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no1234 wrote:
其實是台灣法官的判案...(恕刪)
的確 台灣的司法品質確實是不好
但是司法就是司法 如果所謂的(連署求楚死刑)能夠成立
那何需要法治?這與動用私刑有什麼分別?
憑什麼人多就可以要求一個人該死或是不該死?
每個人的人命都一樣重要
要怎麼去針對個案來發動連署求處死刑?
那些被殺害 卻沒有人幫忙連署求處罪犯死刑的被害人
難道命比較便宜嗎?
就算台灣現在的司法品質不佳
但也絕對好過這種(多數人決定人命)的方式...
你提的摸胸10秒無罪...
這案子法官給予加害人無罪的原因 是因為檢察官求處的罪行不符所致
並非法官迂腐到認為摸胸無罪...
法官依照法律 判定這是性騷擾之行為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而非強制猥褻罪...
所以並非摸胸無罪....別被媒體誤導了...
(這也間接證明了 多數人對單獨事件的了解很有限的 訊息大多來自媒體...
所以怎麼還能夠主張發動多數人來連署求處死刑?)
就以美國 辛普生殺妻 為案例
幾乎大多數的美國人判斷就是辛普生幹的
事實上警方收集證據之充足 就算法庭判處辛普生死刑仍不為過
但美國為維護人權 以至於李昌鈺所提的一小部分證據
讓警方的證據無法達到百分之一百來確定辛普生殺妻
美國相當保障被告權益 在未得百分之百確定辛普生有罪時 寧可無罪予已開釋....
難道美國的司法品質也有問題嗎?
沒有人在顛倒因果...
而是每個人對民主法治都要有正確的認知
人民所要要求的該是司法的品質 而非發動(連署求處死刑)這種民主法治的倒車
生在民主法治的國家 是你弄錯了民主法治的意義(人多決定生死決非民主法治)....
一整個本末倒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