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xjian wrote:
依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的相關規定,
公務機關承辦普通件公文的時效是6日,
速件3日、最速件隨到隨辦,
同屬行政體系,可以容許你一個案子一擺經年不處理?
刑事訴訟法 460 461 你看清楚再說
「文書處理手冊」算了吧!
檢察官說 忘記了...


再者...
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30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訂定。
rexjian wrote:
難道有一天你家有人被搶被砍了,
你能容許警察說「你的案子不是不辦,只是先緩個1~2年再處理」?
嗯...
若有一天你家有人被搶被砍了
我支持你 要求 所屬單位
速件3日、最速件隨到隨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