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ntman wrote:
你只說了部分, "P2P下載檔案同時也上載檔案", 這才是事實.
下載動作就叫"複製", 你分享你硬碟下載的檔案讓其他人複製就叫"散佈", 複製行為是由對方自行完成這沒錯,
但你的硬碟是來源之一, 這不叫"散佈"叫什麼??? 其實你解釋得很好, 你可以去跟法官賭賭看他買不買帳, 但是
依我個人看法, 法官會說你胡扯........(恕刪)
1. 那圖書館放書,提供書目讓人查詢,提供書籍給人影印,圖書館也是散布囉!
要不要先把政府開設的圖書館統統都抓起來? 好啦! 算圖書館有特權可以散布著作物好了!
2. 那如果在家裡,並不在圖書館,A君放了幾本書在桌上或書櫃上,B君把那些書拿去影印,
是不是A君把書上放在私人桌上或書櫃上的都叫做散布? 要被抓?
3. 你在路上唱歌,你也是在公然散布詞曲喔! 要不要把你抓起來?
因為以上1,2,3的行為都受到著作權法第51條合法複製行為的保護,所以你在路上唱歌不會有人告你!
所謂的散佈,是要重製好後再主動推出去! 而重製,則是你自己抓回來! P2P完全符合這些規則!
但你用Email/MSN傳送文章圖片則完全符合散布的要件!
因為是你複製好才寄出去的,並不是別人自行完成複製行為!
跟你講,法律是白紙黑字,法官絕對會買帳的啦!
著作物就是著作物,並不是電腦檔案是另種特別奇怪的著作物,
但若有營利行為,則不受著作權法第51條保護,
像成大MP3事件,學生分享檔案可以收到P元,但P元可以換成錢喔! 這當然算是營利行為!
過去有個號稱用某個P2P軟體的大戶被抄,結果好像是該P2P公司的員工。當然也算是營利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