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hiumsalt wrote:
說難聽一點, 你重新看診領處方簽只自負部分負擔和掛號費450元, 但看診費是由健保局支出的
這筆錢是由大家繳的健保費幫你分攤一部分, 你的處方籤遺失卻要大家幫你出錢合理嗎?



Lithiumsalt wrote:
至於弱勢或重症患者, 如果有福保或重大傷病卡根本連看診的部分負擔都不用付
重新看診拿連續處方簽根本不會有甚麼經濟負擔, 版主不用替他們出聲

沒錯,殘障手冊可以免除部份負擔,重大傷病卡連掛號費都不收

bb123dd wrote:
隔一個月去拿藥, 處...(恕刪)

這...處方籤目前最長好像是90天(?)
上面會規定你第1-3劑分別的領取時間
提早領領不到 過期也會領不到 所以樓主隔一個月去拿 是正常的
(通常是一個月領一次)


做越久,忘越多;老鳥狀況比我多! wrote:
假遺失?去別的地方領完藥,再拿健保卡去你那邊領藥,依照您陳述的邏輯,

在電腦資料上,應該是有病患處方單的藥品名稱,所以妳才可以再開藥給病患對吧!

記得某位樓友有提過 目前連線非即時
我是不知道這有沒有alarm,但我相信就算有,也不會在插卡當下冒出來
基於病患隱私,插卡的藥局應該看不到病患先前在哪拿藥,
但因連線非即時,所以就算有異常恐怕也是下次連線才會知道了
這段期間產生的問題,通常會是藥局自己要買單

Lithiumsalt wrote: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沒錯 就是這樣~

千年之夢 wrote:
妳毛真多耶





人生得意須盡歡 wrote:
再被你講下去
小莎莎就銷不出去了




蛤???這甚麼狀況??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Lithiumsalt wrote:
說難聽一點, 你重新看診領處方簽只自負部分負擔和掛號費450元, 但看診費是由健保局支出的
這筆錢是由大家繳的健保費幫你分攤一部分, 你的處方籤遺失卻要大家幫你出錢合理嗎?


所以現在不就是在探討
健保局為何要規定出一個規定,
一次醫療行為居然讓醫院向健保局請了兩次錢啊!

這不是搬石頭在砸自己的腳嗎?得利的看來是醫院啊。

做越久,忘越多;老鳥狀況比我多! wrote:
您說的地方有一個小盲點,我想請問一下:

假遺失?去別的地方領完藥,再拿健保卡去你那邊領藥,依照您陳述的邏輯,

在電腦資料上,應該是有病患處方單的藥品名稱,所以妳才可以再開藥給病患對吧!

那既然有藥品名稱,卻沒有辦法知道病患領藥的時間這也怪怪的,這個程式也太爛了!


你得到它了....
所以我說這是制度上的問題

健保卡上大部份會有病患的就醫日期及用藥紀錄
(我也看過不少大醫院單純過卡不KEY藥的空白處方)
但在藥局因為處方總額的關係,並沒有全面落實領藥過卡(沒過就沒紀錄)
所以你就看到盲點了:
某病患於1月1日就診,醫生開了3個月慢籤,每月28日份的藥。
1月1號有過卡紀錄(大部份會在醫院看完病順便拿藥)
健保規定21日後(含)就可拿第二個月的藥,也就是22號
結果該病患就拿著健保卡來藥局,說他單子掉了,可是他沒藥吃了怎麼辦
你一看卡,確實只有第一次領藥的紀錄
看起來沒問題。但最重要的處方籤,他說他掉了。

你要給藥嗎?

這種情況下,不給似乎不近人情,於是我給了。
大部份不會有什麼問題,只要健保局不來查那張處方的話
但我也被陰過,因為該病患去別地方拿過
拿過但沒過健保卡,因為他只帶處方沒帶卡。所以看卡沒紀錄(會覺得還沒領)
但在申報時就見真章了,健保局會看到兩筆相同處方申報(某醫院或藥局跟我們藥局)
但只有一筆會得到給付,這時唯一的依歸就是處方籤。
他們會要我們傳真處方籤給他們來證明申報依據
結果我們沒有,下場是賠了該張藥品費還可能被記點

所以這也是為什麼我說是重點的地方
遺失處方是一件很麻煩的事
請記得妥善收好





s60學員 wrote:
但在申報時就見真章了,健保局會看到兩筆相同處方申報(某醫院或藥局跟我們藥局)
但只有一筆會得到給付,這時唯一的依歸就是處方籤。
他們會要我們傳真處方籤給他們來證明申報依據
結果我們沒有,下場是賠了該張藥品費還可能被記點


所以我之前有說過啊

即使重覆領藥, 健保局還是會發現, 正常人是不會去做這種事,

現在的制度要求沒處方箋的藥局吸收損失, 卻沒有去懲罰重覆領藥的人, 難怪沒辦法防止,反而造成更多問題。

應該讓原開立處方的醫院可以補發且作廢原單,只要在新單上註明遺失補發,原單作廢,
事後查到真的有重覆領藥的,健保局直接記在病人帳上,下次就診時補收藥錢就好。

這不是很簡單又省錢嗎?



