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411385 wrote:
工作室的業務大概是
拍猥褻照PO上各大版
釣鄉民毒舌,然後挑出最難聽的一個提告
索賠300元,一個月20件,可以賺6000元
所以才叫獵人
嗯.. 那個刑罰處300元以下罰金. --> 指的是"銀元"
一銀元=3新台幣.
但是,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另外依同條第2項上段規定:「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
所以公然侮辱的罰款為9000新台幣以下.
以上罰金,僅指貢獻給國庫的錢.
原告可以另外求償民事賠償, 一般百姓多為2萬起跳.
還有,網路上還是"謹言"比較好.
雖然也可能是對方故意釣魚,讓你罵粗話.
但是一旦你po出國罵,幾乎100%成立公然侮辱.
很多人以為網路虛擬 ID不構成公然侮辱.
其實不然.
好人不一定有理,尤其當壞人有理的時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