 可是幸福空間的網站上(http://www.hhh.com.tw/talking_detail.asp?id=1635&forumid=3&classid=5
)PO出來的卻是看到的卻是這個:

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簡字第3757號
被告:鄭祚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98年度偵字第17026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鄭祚宇無故取得他人光碟之電子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看得霧煞煞的. 另幸福空間指出鄭祚宇以前的名字是Eason, 那和Eason0616有任何關聯嗎?


我PO這些應該沒事吧? 我有查到刑法以下這一條, 但如錯誤引用以致有觸法之餘的話, 則請網上的法律人指正, 免得上個網也動軏得咎

第三百十一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voyeur wrote:
蔣大被告?
會不會被...(恕刪)



有這種事!?
血染征袍透甲紅, 當陽誰敢與爭鋒! 古來沖陣扶危主, 只有常山趙子龍。 -Keep Walking-
這是蔣大被告的處女秀嗎??

記得要寫開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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