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2 wrote:不是才剛把18%納入公務員退休法,那前面說什麼18%依法行政的網友不是剛好給大了一大巴掌。 其實優惠存款在以前的公務員退休法施行細則32條就有只是相關執行辦法在施行細則裡頭是說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訂定這次公務員退休法修正, 看起來除了修正替代率上限也沒有改變什麼不知道所謂把18%納入公務員退休法的意思是?
IBIZA0408 wrote:其實優惠存款在以前的公務員退休法施行細則32條就有只是相關執行辦法在施行細則裡頭是說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訂定...(恕刪) 第三十二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依本法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休金,自願儲存時,得由政府金融機關受理優惠儲存,其辦法由銓敘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應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銓敘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就說明並沒有規定一定利率是18%,而且最早的規定是利率的1.5.倍,而不是固定的18%。
k2 wrote:銓敘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就說明並沒有規定一定利率是18%,而且最早的規定是利率的1.5.倍,而不是固定的18%。 這次修訂的公務人員退休法裡面也沒有規定利率是18%18%一直都是根據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三條所以我前面覺得說「所謂把18%納入公務員退休法」是很莫名其妙的說法
IBIZA0408 wrote:這次修訂的公務人員退休法裡面也沒有規定利率是18%18%一直都是根據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三條所以我前面覺得說「所謂把18%納入公務員退休法」是很莫名其妙的說法 所以說原本的母法本就沒有18%的相關規定,再用個莫名其妙的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的法規命令制定利率,那請問你的18%法律是哪一條。
k2 wrote:所以說原本的母法本就沒有18%的相關規定,再用個莫名其妙的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的法規命令制定利率,那請問你的18%法律是哪一條。 1.我前面就說過優惠利率改過很多次, 18%這個數字是可以改的2.母法是規定政府得開辦優惠存款, 但是執行辦法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致定3.只要行政命令沒有違背其他法令, 依照行政命令辦事, 仍然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法", 不僅只於法律層級, 也包括行政命令憲法>法律>命令, 我想你國中公民應該學過, 不牴觸上級法的, 就是有效法令任何層級的有效法令, 公務員都必須遵守, 並不是只有法律才需要遵守今天依照法律制定出來的行政命令說是5%, 依法就是5%, 說是50%, 依法就是50%要改變這個數字, 就要修正行政命令或是修正母法去限制行政命令在修正之前, 行政命令是幾趴就幾趴這的確是依法行政沒錯如果你對於「依法行政」的所謂法, 是否包括行政命令有疑慮介紹你看這篇行政法基礎教材http://www.angle.com.tw/File/Try/5B003PB-3.pdf第五頁很清楚的寫著依據法律(或授權命令)所制定出來的「法律」、「授權命令」或「行政規則」,都是公務員應該遵守的法律和命令最後, 不要再講甚麼「18%%納入公務員退休法」了這次修法沒有提到18%, 頂多是有些像是所得替代率的規定會影響優惠存款而已啊...orz
http://n.yam.com/tlt/fn/201006/20100609545293.html根據以上的資料隱藏性負債達十三兆七八一九億元;包括未來三十年需編列預算支應的1.舊制軍公教人員退休金七.三兆元2.退撫基金新制未提撥退休金一.五兆元3.勞工保險未提存責任準備四.五兆元4.既成道路徵收所需經費,以及各級政府積欠勞健保費、十八%優惠存款利息差額等算一算,第4項只有0.5兆,所以18%相對而言,不是重點了主計處的說法:政府潛藏負債,屬於中央政府負擔部分約十兆三六三三億元,地方政府負擔約三兆四一八六億元其中,若屬於政府未來應負擔的法定給付義務,可以編列年度預算方式支應;若屬於未來社會安全給付事項,可藉由費率調整機制等挹注,與政府依公債法規定舉借的債務不同。
每次講到以前的故事一定被回報算啦不講啦就講現在到現在還沒人敢正面回答這個問題請問1.領月退人員為何可以隨現職人員調薪,也就是現職軍公教如果調3%,月退的跟著調,這筆錢誰付這些人每天閒閒在家運動養身然後就可以調薪為什麼??2.領月退人員為什麼年終還有一條叫做年終慰問金是在慰問什麼?3.領月退人員子女讀書為什麼還能補助讀私立大學者可以補助35000元多少勞工家庭過完暑假就一個頭兩個大要到處張羅學費4.有些月退者(應該是軍人)為什麼還能享有水電補助這個國家政府帶頭製造階級對立以上的軍公教福利可以參考"對岸"的公務人員幾乎沒有兩樣一個號稱最反共的政府而其體制竟跟共產黨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