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帶回的正版DVD,不可以販售.

raytracy wrote:
還是您比較認同馬克思的主義, 認為每個人不應該擁有「私產」, 所有財產必須「共享」? 那就不是法律的問題了......(恕刪)

事實上台灣目前的騎樓法規就是主張 [私產公用] , 著作權法主張/保護的並非 [私產私用] 而是 [私產專賣權] 與 [價格壟斷權]. 這與公平交易法完全背道而馳 , 更違背釋字第564號所主張之[增進公共利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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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之著作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著作重製專賣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此項限制究至何種程度始逾人民著作重製專賣權所應忍受之範圍,應就行為之目的與限制手段及其所造成之結果予以衡量,如手段對於目的而言尚屬適當,且限制對著作之利用至為輕微,則屬人民享受著作重製專賣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國家以法律所為之合理限制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著作權之本旨不相牴觸。

書籍著作 CD/DVD之寫作係為供公眾閱覽觀賞之用者,著作權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流通傳布,公平交易法即本此而將[人為壟斷/操縱市場價格]納入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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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請教??騎樓是公產還是私產??]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151705&p=10
1589 wrote:
剝奪--指國家經由法定程序排除財產權人之法律地位。例如既成巷道問題,所以會涉及公用徵收或國賠。
限制--指國家經由法定程序限制人民財產權行使(程度上不可達完全不能行使)。例如騎樓問題,所以不涉及公用徵收。

釋字第564號解釋重點是闡明,若欲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如財產權),必須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方得為之。 並就比例原則之操作有詳細之闡述,同時要求行政機關公告限制必須授權命令明確性原則。
在我的思考邏輯第3點,不也是如此審查嗎?

解釋理由書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此項限制究至何種程度始逾人民財產權所應忍受之範圍,應就行為之目的與限制手段及其所造成之結果予以衡量,如手段對於目的而言尚屬適當,且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則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國家以法律所為之合理限制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不相牴觸。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同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並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又依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上述規定均以限制騎樓設攤,維護道路暢通為目的,尚屬適當。主管機關依上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公告禁止在特定路段設攤,係以提高罰鍰以加強交通管理,雖皆非為限制人民財產權而設,然適用於具體個案則有造成限制人民財產權之結果。
raytracy wrote:
我們有那麼多人力可以來執行嗎?
...(恕刪)

所以結論是養驢子雖是不法,但沒有人力來禁絕。

可是許多影片還是對岸的網站提供得太豐富了。人性都是惡小而為之,
geo3425 wrote:
公然大規模散佈的網站,為何不清理控告?...(恕刪)



網路上查查有很多這類分享軟體的答變

一是網站主機上沒有這些內容,都是使用者電腦上的

二是這類軟體也可以分享合法的內容,如自己拍攝的DV或是音樂,願意分享給其他人的
水可載舟亦可覆舟, 跟菜刀砍人一樣 刀是無罪的,
JOE wrote:
網路上查查有很多這類分享軟體...(恕刪)

也有很多電影、連續劇等有版權的著作物,及版權過期成為公共財的著作物
raytracy wrote:
某一項技術,除了用來侵害著作權之外,也有其他正當用途,像是錄影機一樣可以用來合法錄製有著作權的錄影帶,並非所有的錄影機都是用來違法重製,這時候並不能認為錄影機的製造商或販賣者有侵害著作權,這就是我們說的技術中立原則。...(恕刪)

網站平台有分享軟體,版權著作物,基於技術中立原則,不得取締,可以這樣舉一反三嗎?
raytracy wrote:
現在慢慢可以理解, 您會被盯上被訴的原委...(恕刪)


這就有點沒風度了,他遇上的是賞金獵人,賞金獵人也看被釣者的「態度」再來決定要不要告的嗎?
這句話可以的話應該收回去
還有,你的言論隱含著被人家告就得是一付可憐樣,太不符合法治社會的精神
判刑確定前都該無罪推論
如果明明該無罪推論,都還像你講的那麼可憐,那可見是資訊和武器不平等所造成的
讓被告覺得自己不賠錢就活該被關
身為法治社會的一份子,我們應該努力的讓資訊透明化,讓武器平等
實際的作法是:讓提告人也同時付出風險和代價。
UNPHARISEE wrote:
這就有點沒風度了,他...(恕刪)

您也看出raytracy 沒風度了

我一直不想點破,撈看看他肚子有多少貨,所以對無關宏旨的內容不予反應。

倒讓您先發難了!
raytracy wrote:
大家也不必看到代理商就喊殺, 始作俑者其實不是代理商, 應該是原發行人...(恕刪)

真想給您一點心意,您講的太好了
說明:您尚未達到會員可評分資格, 文章主題需進階會員以上, 文章回覆需資深會員以上
UNPHARISEE wrote:
還有,你的言論隱含著被人家告就得是一付可憐樣,太不符合法治社會的精神...(恕刪)
那他一付沒錢買就可以養驢子的蠻橫樣, 您又看到了嗎? 養驢子下載有「符合法治社會的精神」嗎?


「...沒錢買, 不得不如此...」???....自己沒錢買, 就去侵犯著作權人的權益? 請問, 這也算符合法治的精神嗎?

還有他前面隱喻我放屁的言論, 又符合甚麼樣的精神了? 請看看文章先後的順序, 當初可不是我先發難要筆戰的....
我絕對同意「無罪推定」理論, 我也沒說他現在就是有罪; 但法治歸法治, 觀感歸觀感, 他的行為, 給我這樣的觀感..
名稱: geo3425
來自:
註冊: 2009-07-26

這位仁兄 7/26註冊上來參與討論, 8/14 就說我是放屁, 但是我早在四月份就已經停止參與本篇討論, 在 7/26 ~ 8/14 這段時間內, 更沒有在這主題發表過任何文章, 也沒有針對他使用任何侮蔑的字眼, 對我而言, 我在這裡的討論早在四月已經終止, 跟他的發言時點根本沒有時空上的交集, 我不明白他為何要單挑我出來侮辱?

如果不是他自己起了這樣的頭, 會招來後面我對他的觀感不佳嗎?
在 8/14 之前, 我有用過任何類似的貶低人格的字眼去形容他嗎?....

要談風度, 弄清楚是誰先沒有風度的? 莫非, 說別人「放屁」算是很有風度的講法?
~~ 新願資本-臺醫壹號創投基金-普通合夥人 ~~
滿貪心的邏輯!

那視聽讀賣,tour城買的外國專輯是算盜版還是正版阿?
手邊也一堆都是多花錢才買的到阿!

這些人有沒尊重正版和私人財物這兩項?

那台灣買的正版光碟拿去國外聽看算是盜版喔!
可以請海外商查個夠阿!
好讓這些公司求償夠阿!
代理版權也有合約時效不是嘛?

看不懂為何要鑽這法律漏洞~
有個常愛求償的兄弟不是也相關不相關案件是非一堆!
why?
沒幾年就新聞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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