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商撞死送報生 檢方求刑2年半..檢察官.你是不是少加一個零阿

CUBE0125 wrote:
簡單一句話:
犯數罪"不一定"會併罰
有興趣的話
建議去書局翻一下刑法相關書籍"競合論"的部分~

這個之前我有看過...
法條競合
何謂〔法條競合〕?

奶荼一杯30元
珍珠奶茶一杯50元

價目表寫的很清楚
小華:〔老闆!1杯珠珍奶茶〕

老闆:〔80元〕

小華:〔不對啊 價目寫50元〕

老闆:〔珍珠奶茶裏面有沒有奶茶?〕

小華:〔有啊〕

老闆:〔奶茶30+珍珠奶茶50=80〕

===================

小華 只有買1杯飲料

而珍珠奶茶在訂價時 早就已經把奶茶的成本算入了

所以老闆這樣算會多要一次奶茶的30元

1杯飲料 收2次價格 不合理

所以 法條競合會有重行為吸收輕行為

好像也蠻有道理的?
太誇張了
15151515151515
過失致死 最重2年刑法 第276條
肇事逃逸 最重5年刑法 第185-4條
公共危險罪 最重1年刑法 第185-3條


CUBE0125 wrote:
簡單一句話:
犯數罪"不一定"會併罰

有興趣的話
建議去書局翻一下刑法相關書籍"競合論"的部分~


酒駕一行為 一個評價
過失致死另一行為 一個評價
肇事逃逸還是另一個行為 一個評價

這裡沒有55條競合的討論
再用法條競合去檢視
各法條間沒有特別關係 也沒有補充關係 更沒有吸收關係
還是無法競合

阿三可以用更重的刑度處理
另外他馬子幫他處理那台車 算是湮滅證據
他馬子也要一並處理
然後再咬是阿三教唆她的

這樣阿三又多一條湮滅證據教唆犯
林林總總四個獨立犯罪

過失致死 最重2年刑法 第276條
肇事逃逸 最重5年刑法 第185-4條
公共危險罪 最重1年刑法 第185-3條
湮滅證據教唆犯 兩年以下

服完刑再補他一個驅逐出境
所以他的刑度範圍可以從2年到10年

兩年半不是很便宜他了嗎


這樣的判決是有依照條文拚的嗎

簡直是王八+**969**---亂判
CUBE0125 wrote:
簡單一句話:犯數罪"...(恕刪)


看了一下wolf3wolf3大的比喻 稍微了解了CUBE0125大所指的

不過光肇事逃逸 就可以判6個月~~~5年的有期徒刑

求刑只是最重的一半 這個就滿奇怪

尤其這個英籍印人犯後態度非常狡猾 也非常的不負責

難道求處更高的刑責也有問題嗎?

誠心請教 想了解檢察官真的已經盡力求處重刑了嗎

還是他只是按照一般求刑?
mhakkinen6526 wrote:
阿三可以用更重的刑度處理
另外他馬子幫他處理那台車 算是湮滅證據
他馬子也要一並處理
然後再咬是阿三教唆她的

這樣阿三又多一條湮滅證據教唆犯

湮滅自己犯罪證據無罪
教唆他人湮滅自己犯罪證據會有罪,那才奇了

不要一天到晚幫別人扣罪名


x54088 wrote:
還是他只是按照一般求刑?

在我看來結果一樣呢
檢:求刑2年半
鄉民:搞屁才2年半

檢:求重刑2年半
鄉民:搞屁才2年半,哪裡重

嗯,多3個字
上面也有人貼過了,類似案件就是2年多

蘋果飯 wrote:
湮滅自己犯罪證據無罪
教唆他人湮滅自己犯罪證據會有罪,那才奇了

不要一天到晚幫別人扣罪名

我當然知道自己滅證是沒有犯罪的
人性使然

你要不要去翻翻書阿
行為人是誰很重要
正犯成立湮滅證據罪
他馬子若這條成立
共犯從屬成立 有何不可

誰在一天到晚幫人亂扣
我提出可能的方向

你是要參加國家考試嗎
還是工作類別跟法律有關阿
mhakkinen6526 wrote:
我當然知道自己滅證是...(恕刪)

那你要不要也去翻翻書?
我手上的書,還是去google,通說實務都採無罪

講白一點,今天就算檢查官真的起訴湮滅證據教唆犯
上法庭只要被告主張無期待可能性,一樣不會成立
最好槍斃他
一命還一命
這樣最公平

蘋果飯 wrote:
講白一點,今天就算檢查官真的起訴湮滅證據教唆犯
上法庭只要被告主張無期待可能性,一樣不會成立


我當然知道實務不太可能
可能的話就不會是兩年半了

不要看了點教科書
就講話這麼滿

其他人每天都要辛苦的工作
哪有時間去鑽研法條

今天有機會可以藉機傳輸點法律觀念
也沒必要搞的好像那些不懂法律的人很丟臉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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