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rgilyeh wrote:抵毀暱稱被判的判例已經很多目前一般傾向於暱稱即代表個人目前看判例並沒有暱稱不代表其個人的傾向故即使是暱稱,也是要謹言甚行...(恕刪) 網路官司辱罵虛擬角色 玩家「石頭」被訴藍喵喵 發表日期:2008-01-30 11:05:57線上遊戲的虛擬角色也享有獨立人格權?「溫柔的石頭」與「逝水無情」兩名線上遊戲玩家在遊戲中起爭執,「溫柔的石頭」留言辱罵「逝水無情」賤女人,「逝水無情」的本尊賴姓女子不滿而提告,板橋地檢署昨天將「溫柔的石頭」本尊程姓男子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檢察官起訴指出,這類網路遊戲的角色均長期跟隨玩家,與一般網路上隨意可創、可刪除的代號有別,是具有專屬性的;本案辱罵的雖是一個虛擬遊戲角色,但仍構成公然侮辱罪嫌。這是我國司法史上的首例,引發不小討論。依目前司法實務的見解,就本案而言,必須是不特定人知道「逝水無情」就是賴女,侮辱「逝水無情」才會讓賴女名譽受損;但本案兩造玩家彼此不認識,其他玩家也不知道「逝水無情」的本尊身分。檢方調查,兩人起爭執的遊戲是國內知名線上遊戲「天堂二」,玩家上線註冊取得帳號密碼後,在遊戲伺服器內創立遊戲角色,可以自行取名、選擇職業與種族,並以「練功」等方式進行遊戲。遊戲中,玩家之間並不知道彼此真實身分;換句話說,玩家都是以虛擬角色在遊戲中互動。檢方調查,去年一月九日晚間,玩家程姓男子以角色名稱「溫柔的石頭」的人物進行遊戲,與同伺服器的「逝水無情」因為練功等原因發生衝突,「溫柔的石頭」在該遊戲的官方自由討論區留言,指「逝水無情」是「三八死女人」。次日晚上,「溫柔的石頭」又在討論區上刊登「逝水無情妳這賤人,蠢字已不足以形容你了」等留言;一天後再留言「真的好賤喔,我恨逝水無情,都是她那死女人,害得老子得要好好開始認真囉!」等語。「逝水無情」的本尊賴姓女子認為「溫柔的石頭」公然侮辱她,便將討論區的相關留言拍照後向檢方提出妨害名譽告訴。檢方調閱相關遊戲歷程與玩家帳號資料,查出「溫柔的石頭」是程姓男子,於是傳喚程到案調查。雖然程姓男子事後在討論區貼文向「逝水無情」道歉,但是「逝水無情」賴女仍堅持提告。檢察官雖然認為程姓男子辱罵對象是遊戲角色,但仍構成公然侮辱罪嫌,起訴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網路官司』法界:「無情」身分 不算被害人板橋地檢署昨天起訴了公然侮辱網路遊戲虛擬角色的玩家,引發爭議。法界人士指出,本案名譽受損的「逝水無情」是一個遊戲角色,外界根本無法得知「逝水無情」為誰,因此沒有「被害人」,檢方的起訴有待商榷。國內網路遊戲人口粗估逾百萬人,網路遊戲之所以迷人,就是玩家可以另外創設一個身分,並以這種身分「生活」在遊戲之中。這種型態的「小社會」,吸引上百萬玩家爭相投入甚至難以自拔,然而除了特定犯罪(如盜用帳號),玩家在遊戲間的「法律規範」,僅止於遊戲公司所訂的規範。法界人士指出,現實中的法律很難套用在網路遊戲上,主因遊戲角色均是虛擬化;換句話講,不管角色在遊戲中被打罵、恐嚇或被殺害等等,電腦一關,這些「侵害」都不會實現於真實生活中。一位偵辦過多起電腦犯罪的資深檢察官指出,在虛擬的網路空間,使用虛擬的人物角色,在彼此都不知對方身分的前提下,將現實法律套用在虛擬社會上是有問題的;因為,玩家角色與本人之間並沒有關連性,不管遊戲角色在遊戲中受到任何侵害,都不會「及於己身」。一位板橋地院資深庭長解釋,如果虛擬角色已表露本尊身分,或不特定玩家能從相關訊息得知本尊是何許人,就像從綽號得知一個人的真實身分一樣,在此情況下,在網路留言辱罵虛擬角色,就等同公然侮辱玩家本尊,才會構成侵權犯罪。--------------------------------------------------------------------------本人見解原因如同紅字所示,除非暱稱 與真實身分公眾可知有關聯性,不然本人認為不構成公然侮辱.至於本件檢察官之起訴,本人認為不具代表性,亦有爭議.
老艾瑞克 wrote:那我也要考慮一下要不要去告以前當兵時罵過我的班長囉 呵呵 我不是草莓! 你必需有「錄音證據」,或者「證人」前者最直接,後者檢察官與法官不一定採信再者,如果那班長罵你是半年前(以上)的事你更告不成了
shyeh wrote:這案子要成立,難啊....(恕刪) 我也有點疑問!!侮辱的話應該要先證明自己不是!!人家說你什麼!!自己需不需要準備證據證明自己不是,才能告他?還是人家說你什麼!!他得自己準備證據證明他說得沒錯..............
spawnajan wrote:我也有點疑問!!侮辱...(恕刪) 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處罰「公然侮辱」之言論,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且衹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見司法院院解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所謂侮辱行為,係指一般人立於名譽權主體之立場,受到行為人對其人格價值所為蔑視之評價後,一般人均會有屈辱、不堪、難受等不佳之主觀感受或反應,且侮辱罪,係指未指摘事實之抽象謾罵而言,故公然侮辱乃指對被害人抽象的予以謾罵或嘲弄,使人難堪之行為。
台中小康 wrote:網路官司辱罵虛擬角色...(恕刪) XD 我知道你的意思只是個人觀察這趨勢有在改變光這一年發生的類似的東西法界的看法的確有在改變,而且的確是傾向於代表個人...最後看法還是要由法官自由心證不過以趨勢來看網友還是不要以身試法為上策不過也聽到不一樣的意見是沒錯個人看法也是抱持著網路身份不代表個人那線上遊戲砍砍殺殺,被pk的人心靈會受損?不過法界看法目前的確是不太一樣還是要有網路上能對應的法條才是,而不是一昧的套用真實世界的條例不過..這就是我國司法
gofy6848 wrote:法律祇是最起碼的道德...(恕刪) 可是現在許多人,連這最起碼的道德都做不好,更遑論跳脫法律範疇的「自我約束」。我個人是挺同情樓主,被罵了卻沒辦法討回公道。雖然只是小事,但還是有被侵犯的感受。如果所有人都認為「網路暱稱對罵,罵得再難聽都不會有事啦」,一起大亂特亂,這絕對不是件好事。但話說回來,如果勝算不高,又有小題大作的疑慮的話,那也只能算了。提告的結果就是出庭的來回時間體力消耗、律師費用、敗訴後要不要再重來一次,即便是勝訴也得不到什麼好處,就只是爭一口氣討個公道,想想還真是不划算。樓主你如果想想這些,可能就會比較放寬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