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FTJB,請在三天之內公開道歉,否則將採取 法律途徑


z0930355 wrote:
這樣也要告人 像個小孩子似的
浪費司法資源




這樣我會不會也被告




  有可能~


  你〝恐嚇〞他會變回小孩子!  足以令人心生畏懼!!
你可以像瘋狗一樣對周圍的一切憤憤不平‧可詛咒你的命運‧但是等到最後一刻到了之時‧你只能輕輕放手

Charles_Evo wrote:
FTJB兄
您在私人...(恕刪)


好可怕喔!
將採法律途徑耶~

at01143525 wrote:
案例http://v...(恕刪)


你提出的案例都與樓主的情況不符阿

01超級八 wrote:
不是常言道:『會叫的...(恕刪)


小心,你這樣說等一下又會被告毀謗影射人家是小狗。
第 80 條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 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把握時間 別MISS過
Charles_Evo wrote:
FTJB兄您在私人簡...(恕刪)



好可怕喔 又要告人 又有人要被告

私人訊息 有算公開嗎? 那我也要來告人

那我心生恐懼 也可以構成恐嚇...
第十管區海上保安本部 Kagoshima Airport

sjh wrote:
拍您當.....(恕刪)


搞笑狼
不要告我>_<
有人吃飽太閑(關電視)
廢文一篇 浪費讀者時間 就用廢回應 回敬吧

Gadget Freak wrote:
小心,你這樣說等一下又會被告毀謗影射人家是小狗。...(恕刪)



喔! 這你就請放心
因為我只是在針對那句"常言道"做疑問而已
沒說誰是小狗

01超級八 wrote:
喔! 這你就請放心因...(恕刪)


樓上的

你怎麼申請到這個帳號的
教一下吧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