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大叔 wrote:印象中有規定...不能穿拖鞋開車...挖鼻孔...(恕刪) 在民國75年5月就已經被廢除了,在以前法律真的有規定穿著拖鞋類的鞋子是會被開罰的,但是這條規定在民國75年5月就已經被廢除了,原本的條文規定是這樣: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一、赤足或穿木屐、拖鞋者。二、僅著背心、內褲者。三、營業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穿著制服者。機車駕駛若是赤足或穿木屐、拖鞋,或者僅著背心、內褲,同樣會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不過這條法條也同樣在民國75年5月廢除。
qena wrote:泡個半小時再撈起來刷...(恕刪) 這樣對鞋底膠不好吧?而且有些鞋跟的部位會泡到爛掉!以前我買過六兩的運動鞋,他的鞋跟部位好像是厚紙版做內襯,因為有次我不小心踩到就變形了還回復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