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uanwenbaobai wrote:這就是那些動保+某黨...(恕刪) 不餵食就解決了?那流浪動物,花媽到底要怎麼處理?流浪狗不餵食還是能找到生存之道,流浪狗隨地大小便,製造髒亂,要不要對狗開單。
VitesseWu wrote:哪一條法啊?...(恕刪) 1.抓。2.公告,開放認養。3.時間到,處死。比如說新北市板橋區,第二點就做的還不錯。http://www.banciao.gov.tw/bravo_new/index.php?act=animals&code=list1第一點就很差強人意了。不過撇開一堆莫名其妙的人的阻擾跟作業人員數量。已經算很勤快了。真不知道哪天能用『妨礙公務』的罪名,將那些阻礙的人,事,團體。依法告發。
VitesseWu wrote:不餵食就解決了?那流浪動物,花媽到底要怎麼處理?流浪狗不餵食還是能找到生存之道,流浪狗隨地大小便,製造髒亂,要不要對狗開單。 所以你一定常常把流浪動物當成廚餘處理器,是嗎?
VitesseWu wrote:哪一條法啊?...(恕刪) 動保法 第十四條第一款 & 第十二條第七款 補捉&公告&撲殺第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一、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七、 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