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是...警察當真如此認真?



奇勒...路上違規的一大堆,機車汽車排氣音量超大....他們都視若無睹...

網路更亂七八糟...真要大家一起提告...那十倍警察也不夠用...
想不通...........
我愛藍光 wrote:
是的我在01也註冊10年了
文章也回覆不下1000篇
就算被人身攻擊 我也從沒想過要提告
因為當你在網路上如果真的想捍衛自己的名譽
就別走向法庭!
一旦事情越搞越大
媒體真的是會來關切的
讓真實世界的自己曝光
如果情緒控管做得好
是應該不會犯的事
另外我堅信
一個真正有雅量的樓主,絕對不會告人
更別說和解了..(恕刪)


balance0910 wrote:
對喔,
如果是直接去地檢署寫告訴狀,
檢察官會交辦給警察,警察發函請01提供相關註冊資料、IP位址,
然後就可以調到資料,至於去警察局報案,過程應該類似吧!!(恕刪)
tsaichan wrote:
我就覺得應該回應一些正確的觀念了!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在2014年修訂後,第11-1條規定,
"偵辦最輕本刑三年有期徒刑之罪,且還要向法院聲請並說明必要關連性,
都通過後才可以調取通信者資料",也就是說,要偵辦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案件,
才可以開立"調取票",取得被告的通訊資料(包含電話.地址.email.ip.......),
在01發生的糾紛,絕對不外乎刑法309.310的"妨礙名譽"或是刑法358的"妨礙電腦使用"
及侵犯"著作權法"的相關法條,以上這些刑責最重本刑都是在三年以下,
也就是說依法是不得開立"調取票"的!
所以說,01只要沒有"調取票",敢隨便提供資料給任何人(包含檢警),就準備被告死吧!
檢警只要敢"違法"開立"調取票",也是準備要被告死吧!......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
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
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本法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
那麼,問題來了,此項只規定到司法警察官要調取「通信紀錄」時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法院聲請核發。那麼,如果是想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時,又該如何處理呢?
對於此項疑慮,法務部回函警政署表示,既然新增訂的通保法只規定司法警察官調取「通信紀錄」應該經過檢察官許可,則依照文義解釋,想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時,就不需要有這個程序,也就是可以和修法之前一樣直接發函向電信公司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
蝦米爸爸 wrote:
一般網站(討論區),算不算是"電信服務"、"電信系統"?
是不是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這應該有適法性問題(恕刪)
蝦米爸爸 wrote:
通保法漏洞:檢察官要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限制一堆,警察卻可以輕鬆要?
tsaichan wrote:
這一帖的說法是很有...(恕刪)
tsaichan wrote:
一般網站.論壇.公司行號...甚至政府部門如未依法定程序,隨意洩漏.提供個人資料
給他人,違反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
如果檢警單位有出具法定"調取票",自然符合"個資法"16-1的"法律明文規定"!
若無,當然即屬"違法"!
第 16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tsaichan wrote:
一般網站.論壇.公...(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