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ychiao wrote:
我已經說過劉姍姍行為在台灣萬分正常,錯是錯在他在美國也這麼幹


「普遍」不代表「正常」好嗎?
以下是外交部的官方發言(部分摘錄)
事情鬧得這麼大,我想外交部也應該不會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亂發言,否則後果可就不堪設想了
至於可信度如何,大家自有公評


"經初步調查結果,劉處長於該聘僱契約之帳務係屬清白,其與該名僕役之契約正本載明月薪為1,240美元,然該僕役同時主動致函劉處長,表明有關其住宿、伙食、醫療及保險等費用,願自其薪資中每月扣除790美元以支付。故經與其合約月薪相扣抵,該僕役依合約每月可實領450美元,而除任伊住於官舍並由我提供醫療等保險外,劉處長仍每月予其140美元食品雜貨費,總計實領590美元,此數字亦與駐堪薩斯辦事處每月報部核銷之金額一致。

"


現在的重點是
1. 契約正本載明薪資為 1240美元
2. 僕役主動致函願自薪資中每月扣除790美元支付一些費用。(既然有致函,應該有文件留下)
3. 此數字亦與駐堪薩斯辦事處每月報部核銷之金額一致。這邊既然用到"報部核銷",那麼就是用公費來支出,而非以個人(私人)薪資所支出。既然是用公費來支出,那應該也可以說是政府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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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處長係屬單身無眷,平日因公不在家時間甚長,大部分時間該官舍僅僕役一人,除不能擅離外,行事自由,"。

1. 前面說到,既然是用公費來支出,那應該也可以說是政府聘用
2. 是否可以視為是公務,就看怎麼認定。
3. 如果依照前面所敘述,"劉處長係屬單身無眷,平日因公不在家時間甚長",那麼僕役打掃官舍,維持官舍整潔,以備有外賓來訪(例如邀請政要來舍,增進雙方關係與交流,這在外交圈應該很平常)或是維持官舍的門面時,或許就可以視為是在執行公務。

4. 官舍 與 辦公地點(代表處/辦事處/大使館) 是不一樣的。辦公地點 我想不用再多做解釋,乃是中華民國政府 出資 租用/購買 一場所(辦公室/或是大樓/或是一塊地上 等等)。 官舍,如果是中華民國政府經過選定 並出資 或是 指定 一住所 擔任 官舍,那麼,官舍就有一定的象徵與意義。

5. 代表處 最高的負責人就是 處長。
6. 官舍,應該不能隨便認為是一般的住所。就好像 中華民國總統的官舍、行政院長的官舍。都有一定的指標和意義。
7. 官舍,依照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定義,稱「使館館舍」者,謂供使館使用及供使館館長寓邸之用之建築物或建築物之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屬之土地,至所有權誰屬,則在所不問。 這邊所稱的館舍,也可以說是官舍(處長/館長的住所)。

8.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第 22條,第20條 可能可以解讀為,官舍與使館的地位相同。是故,在官舍內進行打掃,與在使館進行打掃,似乎都可以視為 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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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是否有涉及虐待、或是違反人權 或是其他事項
因為手邊還沒有任何資料
所以暫不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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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的相關法規和作業條文
可以去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尋找

我在裡面有找到 " 駐外機構雇員管理要點 " 或許可作為參考

donny419 wrote:
引述報導

AIT對此回應表示,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恕刪)

請他們也多了解我們的法律,以後會用的到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weychiao wrote:

我住美國密蘇里,本人與劉處長有數面之緣,也曾數次於堪薩斯新聞處辦理各類證件、認證事宜
對於網友一些錯誤的推測與說法,本人覺得有必要對你們說明

1 由堪薩斯同仁向FBI作證檢舉?? 這的確是。但是是堪薩斯的外籍顧員作證檢舉。想也知道不可能是外交部派的台籍官員。向FBI檢舉自己上司,回台灣還混什麼,跳機算了

2 於薪資短給,且先不論其原因與動機為何。如果餘額並不是劉姍姍自己收入口袋〈外交部與FBI均證實劉處長就是向外交部申請590,給該菲傭就是590〉。這至少以台灣國民立場而言,無可厚非。

3 是否濫用公器?公務?駐美地方代表,如派到別國一定是大使級。大使有官邸。打掃官邸你説是不是公務?

4 限制自由、超時工作? 家有外傭的出來講一下,貴府上外傭每天幾點上班,幾點下班? 你們收不收外傭護照〈這就是被指控最嚴重的罪名〉

5 為什麼是590?,590乘以匯率就是台灣基本工資〈外勞薪資〉,該菲傭應待過台灣,再引荐來美。薪資來之前應該是有口頭約定。只是在美國合約必須填寫美國最低薪資。之後該菲傭於同鄉好友聳擁下不認口頭約定,因而造成後續事端


其實某些人也大可不必一付痛打落水狗的姿態,劉姍姍行為在台灣萬分正常,錯是錯在他在美國也這麼幹,你還沒被抓,可能只是台灣沒FBI

最後,劉處長為人挺和善,努力推動與美國地方政府的外交,熱心僑務,對到美中參展參賽的國人也熱心幫助,是少數有認真作事的台灣官員。臨退之前發生這樣子的事,我個人覺得十分遺憾。對於部份國人不分青紅皂白一付正義魔人的嘴臉,甚感痛心




虐傭??? 麻煩你們告訴我台灣誰家外傭8點上班,5點下班。護照自己保管?
我已經說過劉姍姍行為在台灣萬分正常,錯是錯在他在美國也這麼幹
另外,該菲傭星期日還都有上當地菲律賓教會,是教友幫他檢舉

講直白點,不就逃跑外傭反告顧主。
這台灣逃跑外傭每年可是上萬
要照各位說法,台灣顧外傭的是否每個先關5年先???

