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0 條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五 拘役或罰金者,一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把握時間 別MISS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