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ceryct wrote:
你法律果然是google來的......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裡面內容有看過嗎?
媒體若報導符合公共利益事件, 的確在個資法有免責, 可蒐集個人資訊,
但不代表新聞播報的事, 即符合公共利益.........
認知的確差異太大........
上過法院幾次, 與公共利益有關
可以分享看看阿.....
(因果)
謝謝喔,安安!要乖喔!

canceryct wrote:
講白一點
如果今天是公佈公車上的事發影像
這是可受公評的, 但僅公開對方臉部特徵......
這還要看檢察那邊怎麼認定....100%如何, 我不敢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