劉珊刪起訴5年,那是只能說是美國制度問題

另外,該菲傭與劉珊珊2個當事人,皆由中華民國外交部應徵、中華民國外交部委派、中華民國外交部支薪。是否公務,於情於法於理,都是中華民國外交部說了算。美國檢方的自行認定,竟然有國人贊同,真是天下無奇不有


人不可以沒有羞恥
但是現在很多人都不以自己的行為為恥辱
這才是真正的恥辱

tiger3456 wrote:
請他們也多了解我們的...(恕刪)

別擔心,真正要用到的時候,只怕AIT告解室會大爆滿。

weychiao wrote:
5 為什麼是590?,590乘以匯率就是台灣基本工資〈外勞薪資〉,該菲傭應待過台灣,再引荐來美。薪資來之前應該是有口頭約定。只是在美國合約必須填寫美國最低薪資。之後該菲傭於同鄉好友聳擁下不認口頭約定,因而造成後續事端(恕刪)


那個虐傭侵犯人權什麼的我就不提了.

請問一下,我當口頭約定為真好了,那麼為符合美國法令來填寫薪資,用該合約書取得簽證,這一點是否詐欺了美國政府?
我覺得你們只會越描越黑.

美國法令我不熟,那麼請問外交部你們這種簽假合約的方法,在台灣的部分是否犯了公務員登錄不實罪?因為你們一直說是外交部請的,但是白紙黑字的合約是假的????口頭約定才是真的????請問你們可以這樣幹嗎?????難怪人家說政府是詐騙集團.
這一切都是阿扁的陰謀~

阿扁為了打擊馬政府,鼓動菲傭自動減薪,然後再去檢舉,為了就是給馬政府來個選前的一擊~



這是我今天吃飯時,聽到最天馬行空的看法
gcsu3100 wrote:
以下是外交部的官方發言(部分摘錄)
事情鬧得這麼大,我想外交部也應該不會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亂發言,否則後果可就不堪設想了
至於可信度如何,大家自有公評


"經初步調查結果,劉處長於該聘僱契約之帳務係屬清白,其與該名僕役之契約正本載明月薪為1,240美元,然該僕役同時主動致函劉處長,表明有關其住宿、伙食、醫療及保險等費用,願自其薪資中每月扣除790美元以支付。故經與其合約月薪相扣抵,該僕役依合約每月可實領450美元,而除任伊住於官舍並由我提供醫療等保險外,劉處長仍每月予其140美元食品雜貨費,總計實領590美元,此數字亦與駐堪薩斯辦事處每月報部核銷之金額一致。

"


現在的重點是
1. 契約正本載明薪資為 1240美元
2. 僕役主動致函願自薪資中每月扣除790美元支付一些費用。(既然有致函,應該有文件留下)
3. 此數字亦與駐堪薩斯辦事處每月報部核銷之金額一致。這邊既然用到"報部核銷",那麼就是用公費來支出,而非以個人(私人)薪資所支出。既然是用公費來支出,那應該也可以說是政府聘用。

還有一個重點忘了劃

既然這790元是要拿去付其他費用
每月報部核銷金額怎麼還會是590(450+140)
伙食費、保險費、醫療費不用一起報帳核銷?!
是劉處長自己拿自己的錢來付帳嗎?!


140自掏腰包的錢都報公帳了 650的拿自己的錢出來付

劉姍姍案 外交部:外勞自願扣薪
2011年11月14日16:39 蘋果即時

針對我駐外處長劉姍姍被控薪資刻扣一事,外交部今天表示,劉姍姍當時與外籍勞工簽約是1240美元1個月,但該勞工自己致函給劉姍姍,說要從薪水扣除住宿、伙食、保險費用,所以扣完剩下2百多元,劉每個月還自掏腰包140元美金給她吃飯。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new/art_id/92068/IssueID/20111114/page/1

PS:這裡寫2百多是該菲傭半個月領一次薪並不是誤值 所以每次領薪是225+70(劉自掏腰包付的食物雜支錢)



這種情形有可能嗎?!










台灣毛蟹 wrote:
這一切都是阿扁的陰謀~

阿扁為了打擊馬政府,鼓動菲傭自動減薪,然後再去檢舉,為了就是給馬政府來個選前的一擊~



這是我今天吃飯時,聽到最天馬行空的看法


改天可能來個新聞稿:

從以前扁政府時期就一直都是這樣的雇請模式
我們只是承延舊習而已
台灣人,貪財怕死要面子;凡事都要爭面子,說到會死人,面子可以不要,聽到有錢賺,命都可以不要...
其實台灣官員把勞工當奴隸壓榨是
歷史共業

所以這件事屬於合乎台灣法律的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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