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yung wrote:
這年頭什麼人都有,就...(恕刪)
好一個得饒人處且饒人
只不過我倒是不懂,在舊的那邊發錯言就算了,來這邊幹嘛??!
傳票可以開箱嗎?(傳證人的)
geraldstukov wrote:
千年之夢
關於你說的狗主人吵架
手機都有錄音功能對吧?
對方要是口出穢言
你因該知道怎做
再者
現在手機的收音能力真的很不錯
N牌的X3-02放口袋錄音還是很清楚
(要去背景音)
簡直是超級密錄器
在此
願各位有個好夢...(恕刪)
geraldstukov wrote:
首先,雙方間的通話應該可以認定為"非公開之言論、談話",
但是,由於錄音者本身即為通話之一方,
所以應該與"他人"之構成要件不符,
所以應該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一的妨害秘密罪。
所以別擔心
再者
因為這是"證物"
看他怎麼說
見招拆招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