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ity wrote:
很好奇 已經通知警察局
那警察局也應該知會消防局吧....
轄區二重派出所指出,日前曾接到台北縣警局瑞芳分局轉來一紙公文,聲稱有一家「地景實業公司」從瑞芳載來七百五十公斤炸藥,選在頭前溪畔引爆測試,但並未註明時間地點。
新竹縣警局竹東警分局長林志鈞說,警方曾接獲中大委託的地景實業公司申請,要求戒護運送炸藥到頭前溪畔,但對於試爆是否合法,非警方權責。
反正就是打迷糊帳就對了
最不爽的是下面的報導
中大地球科學系教授顏宏元說,爆炸試驗地點周遭五百公尺半徑內都不會有住戶或建物,不會對周遭建物與居民造成安全威脅,請民眾放心,事前也知會爆炸地點的轄區警察,但不知道還需向消防單位聯繫,為避免造成民怨或疑慮,未來試驗進行前,會先向警方、消防與民眾知會溝通
看清楚喔
事前也知會爆炸地點的轄區警察
是知會.不是申請.
而且是應該向消防單位申請吧
& 這也不是第一次炸
以前可能炸過無數次了
幾百公斤的炸藥
他們愛炸哪就炸哪
沒人管的動
沒人可以管
小光圈的瞇瞇眼 更能看清這世間的一切
921當時所帶來的震撼,遺留下來的陰影,至今仍然揮之不去,我不想再看到下一個921.....
921地震發生時,我剛好醒著在上網和人聊天,整間房子搖晃的吱吱響,我現在想起來都還覺得很恐怖.
這對有經歷過921的人,我想不管是不是受災戶都會有相同的感觸.
這所大學的這種行為,大家應予以譴責,這位教授不管有再多冠冕堂皇的理由,他都不應該拿這種事來開玩笑,萬一弄假成真,他擔不起這個責任,我不管他是否是基於學術研究,他都必須站出來向社會大眾道歉.
辛辛苦苦的打一堆字,你還是難逃被刪被鎖的命運,大家不如長話短說吧!【01文字獄的時代,正式來臨】
這麼大的事情,如果是一般尋常老百姓
早就被抓去關個10年跑不掉了吧
怎麼會只輕輕罰個錢就了事了呢?怪怪..
剛剛朋友寫了一段故事,大家輕鬆一下好了...
位於西太平洋小島某大學最近在研究地球...
累積上百年地殼能量的斷層結構.被人為的炸藥能量引爆釋放.
引發連鎖反應.造成為芮氏規模7的地震.
位於西太平洋小島發生嚴重災情.緊急發布戒嚴命令.
投入救災重建為第一優先.
然後....
暫停一切無關緊要的活動
例如小島酋長的推選........
以上純屬虛構.如有雷同.......
那肯定比小島上四年前的2顆子彈故事更懸疑了...
大家輕鬆一下笑笑就好,不要火氣太大在板上吵架
真的要吵就大家集合起來跟央大求償,這才是處理事情的具體方法嘛~
烈燄赤子 wrote:
因為爆炸應該算內政部...(恕刪)
沒錯爆炸災害是屬於災防法所規定的範疇
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然而一開始用消防法那個炸藥爆破施工來指其違反消防法就有問題了
(第14條當初立意是針對從事探勘、開路等施工作為所需炸藥爆破而訂定)
所以一開始我就說施工跟實驗在法規上來說有沒有差異?畢竟僅在消防法裡頭也未見所稱使用炸藥爆破施工究竟要使用多少公斤?除了施工以外罰不罰?或衍生不良後果得罰?這些都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用這個在媒體上第一時間說出來有欠考慮!當然身為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的幕僚單位絕對可以表示專業單位應有的立場
所以一開始就應該從災害防救法的觀點切入,而不是消防法!
不管現在實務上作法為何,我認為災防並不等於消防
本來這個案就該用公共危險罪嫌來偵辦
因為依據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當所造成之地震程度達三級以上者即為丙級災害規模(即認定災害之生成)
又經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工作場所發生火災、爆炸...(略),涉及公共安全之災害為乙級災害規模
又公共危險罪不以損害之發生為處罰依據(如酒駕不以肇事與否為判斷依據)
即法官得視各項資料逐項判斷是否有衍生造成不特定多數人死傷之可能
我想這樣子用公共危險罪是不是比用那個消防法第14條來質疑本案學術單位好多了
不然消防機關也得先自己解釋清楚所謂施工包不包含實驗
如果包含實驗那我想全國多少學術單位有使用炸藥爆破了呢?消防機關現有的人力有能力去受理嗎?有這個專業去評估安全與否嗎?
如果什麼都拿局長所說要向消防機關報備!那消防機關鳥事只會更多!准了變成消防機關要為安全背書
不准的話學術單位也可能會用小手段施壓消防機關不得不同意!然後呢?局長人事權在地方首長,地方首長也是要選舉才會產生,那後面我就不想多說了....(所以警察、人事、政風、會計才人事一條鞭就是要避免流於私用,可是消防機關不是這樣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