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消救人反被告 判刑4個月 --


jedijack wrote:
”黑夜、大雨、惡水、急迫之情況言之“是形容整個救災勤務..
不是去挑出”急迫“兩字就表示發生意外該行動當時的情況“十分急迫必須立即離開”...


判決書中所述....本件買江寅、呂春美搭乘被告3人操作之救生艇撤離時,其住宅附近之菜寮溪已因大量降雨而水位暴漲,並漫流致低窪處積水達一層樓高度,加以湍急之水勢衝激,一旦有人落水,其對落水者生命安全將造成重大危險,乃不待言。

喔 好吧 你說不急就不急
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
jedijack wrote:
”黑夜、大雨、惡水、急迫之情況言之“是形容整個救災勤務..
不是去挑出”急迫“兩字就表示發生意外該行動當時的情況“十分急迫”......(恕刪)


何以『整個救災勤務的急迫』不等同於『發生意外之該次行動的急迫』?!~

發生意外的行動難道不是整個救災勤務的一環?!~

亦或者你的意思是說整個救災勤務都是黑夜、大雨、惡水,唯獨發生意外的該次行動是風和日麗,晴空萬里?!~

要不然為什麼那個急迫不等於這個急迫?!~



jedijack wrote:
...(恕刪)
法官是看所有的證據在判斷..
你不過只是看了法官寫的判決書..


你是法官嗎?

你是寫出第一樓那篇判決書的法官嗎?


若否,那你不過也只是看了法官寫的判決書而已!!!又有什麼好說嘴的呢???


五十步笑百步 -- 或者應該說是百步笑五十步?!因為至少懂得提出質疑的人不會奉法條為圭臬,視判決書為聖旨,是吧?!~



題外話...

不去相信不去質疑究竟哪種人比較危險?!個人實在很好奇...

Shuuta wrote:
何以『整個救災勤務的...(恕刪)


從前面幾樓留言的經驗來看 就知道 應該是你鬼打牆了

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
Shuuta wrote:
何以『整個救災勤務的急迫』不等同於『發生意外之該次行動的急迫』?!~...(恕刪)

“整個救災勤務的急迫”跟”十分急迫必須立即離開“..你分的出差異嗎??

-----------------------------------------------------
針對實際救生勤務之作業流程,
雖無明確、詳細規範,惟該注意事項第壹點開宗明義指
出其目的係為「確保搶救人員及被救民眾生命安全」,
其後各點且就救生器材、裝備詳予規範,可認救生器材
、裝備之正確使用,乃為執行水域救生任務要點之一。
參諸前述消防救難人員與受災民眾在求生知識、技能上
之不對稱,以及受災民眾面對危險急迫環境,心理上亦
處於驚慌緊張之高壓力狀態下,更應依賴消防救難人員
協助;並對照上揭函覆內容,可認操駕救生艇執行水域
救難任務者,於受災者登艇時,除十分急迫情況須即離
開之情況外,必須告知受災者有何救生器材、裝備可以
使用,並勸導或教導受災者正確使用該器材裝備。
jedijack wrote:
法官是看所有的證據做判斷..
你不過只是看了法官寫的判決書..


法官是看了所有的證據做判斷,結果判決書裡寫不出個合情合理的理由反駁被告主張的十分危急的狀況?


要是法官看所有的證據做的判斷大家就照單全收,那何必三級三審繼續上訴?就當聖旨不就好了?

誰有權力去宣稱十分危急的狀況須立即離開?在現場的救難人員嘛,他們當然可能弄錯了,所以法官是不是應該講清楚他們的宣告為什麼法官不予採信?不能就這麼模糊一句”尚不能據以排除消防、救難人員之告
知、勸導義務
”就說”被告以此抗辯渠等縱未要求買江寅、呂春美應穿著救生衣,亦無過失云云,乃不採取。”,這不是理由,這是個直接了當的判決啦!

法官覺得不能據以排除xxx時,是不是該清楚講明他的依據?比如說當天的水量風速在歷年災害的統計上是否未達到一個顯著的統計學上差異?或者說有例證可以顯示在同樣條件下時仍可依標準作業程序而無延誤救災之虞之類的?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palapalala wrote:
從前面幾樓留言的經驗來看 就知道 應該是你鬼打牆了


哪尼?!~

不會吧?!~

我只是提出我的疑問而已啊?~~
加藤老鵰 wrote:
法官是看了所有的證據做判斷,結果判決書裡寫不出個合情合理的理由反駁被告主張的十分危急的狀況?...(恕刪)


哪裡有說明被告主張情況”十分急迫“??
無敵娘娘槍 wrote:
假設他們當時都說,我們要離開時已經勸原告要穿,原告不肯配合,我們也只好開船離開...如果當時這麼說,或許就沒事了....(恕刪)

沒辦法, 他們不是學法律的, 沒遇過這樣的法官

也或許請的律師不夠高明, 沒有指點一下
我是誰? 鼻孔癢!
jedijack wrote:
“整個救災勤務的急迫”跟”十分急迫必須立即離開“..你分的出差異嗎??...(恕刪)


我想我的問題應該是:『為什麼整個救災行動都非常急迫下,何以法官單憑抓住欄杆這一點就可以斷定發生意外的行動仍有餘裕』?

換個提問方式就是:『何以沒有發生意外的救災勤務就很急迫,但是整個勤務的一環就只因為他抓住了那該死的欄杆就變的仍有餘裕不急迫了』?


你分的出差異嗎~


(更別說你還沒有回答為什麼兩件事可以同時又是因又是果地互為因果咧;不過算了,這個不重要~)
auir_new wrote:
沒辦法, 他們不是學法律的, 沒遇過這樣的法官

也或許請的律師不夠高明, 沒有指點一下


正是江胡一點訣,講破了就沒價值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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