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an520520 wrote:
很多回文的並不是反動...(恕刪)
我想兩方面都有錯!
昨天看到這個新聞時我馬上想到~帶狗出來沒用狗鍊牽著,不是會被罰嗎?
(剛找的,法條第20條(規定),第29條規罰則)..)
那先開那個小女孩罰單吧!
再來,那個小姐有沒有想脫逃的意思,無法確切得知,但再怎麼樣,就算前因是溜狗沒把狗帶好,並不是她的錯,但發生意外了,她便有留下來處理的義務,因為她就是當事人!
vivian520520 wrote:
很多回文的並不是反動...(恕刪)
eletalen wrote:
跟你說好了
不管有沒有"人" 傷亡 都必須留在現場 等候警察 或是雙方自行和解同意才可離開
不然還是會被吊照。 加上犬隻已經死亡 屬"不堪使用"狀態 必須依照民事責任賠償
如果今天這個事件 駕駛有留下來在現場 我想這就沒甚麼問題 狗主人賠到脫褲子我也沒意見 我還會說這狗真可憐被他抓去養......
但是向來都是逕自離去現場的人比較吃虧 因為根本有太多因素沒有確認 警察也沒有來標線筆錄,說實在的 到時候小妹妹怎麼說 只要沒證據反駁 全部都還是要"吞下去" 。
就算事後回來 駕駛車損部分 如果沒有明確證據 狗主人只要一概否認 也沒得賠償...
理智點阿 不要整頭腦只會想錢錢錢 做人聰明點~
駕駛至要留在現場,不擅自移動現場,警察來做筆錄,沒有上班或是筆錄這段時間的上班損失,只要可以提出證明的 都可以向狗主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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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十四日電)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於七月一日實施,為減少車禍糾紛,交通部今天表示,未來即使發生無人傷亡車禍,在未當場和解前,駕駛人不能離開現場,否則即視為肇事逃逸,將吊扣駕照一至三個月。
現行規定是發生有人員傷亡車禍時不可離開現場,否則就列入「肇事逃逸」。但警政署認為,部分車主鑽漏洞,一旦發生無人傷亡車禍就加速逃走,導致受害車輛根本找不到求償對象。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尹承蓬表示,未來汽車肇事無論是否有人員傷亡,如果沒有當場和解,駕駛人在警察到場前,不可離開事故現場,無人傷亡車禍逃逸者,將吊扣駕照一至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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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
第 3 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
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
,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
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