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我認為邵燕玲判決並沒有錯


rhy660713 wrote:
如果非要很肯定的證據
那台灣的性騷擾案沒有一件可以過的了的
因為摸你屁股3秒,沒有辦法有確切證明,單憑你的指控沒有證據,所以無罪釋放
一些用法來看這件事情的人就是這個意思是吧
...(恕刪)



所以反過來說,
你的意思是如果有一個人跑出來說你摸他屁股3秒,
法官就可以不需要很肯定的證據
只要有人指控你,就可以據此判你有罪,是這個意思嗎?

你去跟法官哭冤枉,法官是不是可以說:

"如果非要很肯定的證據
那台灣的性騷擾案沒有一件可以過得了的,
既然人家都已經說是你摸的,那你肯定是有摸的
"

文字遊戲....有什麼好說的!就像之前撿到現金索取3成回饋法律是有這權力,但是在道德感是很不能接受事情..
暗天使 wrote:
地方法院 判決書ht.糖果..(恕刪)


吃A~~只不過是

一件強姦三歲女童的案件,
以「無法證明吳X義是否違反女童意願」為由
將案件發回更審。

所以
以後惡狼要用誘姦的
準備零食玩具
不違反女童意願
法律就充分保障惡郎

而你寫的落落等....究竟想表達瞎咪....
你期待馬蕭 再次反悔 再次道歉 嗎....

BTW,
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
就認為邵燕玲判決並沒有錯
這邏輯不是很嚴謹...

玲芬...吃中飯了...

wen040112852 wrote:
照你說法不用求真相了...(恕刪)


當然要求真相!

不過....

是誰該負責找出真相? 法官? 還是檢察官?

還是你我在網路上看媒體報導就可以知道真相?
在這個判決中 認為判決沒錯的人可以去思考一個問題

惡法亦法是否正確

不用跟我掉書包討論刑訴各種理論

相信我這裡有很多人不會比你不懂

可是這裡也沒多少人想跟你討論那些東西

要講要件理論那是當事人在法院內互相攻防時才要用的

這裡講的是人民的法感情

當不符合或是違背人民期待的時候

惡法亦法的理論是否正確

這個在高點或是保成是不會跟你講的

只有在大學課堂上才會討論到

法律人通常堅持著所謂的惡法亦法因此依法判決

這通常也是所謂法官的傲慢

只知把問題推諉於法條不完善,建議修法

就是這種僵固的態度,成了製造「法匠」氣息的溫床

做出判決的法官同時也變成惡法的幫兇

不過沒辦法這就是法律人的象牙塔


又法院從來就不是談真相

法院談的是證據

真相對於原告而言 感謝法院伸張正義

真相對被告而言 感謝法院還我清白

真相對於法官而言 又一個案子結案了

真相對於律師而言 又一筆律師費賺到了

被告無罪是因為真的沒做所以無罪

或是因為有幹可是沒足夠證據所以無罪

真相在上帝前面在去談吧


今天被傷害的是一名"四歲"的小女童
如果你也有小孩的話!!!
我相信你應該會知道小孩子不會無故說出與事實不符的事
由其是有外人碰觸不該碰觸的地方......

而為什麼會有口供會有前後不一致
因為她只是一名"四歲"的小孩子
其它在環境的改變下,她會恐懼、害怕
如果你有時間看判決書的話
我強烈的建議"你"去看看國內外有關孩童受創後生理、心理狀況的相關論文

另外就是今天這位四歲的小女孩是"你的孩子",不知你是否還會同意這樣的判決???
法官本來就是中立的,怎能站在哪一方替誰想?
套你的話
如果今天這個只帶小朋友出去玩半小時甚麼事情都沒做就被告性侵的人是妳弟弟
不知你心裡做何感想?


last0012 wrote:
今天被傷害的是一名"四歲"的小女童
如果你也有小孩的話!!!
我相信你應該會知道小孩子不會無故說出與事實不符的事
由其是有外人碰觸不該碰觸的地方......

而為什麼會有口供會有前後不一致
因為她只是一名"四歲"的小孩子
其它在環境的改變下,她會恐懼、害怕
如果你有時間看判決書的話
我強烈的建議"你"去看看國內外有關孩童受創後生理、心理狀況的相關論文

另外就是今天這位四歲的小女孩是"你的孩子",不知你是否還會同意這樣的判決???
我完全不認同你的說法
立委訂定法律有瑕疵,就要重新立法,
而不是法官任意按照自己的意思胡亂解釋,不然就是恣意擴權了
(法官自認為立委,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那還需要立法院幹嗎?)
這是法官的自我克制,卻被你解讀為傲慢,那真的是顛倒是非,
隨意亂解釋才是傲慢好不好

bigmouw wrote:
這裡講的是人民的法感情

當不符合或是違背人民期待的時候

惡法亦法的理論是否正確

這個在高點或是保成是不會跟你講的

只有在大學課堂上才會討論到

法律人通常堅持著所謂的惡法亦法因此依法判決

這通常也是所謂法官的傲慢
klaw wrote:
我完全不認同你的說法...(恕刪)

而不是法官任意按照自己的意思胡亂解釋,不然就是恣意擴權了



你不大了解法院的運作方式吧

紹燕玲法官他指稱是根據最高院的多數見解做出判決

沒想到後來引發出白玫瑰的抗爭

因此法院就招開刑事庭會議變更見解

所以如果照你的邏輯

要經過立院的話

那麼後來刑事庭會議的變更見解是怎樣呢







Bravo4freedom wrote:
一件強姦三歲女童的案件,
以「無法證明吳X義是否違反女童意願」為由
將案件發回更審。
...(恕刪)


你沒有仔細看判決書喔

邵法官是說檢察官沒有對加害者是利用 1.脅迫還是2.誘騙的手段 沒有明確的說明

要檢察官補強證據

再者沒有定義 使用 脅迫或者是誘騙 哪一個手段時 檢察官就用加重罪則請求審判

就法律層面來說是不可以的

(最高法律是法律審 只看使用的法律條文是否合理 不管事實內容的 事實內容的攻防是在一、二審時作的)

所以駁回更審 請檢察官補足這些事證

這樣判決有何不對??


而" 以「無法證明吳X義是否違反女童意願」為由將案件發回更審" 是媒體下的標題

根本與事實不符 媒體在炒作話題 下的重標 煽動人民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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