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1發言被告妨害名譽,請問大家看法(目前是不起訴處分)

感覺樓主被抓...警察應該是用---釣魚的方式

只是...警察當真如此認真?

奇勒...路上違規的一大堆,機車汽車排氣音量超大....他們都視若無睹...


網路更亂七八糟...真要大家一起提告...那十倍警察也不夠用...


想不通...........
警察不是釣魚 也不是多認真
而是被動式的接獲報案
這是告訴乃論的刑案,不能吃案

個資法與通保法 施行以來,有多少這樣類似的網路行為
其實只要當事人選擇一概不承認
就會增加警員辦案的難度與複雜度

樓主面臨警方查案選擇坦然面對不逃避
其實是要掌聲鼓勵的

《通保法》第11條之1項明文規定,只有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
,檢察官才能調閱通聯和IP位置,但因妨害名譽最重本刑僅2年以下
,因此不能申請調IP。

易方達 wrote:
感覺樓主被抓......(恕刪)
我愛藍光 wrote:
是的我在01也註冊10年了
文章也回覆不下1000篇
就算被人身攻擊 我也從沒想過要提告
因為當你在網路上如果真的想捍衛自己的名譽
就別走向法庭!

一旦事情越搞越大
媒體真的是會來關切的
讓真實世界的自己曝光

如果情緒控管做得好
是應該不會犯的事

另外我堅信
一個真正有雅量的樓主,絕對不會告人
更別說和解了..(恕刪)



我反問你一句,有雅量的人難道無論遇到甚麼話語,都可以隨人罵嗎?你問你自己這句話成不成立就好?

很多人都以為罵就好了,罵完好像都不用負責任,樓主偏偏遇到一個要跟你計較的

能怪誰呢?

在法律修改之前已有很多案例,用字遣詞應該小心一點才是

罵完爽完之後被告,你又贏了甚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雄市一名盧姓婦人以閩南語「雞腸鳥肚」等負面話語,辱罵陳姓女鄰居,陳女認為自身名譽受損,控告盧婦公然侮辱,要求賠償100萬元;法官認為「雞腸鳥肚」有輕侮、鄙視之意,判處盧婦拘役40天,易科罰金為4萬元,及民事賠償1萬5千元,盧婦共損失5萬5000元,雙方均可上訴。

判決內容指出,98年10月26日盧婦先以「雞腸鳥肚」和「奧高尚」等語,在住處外辱罵陳女,同年11月28日兩人起衝突,盧婦又咒罵陳女「瘋子、做人失敗」,陳女氣得控告盧婦公然污辱,要求她賠償100萬元。

法官在判決過程指出,閩南語中的「雞腸鳥肚」,意指為人小氣吝嗇、度量狹小屬負面用語,照一般社會通念來說,帶有輕侮、鄙視之意,且盧婦是在不特定人能共見共聞的場所辱批評陳女,以致陳女受到精神及心理傷害;另據《聯合報》報導,法官考量兩人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後,將賠償金額減低為1萬5000元,雙方皆可上訴。刑事部分已判決定讞。

balance0910 wrote:
對喔,
如果是直接去地檢署寫告訴狀,
檢察官會交辦給警察,警察發函請01提供相關註冊資料、IP位址,
然後就可以調到資料,至於去警察局報案,過程應該類似吧!!(恕刪)

這一帖的說法是很有問題的,本來有點懶的回應,

但因為有人把這一帖截圖到"時事新聞版",鼓勵"截圖告人",

我就覺得應該回應一些正確的觀念了!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在2014年修訂後,第11-1條規定,

"偵辦最輕本刑三年有期徒刑之罪,且還要向法院聲請並說明必要關連性,

都通過後才可以調取通信者資料",也就是說,要偵辦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案件,

才可以開立"調取票",取得被告的通訊資料(包含電話.地址.email.ip.......),

在01發生的糾紛,絕對不外乎刑法309.310的"妨礙名譽"或是刑法358的"妨礙電腦使用"

及侵犯"著作權法"的相關法條,以上這些刑責最重本刑都是在三年以下,

也就是說依法是不得開立"調取票"的!