人生得意須盡歡 wrote:
所以我之前有說過啊即...(恕刪)

唯一的錯〜補印憑證
就算是換照也沒那麼貴
人生得意須盡歡 wrote:
所以我之前有說過啊

即使重覆領藥, 健保局還是會發現, 正常人是不會去做這種事,

現在的制度要求沒處方箋的藥局吸收損失, 卻沒有去懲罰重覆領藥的人, 難怪沒辦法防止,反而造成更多問題。

應該讓原開立處方的醫院可以補發且作廢原單,只要在新單上註明遺失補發,原單作廢,
事後查到真的有重覆領藥的,健保局直接記在病人帳上,下次就診時補收藥錢就好。

這不是很簡單又省錢嗎?


怎麼罰? 你怎麼確定重複領藥的人都一定還會去那邊拿藥?
健保特約藥局到處有 怎麼罰?
是要像抓通緝犯那樣 每個特約藥局都發一份"收藥錢"清單?
即時連線的話還能抓的到 但沒有即時連線就會有漏洞可鑽
還是 健保局要固定時間發文給欠藥錢的民眾討錢?
這不是徒增人事成本+浪費紙張嘛? 這也沒有比較省錢阿

而且 藥局給藥的時候 本來就有核對的義務
領藥的民眾有可能是無知的 但是藥局給的當下絕對是知情的
處罰他們不只是因為讓民眾重複領藥 也是處罰他們沒有做好管制的動作

這個只是一個便民機制 讓無法按時回診的人 可以就近用處方籤領藥
早期是真的要每個月去付掛號費給醫生看的
以前我公公沒有處方籤 我們是真的每個月扛著他去醫院在那邊一起排
現在只是讓你方便而已 東西遺失了 當然就只好回到原點 再掛一次
請不要因為這個方便已經用到習慣了 就連最基本的"掛號看診"都拿出來質疑

要藥單 本來就是要醫生開 掛號費不是為了"補發" 是因為要"看診"才可開單
希望大姊不要再把掛號費跟規費混為一談 這根本是兩碼子事情
當然 你花了那麼多錢跟時間 你可以要求醫生再幫你診斷一次
我遇到的醫生通常還是會再診斷 確認這次新開的處方籤是否需要調整
大姊不要一直執著在"補單"的迷思 結果連要求醫生看診的權益都忘記了

s60學員 wrote:
你得到它了....
...(恕刪)


您解釋得相當清楚,如果我是你,我想無論病患忘了帶健保卡或處方單,

不給藥不合常理沒錯,那就讓病患押金(藥的成本),等他補處方單或健保卡

在退押金給他,這樣就藥局應該就不會有損失的問題了。

至於莎莎姐的問題,我個人是覺得制度上有缺失沒錯,

但是回頭想想,當初開立慢性處方簽箋主要目的是便民省時及節省病患再次掛號領藥的費用

如果把處方箋弄遺失了,就當作是小小懲罰好了,這樣想心情可能會好一點

noisegirl wrote:
怎麼罰? 你怎麼確定重複領藥的人都一定還會去那邊拿藥?




病人下次去門診批價時, 在藥錢那裡加上這條就好了啊。

這裡指的是健保局註記在病人的健保卡上,自付額的部分加上這條錢。

真以為病人會注意到而且知道藥錢合理價是多少嗎?

如果要警示,是可以另列一欄, 以雙倍價錢去收啦。比照漏稅罰的做法。

這一點也不難吧。


我只知道那間醫院很可憐

台灣人很多人就是剛愎自用

都說:為什麼不這樣做,叭啦叭啦噗

抱怨東抱怨西

對於什麼解釋壓根就是聽不進去

不去了解只會一昧謾罵

期待形成民粹大家一起罵

自己可得意的很

可惜01不是什麼亂七八糟的網站

理性佔多數

取暖有很大的機率失敗

也讓我們看清了人生百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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