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得意須盡歡 wrote:
唉
病人下次去門診批價時, 在藥錢那裡加上這條就好了啊。
這裡指的是健保局註記在病人的健保卡上,自付額的部分加上這條錢。
真以為病人會注意到而且知道藥錢合理價是多少嗎?
如果要警示,是可以另列一欄, 以雙倍價錢去收啦。比照漏稅罰的做法。
這一點也不難吧。
這個建議 是在你充分研究過健保局及醫院連線實行方式之後 才提出來的嘛?
Lithiumsalt wrote:
這也是為什麼健保局規定處方籤弄丟要重開一定要看診的原因...(恕刪)
Lithiumsalt wrote:
根據醫師法第十一條規..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恕刪)
我也是花 wrote:
但今天你若是個慢性病患,醫師早就親自診察你N百次,
處方也從來没換過(當然如果醫院為了省成本換藥那又另當別論),
每次回診只是為了拿藥,這二種狀況能一樣嗎..
我也是花 wrote:
剛好最近有個朋友跟我抱怨醫生的態度,
他是甲狀腺機能亢進吃了五六年的藥還没好,
就在最近一次回診,等了一個多小時,進入診間,
想要跟醫生說不舒服的症狀,卻被醫生不耐煩的打斷,
嚴格說起來進去坐那一分鐘是要診察個鬼喔。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