所以說,01只要沒有"調取票",敢隨便提供資料給任何人(包含檢警),就準備被告死吧!

檢警只要敢"違法"開立"調取票",也是準備要被告死吧!......

當然,檢警也有其他的管道能取得資料,前提是不違法的!

例如,很多人在網路都只用一個id到處註冊,有些網站對會員的資料幾乎都是公開的,

那就很容易被對比查到了!所以,當警方傳你來時,也常用"證人"的身分,因為他們也不能確認是不是你!

所以,以這一棟樓來講,我如果是樓主,我會追究檢警是如何獲得我的資料?

如果合法,那我沒話說!如果不合法,那就一樣等著被告吧!.....

法律不是保護好人,是保護懂法律的人!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爭取!

檢警是第一線法律的執行者,更要要求"依法行政"!

因為今天侵犯的是別人的權利,你可能不在乎!那很可能明天就會侵犯到你的權利了!....
tsaichan wrote:
我就覺得應該回應一些正確的觀念了!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在2014年修訂後,第11-1條規定,
"偵辦最輕本刑三年有期徒刑之罪,且還要向法院聲請並說明必要關連性,
都通過後才可以調取通信者資料",也就是說,要偵辦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案件,
才可以開立"調取票",取得被告的通訊資料(包含電話.地址.email.ip.......),
在01發生的糾紛,絕對不外乎刑法309.310的"妨礙名譽"或是刑法358的"妨礙電腦使用"
及侵犯"著作權法"的相關法條,以上這些刑責最重本刑都是在三年以下,
也就是說依法是不得開立"調取票"的!
所以說,01只要沒有"調取票",敢隨便提供資料給任何人(包含檢警),就準備被告死吧!
檢警只要敢"違法"開立"調取票",也是準備要被告死吧!......

一般網站(討論區),算不算是"電信服務"、"電信系統"?
是不是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這應該有適法性問題

其實01碰到的這問題,我們公司也會碰到
也就是警察/檢察官來跟我們要求嫌疑犯的資料時
有正式公文的,我們會配合辦理
但只憑電話(我們有接過電話自稱警察辦案)的,我們就不給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044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
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
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本法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0151
通保法漏洞:檢察官要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限制一堆,警察卻可以輕鬆要?
那麼,問題來了,此項只規定到司法警察官要調取「通信紀錄」時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法院聲請核發。那麼,如果是想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時,又該如何處理呢?

對於此項疑慮,法務部回函警政署表示,既然新增訂的通保法只規定司法警察官調取「通信紀錄」應該經過檢察官許可,則依照文義解釋,想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時,就不需要有這個程序,也就是可以和修法之前一樣直接發函向電信公司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

上面這報導說明了
調「通信紀錄」和調「通信使用者資料」的適用條件是不同的
另外這是指跟"電信公司"要資料

一般(非電信)公司或小老百姓,碰到檢警要資料
我是不知道有多少人敢拿這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當擋箭牌而不配合?

我們公司非電信公司,不會有「通信紀錄」,所以這部份可忽略
至於想要「使用者資料」,上面這報導也說了,警察發函來要也還是可以的

註:這個議題(調使用者資料),我們公司也會碰到,所以我頗有興趣討論

蝦米爸爸 wrote:
一般網站(討論區),算不算是"電信服務"、"電信系統"?
是不是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這應該有適法性問題(恕刪)


一般網站.論壇.公司行號...甚至政府部門如未依法定程序,隨意洩漏.提供個人資料

給他人,違反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

如果檢警單位有出具法定"調取票",自然符合"個資法"16-1的"法律明文規定"!

若無,當然即屬"違法"!

蝦米爸爸 wrote:
通保法漏洞:檢察官要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限制一堆,警察卻可以輕鬆要?


法務部的函釋真的就如同連結裡的看法,既幼稚又可笑了!

"通保法"的法律位階是屬於"法",法務部對警政署的"函"頂多屬於"命令"或是"規定"的位階,

竟然可以限縮或解釋"通保法"的適用?講得通嗎?

再者,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規定,檢察官是指揮司法警察偵辦案件,雖然實務上,

檢察官只能指揮二級司法警察,但一條可以限制檢察官的法律卻不能限制指揮下的司法警察?

