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星巴克來說是小數目沒錯, 對受害者可能是大數目.
但如果受害者因此死亡或是臟器腐蝕, 300萬也太少了.(不過沒發生)
2. 誰對? 誰錯?
都錯!
星巴克錯在問題發生當下未經確認還硬要消費者接受清潔劑腐蝕是咖啡奶泡.
當事人錯在只挑對自己有利的講. 有混淆視聽的意圖. 人格品德有待商確.
星巴克犯下的錯誤不會因為當事人的錯誤決定而被改變....
A殺了B的家人, 這個錯誤並不會因為B也去殺了A的家人而改變....
就算真的當事人是獅子大開口好了, 也該不影響對星巴克惡行惡狀的看法!
不論自己站在誰的利立場討論, 都該認清, 這2方都是有問題的.
而不是一味的認為自己認同的一方才是對的....
只認為自己認同的一方是對的, 對方一定是錯的....非黑即白, 你的人生是黑白的嗎?
(我不小心又進入工商時間了, 抱歉.....)
不論星巴克最後賠不賠....這兩方我都瞧不起.
星巴克先不論結論, 過程的處理就已經夠推託了...
就算最後賠了也是因為法律要它賠的. 這是一流企業該有的態度嗎?
而當事人的做法很明顯只要錢, 描述時避重就輕, 說的自己很可憐, 別人就是很可惡,
等到被爆出來就全推在媽媽身上, 如果我有這樣的家人我會覺得很可悲....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但是事到如今 當事人大概也拿不到多少錢了啦
前面有人說了
肉票都殺了還想要拿贖金嗎
反正現在大概就照法律走
有版友引用的 實質損失賠償三倍
算他一個月薪水十萬好了 休養一個月不上班十萬
醫藥費加檢查費治療費與車錢算五萬
十五萬乘以三最多也才四十五萬
這是於法有據的賠償金額
更何況可能到最後只判賠個五萬八萬
而且還要請律師上法庭勞師動眾個一兩年
不要說什麼偉大的理想
務實一點的講 當初當事人如果想快快拿到一點物質上的安慰
討個二十萬三十萬可能還比較容易快速到手
跟公司法務部討價還價後 就算打個五折 馬上十來萬現金入袋
景氣再冷也可以去日本玩一趟來治療味增湯咖啡所造成的心理傷害
對公司而言 這個價錢比起以後登報道歉跟聘用律師的成本還低很多
成交的機會比漫天開價的三百萬有希望的多
現在連最後的底牌都打出來了
對方也頂多是報紙上公開登道歉啟事
說什麼要加強內部訓練並對大眾的恐慌致歉之類的
至於可以納入私囊的賠償金?
也只能依照法律慢慢談了
不要忘記 砂石車撞死人也都是八十萬,一百五十萬搞定
而且依照台灣人的習性 大概三個月後大家就忘光了
到時候依然是門庭若市
只是當事人的荷包沒有因此而豐厚一些
現實就是這麼無趣啊
被害者和一堆人都太天真了
因為要跟大公司打交道
如果沒有「證據、時效、公信力」
是討不到什麼便宜的啦!
被害者笨在沒有一開始就立刻公諸於世
也沒有立刻保全證據
那麼大公司哪會就跟你這樣妥協勒?
別忘了大公司多的是資源,如果沒有有力的證據,怎麼打的倒?
國外一堆成功案例還不都是在事件發生後立即公諸於世以便讓輿論去評斷
如果沒有這樣而只想私了,那公司也就只好依照一般賠償程序去走
要獅子大開口,統一又不是第一天做生意的.....
前面說什麼要大公司有企業道德責任,我當他在說笑
那怎麼現在一大堆公司都在放無薪假甚至上班不發薪勒?
那麼既然不希望自己權益,總不能學大公司那樣不老實吧?
不然有什麼不一樣?
2. SS-Pz.Div. "Das Reich"
Pz.Kampf.Gruppe z.b.V.
為什麼有某些大大會認為「有星巴克的人派來消毒」之嫌?
第二、本串樓主也一再譴責星巴克啊!不是嗎?
但是重點是:原苦主在原指控文中都只提說「不肯道歉…」、「沒有回應…」
為什麼沒提到「不接受我要求的三百萬…」?這的確有「選擇性論述」之嫌!
第三、十月底發生橋到現在才爆,非常明顯和「維護消費者權益」完全無關!
誠如本串樓主所說的,小弟也認為原投訴苦主確有「利用輿論」的心態!可議!
第四、有大大認為不該苛求苦主,應反求企業早該主動公佈…
問題是…今天上來01投訴,尋求聲援的並不是星巴克啊!
原苦主如果真為「消費者權益」,應該在第一時間就上來PO文,
並且詳述所有細節。當然苦主要求多少賠償沒有「義務」向網友們交待,
但是不想詳述就別來PO,不要選擇性論述!(這也是本串樓主的重點吧)
更何況賠償條件本來就是重點,並不是什麼枝微末節!
原苦主如果第一時間選擇「先壓下」,和星巴克「先協調」…
那協調不成就自己摸摸鼻子,或是當初別打著「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大旗!
如果當初PO文改成「喝咖啡喝到清潔劑,300萬賠償很過份嗎?」
那今天就不會有人怪原苦主的「心態」可議了!
就小弟個人的看法:星巴克該公開正式道歉,並賠償原苦主(300萬絕不過份)
但原苦主這種疑似利用輿論謀私人利益,還打著「消費者權益」的大旗…小弟也不苟同!
尼采:一個有強烈決心的人,將無所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