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的那一方,或許因為不懂、貪便宜或省事,馬馬虎虎就發給一個其實根本不知道行不行的人作。
承包的那一方,不知道是不是因為覺得對方不懂,還是經驗上很多事也就是這樣這樣、那樣那樣,所以就都按照自己的想法馬馬虎虎去搞。
結果是搞不下去,兩邊對撞。
我想,無論兩造是非為何,如果依照法律來,那棟房子應該會被拆除大隊直接拆掉!
所有的法規都不鳥,我相信就算能住人,只要未來有人去捅,也是完蛋。
雙方目前這樣真的是小事,還好如此。
否則要真被你們蓋完、出租,將來裡頭住人後出事,那才真是代誌大條。
原PO我真不知道你是怎麼想的!未來要租給人家住的地方,可以如此草率憑著一張名片(名字還不對)就跟對方簽約去搞。而且想省錢、省掉法律應該走個過程!還好他工程品質真的不行,你才沒弄下去,否則豈不黑心?
被指控也是。包括你自己講的,我都看不下去!名片印字?你乾脆印號好了,看是要廟號還是諡號。這種,我看最多的也充其量是名字旁邊加個括弧裡面寫綽號,用最多的都是黑道!別忘了,你告過一次已經敗訴了(這點也沒看你否認只見原PO說你嚷嚷要告檢察官),照法律的結果來看,你說的很多就不是事實了!
非常樂見二位互告,對簿公堂。
台灣法官素質雖然有帶加強,但這種案子應該也不難判出適切的結果。
馬馬虎虎就要搞,都把法規當成屁,搞成這樣,剛剛好罷了。
愛,要有自私的成分;所謂無私的愛,其實是絕對自私的佔有。
robert0861 wrote:
重點是~~告了沒、還...(恕刪)
哇哇!自導自演,這句話嚴重了!
我記得後面的回文我有回了,一開始我有回我當下去告沒錯
不過後來我有回說我去備案了
告不告我可能看他後續的動作
老實說,我一開始就說了我只希望這鬧劇可以趕快結束
文中也沒提到要去告他,只是網友們是都叫我去告啦
錢賠都賠了能怎樣,告他拿的回來嗎?
我還是盡快結束這件事,趕快利用時間把錢賺回來還比較實際點
而不是還要請假去出庭
如果真的要告當天我就告了
看他吧!如果他要這樣下去那就非告不可了
畢竟告了不是一天兩天就可以有結果
還有我如果去告了我再把三聯單po給大家看吧!
對不起啊,還沒去告.........讓你失望了....謝謝你啦!
加藤老鵰 wrote:
雙方有恩怨,互相指控對方,現在除非是上帝用全知觀點倒帶一次,也沒辦法還原真相了.
就雙方說法,我猜測當初是這樣,有錯請糾正我:
阿傑大是定作人,RICE大是承攬人.
定作人土地上本來有舊建物一座,他找了承攬人想打掉重建,蓋套房好租學生賺錢.
定作人沒有經驗,所以聽專家也就是承攬人的建議:我們自己就這麼蓋好了,也不要走一般的程序,報開工要跑照要審圖,還有一些需要建築師背書的文件,既要花錢又花時間;反正我蓋過這麼多房子了,算是有口皆碑,從來也沒出過問題.
然後定作人同意了.
蓋一蓋,定作人覺得品質堪慮,基於瑕疵預防請求權,雖然工作還沒完成,他就定期限要求改善,或者依約履行,但是承攬人不願意.
反正工作還沒有完成,定作人本來就可以隨時終止契約,所以定作人依民法511條終止契約了.只不過雙方對於之後”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的數額究竟是多少,顯然認知有差異,承攬人認為還要再補他35W,定作人要求要看單據.
...(恕刪)
紅字部份我解釋一下,工程還在施工中,是進材料紅磚2萬5千塊屋主不付款或沒錢付才引發,
(前頭有寫他及股東間糾紛,據其父親告知已送法院)其與股東間財務糾紛牽連到工程款不付.
所謂工程品質等等全為被告詐欺罪狡辯之詞.
本工程合約並未解除,即發生屋主賣掉該件土地,地上所有物為本公司所有,
在未解除合約前該處乃由本公司負全責,詐欺案審理期即發生此事實屬竊盜.
我現在寫的都會在竊盜案告訴狀全文呈現,本版所有回應也將提報檢察官.
竊盜案已經正式提出,此為刑事案,民事的將另案處理,本版涉及的毀謗罪也將一併提出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