在法理上講得通嗎?

老實說,"便宜行事"辦案的檢警很多,但是碰到懂法律的人,基本上檢警就不敢不"依法辦事"了,

實務上,上了法庭也很少人在爭這個,但是並不代表這條法律是不存在的!
一直覺得,公然侮辱罪應該刪掉,
有些人,運用語言文字的功力不夠強,
他們想到的詞句都太直接,
以至於容易觸法,
有的人講話常會帶個幹字,靠字,靠杯,
而有些人罵人不帶髒字,卻酸到不行,
甚至連說話都不必,
一個普通動作就能侮辱人,
tsaichan wrote:
這一帖的說法是很有...(恕刪)

你的認知才是有問題的吧!?

如果以此案來說,何時才會走到通保法規範的調IP時機?(以下是我去年莫名其妙被告後,詢問律師來的)

它會是在警方受理報案,偵查佐或偵查員行文mobile01調查發話人註冊資料之後,“註冊的人否認自己是發言的人,且本刑為三年以上重罪”,才有所謂的調IP程序~ 前段偵查隊 行文mobile01的調查只是為了釐清案情,懂嗎?(根據Mobile01的註冊資料就可以連絡到註冊的人到案說明了,註冊的人可以賭檢警是笨蛋,堅持自己不是發言的人,看最後檢察官是要跟你玩“查無實證,不起訴” 或是 “毫無悔意,加重起訴”啊~這件案子就是最好的例子;當事人被連絡以“證人身分”到案說明時,在偵查隊就已承認自己是發文的人了!根本程序不用到檢察官簽署IP調查)

今日已有人報案,難道警方可以完全不處理就結案?那也太可笑了吧…

(我公職退休後,現在名字是被兒子掛名一間公司的負責人,去年有公司員工跟嘉義某同業在拍賣網站互嗆後被告,程序幾乎是一模一樣,我在嘉義偵查隊時就是堅持不是我寫的,但是偵查隊會用“明明就是你”、“偽證是七年以上重罪” 來套話,雖然最終我仍是否認到底,但是案件仍是移送嘉義地檢署,因為警察根本無權判定我有沒有罪!最終這案子不起訴,並不是因為我IP被查出 不是發話人,而是因為該言論根本就不構成妨害名譽~)
tsaichan wrote:
一般網站.論壇.公司行號...甚至政府部門如未依法定程序,隨意洩漏.提供個人資料
給他人,違反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
如果檢警單位有出具法定"調取票",自然符合"個資法"16-1的"法律明文規定"!
若無,當然即屬"違法"!

個資法第16條(或其它條)可沒規定一定要"調取票"
檢警有正當理由(例如辦案),且用正式公文來要資料
我們就不算是"隨意"洩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6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如前所述,對於檢警的正式公文,我們公司會配合辦理
但打電話(自稱警察辦案)來要資料的,我們就不給
(即使他在電話中說不信他是警察的話,可以打電話去某某分局查證)
檢警是懂法律的,我們沒本事跟檢警說他們違法
你若要認為檢警違法,等你碰到這狀況時你自己去說吧
tsaichan wrote:
一般網站.論壇.公...(恕刪)

對了,另一個實務經驗說給你聽~(上過新聞的)

我兒子公司之前 接到一封email 訂單到花蓮,東西運到了之後 被拒收,兒子打電話詢問對方,對方抱怨被惡整 “訂了一大堆比薩”,“訂了一大堆茶飲”,“叫了好多桶瓦斯”~

惡作劇的人大概不知道email 會有寄信人的IP吧~後來警方破案就是靠著我們提供的IP向中華電信調到使用人的資料,請她以“證人身分”提供協助~ 結果她到案 就自己嚇到承認了!(就算她不承認,檢察官根本也不必一定要用到“通保法”,還有一種東西叫做“心證”,難道你當檢警是白痴,他們就真的是白痴嗎?)

(那女生住台南,主要是因為不爽男友移情別戀,所以惡整男友住在花蓮的新歡,後來她被判罰六萬 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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