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tracy wrote:
還是您比較認同馬克思的主義, 認為每個人不應該擁有「私產」, 所有財產必須「共享」? 那就不是法律的問題了......(恕刪)
事實上台灣目前的騎樓法規就是主張 [私產公用] , 著作權法主張/保護的並非 [私產私用] 而是 [私產專賣權] 與 [價格壟斷權]. 這與公平交易法完全背道而馳 , 更違背釋字第564號所主張之[增進公共利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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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之著作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著作重製專賣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此項限制究至何種程度始逾人民著作重製專賣權所應忍受之範圍,應就行為之目的與限制手段及其所造成之結果予以衡量,如手段對於目的而言尚屬適當,且限制對著作之利用至為輕微,則屬人民享受著作重製專賣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國家以法律所為之合理限制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著作權之本旨不相牴觸。
書籍著作 CD/DVD之寫作係為供公眾閱覽觀賞之用者,著作權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流通傳布,公平交易法即本此而將[人為壟斷/操縱市場價格]納入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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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請教??騎樓是公產還是私產??]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151705&p=10
1589 wrote:
剝奪--指國家經由法定程序排除財產權人之法律地位。例如既成巷道問題,所以會涉及公用徵收或國賠。
限制--指國家經由法定程序限制人民財產權行使(程度上不可達完全不能行使)。例如騎樓問題,所以不涉及公用徵收。
釋字第564號解釋重點是闡明,若欲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如財產權),必須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方得為之。 並就比例原則之操作有詳細之闡述,同時要求行政機關公告限制必須授權命令明確性原則。
在我的思考邏輯第3點,不也是如此審查嗎?
解釋理由書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此項限制究至何種程度始逾人民財產權所應忍受之範圍,應就行為之目的與限制手段及其所造成之結果予以衡量,如手段對於目的而言尚屬適當,且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則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國家以法律所為之合理限制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不相牴觸。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同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並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又依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上述規定均以限制騎樓設攤,維護道路暢通為目的,尚屬適當。主管機關依上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公告禁止在特定路段設攤,係以提高罰鍰以加強交通管理,雖皆非為限制人民財產權而設,然適用於具體個案則有造成限制人民財產權之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