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小朋友到玩具反斗城,請自求多福

Kake wrote:
這讓我想到魯夫啊...從小就接受地獄般的訓練

哪有~這個例子不可類比啊~
魯夫是隔代扶養,由爺爺扶養,但是爺爺因為工作繁忙,所以托給好朋友幫忙照顧啊
要是小康的兒子像魯夫那樣,那位好朋友可是會被告死的啊
還有~我要說一句很流行的話『魯夫最乖了,都是交到壞朋友(艾斯)才變壞的』
港商生意人有沒有責任、有沒有誠意已經很明顯的一面倒了.連討論都不用討論.
樓主有沒有責任,大家各說各話.有極端保護主義者,也有務實主義者.
不論如何,拿到賠償金才是最重要的.
改善賣場環境?我可不忍心還要讓受傷的人去肩負起這個重責大任喔,除非樓主年輕時就賺起來吃飽等死了...
katsumi wrote:
這個我也想過,如果當...(恕刪)


以下來做個推演

一.同樣的故事在原案件因為要求37.5萬然後隱藏此事實

在未被揭露之前支持率是靠向樓主後來變成只有五個人支持樓主

因為質疑他的正當性

而同樣的故事在假設中因為要求1萬元然後隱藏此事實

在未被揭露之前支持率是靠向樓主後來被揭露之後呢還會有人質疑他的正當性嗎

1.仍然只有五個人支持樓主

2.只有五個人砲轟樓主

3.事不關己不回應

4. .
.
.

我覺得1.應該不會發生 2.之後的選項比較會發生不管是2之後的哪個選項至少砲的人會變的比較少(我覺得是少非常多)

所以兩個案子的變異數為何=求償金額的高低

因為求償金額的高低所以影響樓主的動機性

那為何求償金額的高低影響樓主的動機

因為其認為太高有獅子大開口敲詐廠商之嫌

二.樓主的求償真的會金額過高嗎

比照前天新聞(20萬)跟侵權行為法的判決意旨37.5萬其實是合理的

比照判決腳受傷20萬好了 那臉受傷所需要的整型費用跟慰撫金應該會更高所以37.5萬尚未超過合理範圍

而為何眾多人認為37.5萬金額過高進而質疑樓主正當性

這就要問每個質疑的人他的想法

不過就侵權行為法這是正當權利的行始

在法律跟道德上皆無非難性

這時候應該會有人舉成大女拾金 跟法院都是腦殘因為強暴判決 再不然就是法官都收賄等來質疑法院吧

不過這個判決在眾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判決中並無特殊之處

既然是正當權利的行使在法律規範下37.5萬也是合理範圍那何來獅子大開口或是敲詐廠商之嫌

既然金額合理那樓主動機又有啥不對



愛作夢的瓶子 wrote:
1586樓骨頭還輸那...(恕刪)


那個人關我屁事

你們之間要去互相鬥臭鬥爛比自己的八鬥心腸誰比較小誰比較幼稚那是你們之間的事情別把我拖下水


有三位鄉民嗆出,若是主阿能提出證據,我們三位就捐三百萬至社福團體.....不過主阿....沒肩膀,提不出證據)


那你能提出證據我有另外一個門號另外一個帳號嗎

我只針對事情不對人

我只知道我只有一個門號也只有這個帳號

所以,big大所言,為什麼這些人會這樣反應激烈?
跟我之前思考的差不多,
根本就是民眾不清楚自己權益的價碼.
大家只覺得受傷破相只值個三五八萬.
看到別人開價一下就幾十萬起跳,有點被嚇到或是覺得不可思議...
但...他們在想什麼,彼此心照不宣啦.
或許在這裡罵東罵西罵翻天,看壹青天的劣劣劣卻看的爽翻天...
台中小康 wrote:
自然科非我專長,
因為我只知道狗會一直汪汪叫,
狗是畜牲吧。

只是我不知道是狗已進化會打電腦(是否貓狗大戰之特務狗真的存在?)
還是有人類退化到有狗的傾向而為狗的特徵表現,
有人能說明愛作夢的瓶子是以上何種情形嗎?

妖獸喔,法律常識達人沒其他步了嗎,怎麼快就沒了
開始玩起了影射大戰了
是喔~~法律達人開始玩這招囉??
我等等問我家女友,愛作夢的瓶子帳號主人演變成怎樣a

法律達人將我影射成狗,沒關係....我又不痛不癢,不過您的格調......好像.....
因為連狗都知道01上不能開分身,那~~~法律達人小康哥~~~你會不知道嗎?


台中小康 wrote:
樓主關掉先前帳號,
但又開新帳號繼續發言,
我就懷疑你居心不良。

212樓
KESA28493 wrote:
說真的
上面那段紅色標起來的話
台中小康or taichung kan先生你應該是沒有資格來指責別人吧
樓主可是一開始就表明了舊帳號是飛翔中並且已經關閉帳號了



235樓 有鄉民引用小康哥的名言.........扯、爛
那裡癢傳奇♀ wrote:
引用康康版01的暗黑契約:

taichung kan 被停權一個月,並非永久,此為01站方之ID保留

此情形下本人目前另開立之ID僅為 taichung kan 之中文意思表示,並無不當

雖客觀上為兩行為主體,本人主觀上實為一行為主體無疑


這是什麼法律常識??
別人關閉舊帳號後,再創新帳號....居心不良??
你直接開分身,違反01板規.........就千千百百條正義之聲??
叫你龜起來就沒事,還要當出頭鳥,硬扯自己法律多強多厲害,少丟臉了吧





對囉,趕快去回鄉民,您家小孩1歲半時,在大賣場學走路嗎??

別又無視了咧
踏出復權第一步,等著你回來~!!!
brain417 wrote:
一定贏?這可不一定唷...(恕刪)


97,消上易,2

此案子的爭點主要是在於是否有積水並因此照成被害人跌倒

如果能證明確有積水並且是因此跌倒那就是大潤發的過錯這是無庸置疑的(侵權責任法的相當因果關係)

只是被上訴人無法提出他究是因為自己跌倒或是因為積水跌倒(能就贏了)


這就是典型的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台中小康 wrote:
自然科非我專長,
因為我只知道狗會一直汪汪叫,
狗是畜牲吧。


在你身上我看見一句成話應用得當
「馬不知臉長、猴子不知屁股紅」
chiang:你殺(砍)了一個我(文章),還有千千萬萬的我(文章,不同的網站)...
再度飛翔 wrote:
在你身上我看見一句成話應用得當
「馬不知臉長、猴子不知屁股紅」

翔老大...小心點,等等您被隱喻成馬或猴子呢

原來法律常識達人在講不出話時,就開始影射別人是動物了
踏出復權第一步,等著你回來~!!!
愛作夢的瓶子 wrote:
翔老大...小心點,...(恕刪)


瓶子大,真是委屈你了
還要跟這幾位.........搏鬥!

個人認為對於意見不同者可以辯論
但是口無遮攔的惡言相向
就無須理會了.........
畢竟連樓主都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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