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上層都對第一線人員說""能多硬就硬""
但是一被別人直接找老闆的時候
老闆退縮的超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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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新聞小包商要工程款...
幾十億身家的老闆在數位友人面前
被小包商要10萬的工程款......丟臉丟到家還上新聞
第一線人員就被當狗來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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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還是把責任往上推就好....
十之八九的老闆都會退縮......他們不想上新聞
bigmouw wrote:
對於您的法律見解不敢...(恕刪)
想請教一下
據我所知,勞基法是特別法 ,
特別法是優於一般法
就我的理解,雖然該員工口頭上明白表示志願離職,
但其基本的勞基法所保障的權利
仍然存在,只是該員不主張而已
因此雖然主張民法上94及153條該名員工明白表示離職及權益放契的部份
但勞動基準法第一條:所言<前略>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16條,17條所關於的保障仍然存續
............................分隔線...........................................................
在前公司看到的人資以及法律顧問,基本上關於勞動相關法令其實並不熟
真的也頂多只有遇到時查看相關法令,
但對於實務上的解釋,判例並不清楚,
基本上這篇我覺得要從法令面來看,
很多公司以為以前可以,為什麼現在就不行,
或是還有很多公司可以,為什麼
那只是因為沒人檢舉而已
不代表它是合法的
如果真的一切依法走的話,
光在勞工相關法令的部份,
我想應該也沒幾家公司能合法吧!
(以北區勞檢所對我們這個業界的標準而言)
就像亂丟菸蒂,今天沒人檢舉就沒事,
若有人檢舉一張照片在台北縣要罰1200(我同事有人被罰過)
...........................分隔線............................................................
另外"適用期"在勞動基法裡已取消掉,上述有人拿解釋令來表示
但在解釋令只能算行政命令,
真是以法院的判例為主
如果要強調適用期合法的話,
可能對於判決的部份並沒有幫助
ankochiu wrote:
為什麼總是有人硬要把試用期合法和開除不合法劃上等號呢?
...(恕刪)
勞基法本文都刪除試用期,
就是因為試用期會給資方以為在僱傭關係上有太大的不當權力。
以前試用期期間老闆開除新進員工不需理由,
有的老闆可以給員工低於最低薪資的薪水,
有的老闆甚至試用期間不給員工加勞保,
換句話說試用期是給資方合法壓榨新進員工的工具。
如果這種試用期合法那勞基法本文刪掉是刪心酸的嗎?
以前試用期被資方視為自己在勞基法上的假期,
現在你資方不能用試用期三個字來凹新進員工。
試用期給資方的不當權力被完全剝奪。
現在試用期就是法律上沒有而只存在民間,
就像新聞老是有誰誰誰說他要「保留法律追訴權」,
說是說得很高興法律也沒禁止他這樣說,
可實際法律上根本沒那個說法。
只要你們公司對新進員工的保障完全依法,
你愛叫試用期、試做期、新進期、觀察期、蔡鳥期....都隨你,
可一旦發生勞資糾紛上法院,
法官就是看有沒依法,
試用期三個字就是屁。
amysbowzi wrote:
相信每家公司都有不好的員工, 的確, 汱換掉不好的,整體表現才能維持或進步
面對一些不好的員工, 想聽聽其他公司的作法
如果要同情懷孕員工辛苦, 有經濟壓力, 公司就要賠償或補助.
.....................................
我很想知道有多少公司能做得到這麼有愛心
...(恕刪)
>>>
以敝公司的作法
就是完全以勞基法為基礎
透過勞資協商的方式
協調出勞資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條件
最後簽約 , 付款 , 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
>>>
員工再怎麼不好
除非巳嚴重觸犯到公司得解除勞動契約的規定
一般要請勞工走人
就是依照上述的程序走 , 大家好聚好散
>>>
每個勞工的背後
都背負著一個家庭
不要以為公司給付資遣費 , 好像是施捨一樣
企業家要有社會責任
否則芻狗不如 , 而且不會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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