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卡到底該不該註記愛滋病 ?

ceylon9 wrote:
問題現在是不能直接驗阿~!要經過病人同意...


手術前應該都有例行性的抽血檢查吧!
(我不是專業,請專業回答)

不過重點根本不是患者有什麼疾病,而是醫護人員要去謹慎對待每一個病人
朱樹勳就在節目上說過:
最重要的還是醫護人員自己是用什麼樣的態度去對待病人,把病人當成都是有傳染疾病的方式去謹慎對待,是保護自己的最好方式

樓上肺結核比HIV
根本亂比,"傳染力"差太多了

andy2000a wrote:
健保卡註記愛滋 醫師...(恕刪)





應該!

醫生有知道的權利 健保卡也不是一般人能讀的

同意大大說法

雖然法律上醫生有權選擇病人

但我想既然當醫生這麼做很缺德吧= =

但若讓醫護人員知道

起碼可以讓他們更加小心工具的使用和清潔

對於開藥或許也會有幫助一些

無害阿
其實就是愛滋病患者要不要讓醫護人員知道他的身分,
這樣的資訊開放給醫護人員查詢會危害到愛滋病患的權益或者隱私的話,
那麼我們就該要求醫護人員把每個病患都當成具有致命病毒的病患,就連去看感冒都要如臨大敵一般!

個人小小的感受,
許多人都認為公開愛滋病患於健保卡會讓愛滋病患者裹足不前,
雖然這頗有道理,但現在到底有多少愛滋病患者會主動跟醫護人員/週遭親友告知患有愛滋病?
贊成+1
畢竟一般人又看不到.只有醫護人員才曉得.
前面說沒有當事人同意,不得主動為當事人篩檢是否有HIV,不然就是侵犯當事人的隱私...
後面說,要做醫療行為前,應該檢驗當事人是否有HIV...請問要是當事人沒表示同意,於法能檢驗嗎?


偷偷做快篩,出包後就說是病人自己主動告知的.你不仁 我不義.

大砲台 wrote:
手術前應該都有例行性...(恕刪)

我記的前面有人提到..如果是一般的開刀(有事前安排的例如切胃之類)的確會驗(病人同意).但是如果是急救之類就沒辦法得知.須經過病人同意(都在急救了....)...
有錯誤的話麻煩請告知一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 修正】

第 12 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
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根據法律, HIV 感染者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但目前的作法是絕對的隱瞞, 完全不讓醫護人員知道, 應屬違反法律規定的

這不僅增加醫事人員感染的風險, 其實也對病人不利,

愛滋病人的好發疾病和一般病人不同, 醫師考慮的診斷方向會不一樣,

對醫師不明白告知病史, 容易延誤正確診斷.

而且愛滋病人對藥物的反應不同, 譬如使用普拿疼, 稍高劑量就可能造成肝毒性.

因此, 在健保卡上註記有 HIV 感染, 對病人本身是有好處的

何況, 要讀健保卡上的註記, 必須有醫事人員卡, 可以追蹤誰曾讀卡片,

若有洩露病人隱失的情形, 可以依法究責:

第 14 條 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
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
漏。

第 23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
及第四項、第十七條或拒絕第十六條規定之檢查或治療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
次處罰之。
醫事人員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移付中央主管機關懲
戒。
台灣的”人權團體”,是特異的組織

”人權團體”的眼中,只有他們眼光注目的對象,才有人權,其他人則只有次等人權,或根本沒有人權

無惡不作的殺人犯被判死刑(眼光注目的對象)-->要保障他們的生命權,要廢死
已經死亡的被害者,家屬,一般善良守法的百姓-->人都死了,叫什麼叫,自求多福啦

隱瞞病情,有可能將疾病傳染他人的愛滋病患(眼光注目的對象)-->誓死保護他們的隱私權
有可能因為病患隱瞞病情在無意中被傳染的醫護人員及一般上醫院的民眾-->誰教你們倒楣,自求多福啦,誰理你啊

對待人完全是雙重標準,還自稱是”人權團體”咧!

小拔兔 wrote:
我也贊成所有的重大疾病都應該註記在IC卡上,包括肺結核、性病等等。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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